三、補助條件、項目及金額
(一)補助條件:
本要點以工會自有房舍、地方主管機關撥用或向地方主管機關租用
房舍之修繕為限,且修繕之房舍屋齡應達五年以上者。
(二)補助項目:
1.硬體設施:屋頂、天花板、內外牆壁、室內隔間、給水、排水及
電路管線之更新或修繕。
2.廚衛設備、消防安全設備之更新或修繕。
3.門扇、窗戶、燈具、工會招牌之更新或修繕。
4.其他經本會認定項目之更新或修繕。
(三)補助金額:
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如係自有房舍或地方政府撥用,最高補助新
臺幣二十萬元,房舍如係向地方主管機關租用,得酌予減少補助金
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