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3
三、補助條件、項目及金額
(一)補助條件:本要點以工會自有房舍、地方主管機關撥用或向地方主
      管機關租用房舍之修繕維護為限,且修繕維護之房舍屋齡應達十年
      以上者。
(二)補助項目:
      1.硬體設施:屋頂、天花板、地板、內外牆壁、室內隔間、給水、
        排水及電路管線之修繕維護。
      2.廚衛設備之修繕維護。
      3.門扇、窗戶、燈具、工會招牌之修繕維護。
      4.其他經本部認定項目之修繕維護。
(三)補助金額:補助金額最高為工會修繕維護計畫經費之百分之九十,
      且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但屬地方主管機關租用者,本部得酌
      予減少補助金額。
4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程序:工會申請會所房舍修繕維護經費補助者,應於本部公告
      日起三十日內(包含例假日)備齊文件提出申請,並以郵戳為憑;
      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直轄市、縣(市)級總工會並應同時副知
      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二)應備文件:
      1.修繕維護項目實施計畫書(附件一)。
      2.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租用房舍者應加附租賃證明文件影本
        ,並均應加蓋「與正本相符」證明章。
      3.經費概算表(附件二)。工會辦理之同一房舍修繕維護項目,向
        二個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
        請補助者之項目及金額。
      4.施工前之預定修繕維護項目照片。
6
六、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
(一)申請案經本部審查同意補助後,即函知各工會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
      辦理會所修繕維護完竣,受補助工會應檢具下列文件以專函方式送
      本部撥款及結報:
      1.原核准函影本。
      2.領據(附件三)。
      3.成果報告表(附件四)。
      4.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五)。
      5.相關成果照片(附件六)、資料等。
      6.工會房舍修繕維護僅向本部申請者,應檢附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
        原始憑證正本(相關欄位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確實填
        寫,抬頭應為受補助工會,並請貼於黏貼憑證用紙,且經受補助
        工會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
      7.非本部補助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影本,並加蓋「與正本相符」證
        明章及修改人職(印)章。
      8.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9.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
        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原始憑證有分割困難,無法檢送本部者,應
        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及支出憑證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證
        明章)送本部結報,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
        ,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10.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二)受補助工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三)留存於受補助工會之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有須銷毀者,應函報
      本部同意。遇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
      報本部同意。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
      受補助工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領據應註明受補助之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銀行帳戶戶名、
      帳號(含銀行代號)並加蓋圖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