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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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工會會務正常運作,補助
    其辦理會所房舍修繕之部分經費,以增進工會服務會員之功能,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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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工會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辦理會所房舍修繕者,得向本會
    申請補助:
(一)全國性總工會、聯合會。
(二)省(市)級總工會、聯合會。
(三)縣(市)級總工會。
(四)本會直接輔導之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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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條件、項目及金額
(一)補助條件:
      本要點以工會自有房舍、地方主管機關撥用或向地方主管機關租用
      房舍之修繕為限,且修繕之房舍屋齡應達五年以上者。
(二)補助項目:
      1.硬體設施:屋頂、天花板、內外牆壁、室內隔間、給水、排水及
        電路管線之更新或修繕。
      2.廚衛設備、消防安全設備之更新或修繕。
      3.門扇、窗戶、燈具、工會招牌之更新或修繕。
      4.其他經本會認定項目之更新或修繕。
(三)補助金額:
      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如係自有房舍或地方政府撥用,最高補助新
      臺幣二十萬元,房舍如係向地方主管機關租用,得酌予減少補助金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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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程序:
      工會申請會所房舍修繕經費補助者,應於本會每年公告日起十五天
      內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級總工會並應同時副知所在地之勞
      工行政主管機關。
(二)應備文件:
      1.修繕項目實施計畫書(附件一)。
      2.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租用房舍者應加附租賃證明文件影本
        。
      3.經費概算表(附件二)(含廠商估價單,應蓋店章、負責人章及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工會辦理之同一房舍修繕項目,向二個
        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
        申請補(捐)助者之項目及金額。
      4.施工前之預定修繕項目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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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審查標準:
      1.工會經本會核定房舍修繕部分經費補助,三年內重複申請者,不
        予補助。
      2.申請工會三年內接受本會補助辦理活動之成果。
(二)作業程序:
      每年受理工會申請補助案一次,由本會組成專案審查小組審議,必
      要時得派員實地勘查,並於核定後,分別通知各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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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
(一)申請案經本會審查同意補助後,即函知各工會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
      辦理會所修繕完竣,受補助工會應檢具下列文件以專函方式送本會
      撥款及結報:
      1.原核准函影本。
      2.領據(附件三)。
      3.成果報告表(附件四)。
      4.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五)。
      5.相關成果照片(附件六)、資料等。
      6.工會房舍修繕僅向本會申請者,應檢附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原始
        憑證正本(抬頭應為受補助工會,並請貼於黏貼憑證用紙,且經
        受補助工會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
      7.工會房舍修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除應詳列
        支出用途外,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
        助金額,並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及支出憑證影本送會結報,有關
        支出憑證正本由工會另行保存。
(二)領據應註明受補助之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工會全銜及
      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
      號)並加蓋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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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導及考核
(一)工會應依所報計畫及本會核定經費預算確實執行,經查明有不符指
      定用途、未依本要點或所報計畫及核定經費預算執行,本會已核給
      是項補助經費者,除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列為
      本會未來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二)未依規定項目辦理結報者,得視情節輕重列為不予補助之考量。
(三)工會經本會補助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經費,未於當年度內執行者,追
      繳補助金額。
(四)本會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工會辦理修繕之執行情形,並得加以
      稽核、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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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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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之案件有特殊情形,並具正當理由者,得不受第二點、第三點及
    第四點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