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補助條件、項目及金額
(一)補助條件:
本要點以工會自有房舍、地方主管機關撥用或向地方主管機關租用
房舍之修繕維護為限,且修繕維護之房舍屋齡應達十年以上者。
(二)、補助項目:
1.硬體設施:屋頂、天花板、內外牆壁、室內隔間、給水、排水及
電路管線之修繕維護。
2.廚衛設備之修繕維護。
3.門扇、窗戶、燈具、工會招牌之修繕維護。
4.其他經本會認定項目之修繕維護。
(三)補助金額:
補助金額最高為工會修繕維護計畫經費之百分之九十,且不得超過
新臺幣二十萬元。但屬地方主管機關租用者,本會得酌予減少補助
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