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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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工會會務正常運作,補助
    其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之部分經費,以增進工會服務會員之功能,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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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工會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者,得向
    本會申請補助:
(一)全國性總工會、聯合會。
(二)省(市)級總工會、聯合會。
(三)縣(市)級總工會。
(四)本會直接輔導之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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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條件、項目及金額
(一)補助條件:
      本要點以工會自有房舍、地方主管機關撥用或向地方主管機關租用
      房舍之修繕維護為限,且修繕維護之房舍屋齡應達十年以上者。
(二)、補助項目:
      1.硬體設施:屋頂、天花板、內外牆壁、室內隔間、給水、排水及
        電路管線之修繕維護。
      2.廚衛設備之修繕維護。
      3.門扇、窗戶、燈具、工會招牌之修繕維護。
      4.其他經本會認定項目之修繕維護。
(三)補助金額:
      補助金額最高為工會修繕維護計畫經費之百分之九十,且不得超過
      新臺幣二十萬元。但屬地方主管機關租用者,本會得酌予減少補助
      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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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程序:
      工會申請會所房舍修繕維護經費補助者,應於本會公告日起三十日
      內(包含例假日)備齊文件提出申請,並以郵戳為憑;如逾期申請
      者,不予受理。直轄市、縣(市)級總工會並應同時副知所在地之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二)應備文件:
      1.修繕維護項目實施計畫書(附件一)。
      2.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租用房舍者應加附租賃證明文件影本
        。
      3.經費概算表(附件二)。工會辦理之同一房舍修繕維護項目,向
        二個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
        請補助者之項目及金額。
      4.施工前之預定修繕維護項目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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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每年受理各工會申請補助案以一次為限,由本會組成專案審查小組
      逐案審議補助計畫項目。必要時得派員實地勘查,並於核定後,分
      別通知各工會。
(二)工會經本會核定房舍修繕維護部分經費補助,三年內重複申請者,
      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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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
(一)申請案經本會審查同意補助後,即函知各工會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
      辦理會所修繕維護完竣,受補助工會應檢具下列文件以專函方式送
      本會撥款及結報:
      1.原核准函影本。
      2.領據(附件三)。
      3.成果報告表(附件四)。
      4.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五)。
      5.相關成果照片(附件六)、資料等。
      6.工會房舍修繕維護僅向本會申請者,應檢附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
        原始憑證正本(抬頭應為受補助工會,並請貼於黏貼憑證用紙,
        且經受補助工會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
      7.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
      關實際補助金額,原始憑證如有分割困難,無法檢送本會者,應檢
      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及支出憑證影本送本會結報,如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二)受補助工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三)留存於受補助工會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以作為審計單位稽核之用。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
      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
      ,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
      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工會酌
      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領據應註明受補助之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銀行帳戶戶名、
      帳號(含銀行代號)並加蓋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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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導及考核
(一)工會應依所報計畫及本會核定經費預算確實執行,經查明有不符指
      定用途、未依本要點或所報計畫及核定經費預算執行,本會已核給
      是項補助經費者,除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列為
      本會未來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二)未依規定項目辦理結報者,得視情節輕重列為不予補助之考量。
(三)工會經本會補助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經費,未於當年度內執行者
      ,追繳補助金額。
(四)本會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工會辦理修繕維護之執行情形,並得
      加以稽核、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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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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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之案件有特殊情形,並具正當理由者,得不受第四點第一款規定
    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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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之相關書表格式,由本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