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09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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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
(一)申請案經本部審查同意補助後,即函知各工會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
      辦理會所修繕維護完竣,受補助工會應檢具原核准函影本、領據(
      附件三)及成果報告書,以專函方式送本部撥款及結報。
(二)前款成果報告書,應包含下列文件:
      1.封面(附件四)。
      2.成果報告表(附件五)。
      3.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六)。
      4.各項目支用單據影本(含本部及非本部補助項目,依序編號黏貼
        於附件七)。
      5.彩色列印或沖洗之相關成果照片(附件八)、資料等。
(三)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
      關實際補助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
      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受補助工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六)留存於受補助工會之支用單據,應妥善保存。
(七)領據應註明受補助工會之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受補助
      工會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如受補助工會無專任會
      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者,得由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代為用印)、
      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並加蓋圖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