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度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1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在職勞工知識
  、技能、態度,爰結合優質訓練單位提供多元化實務導向的訓練課程
  ,並給予訓練費之補助,以激發在職勞工自主學習,累積個人人力資
    本,以達提升國家整體人力資本目標,特訂定本計畫。
2
二、本計畫預期目標為結合優質訓練單位,提供多元化訓練課程,保障勞
  工參訓品質;提供在職勞工補助經費,以誘發其自主學習意願,並透
    過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之區域性操作,深入
    結合區域訓練機構特色與區域產業需求,以提升本計畫效益。本計畫
   訓練目標為六○、三七五人次。
3
三、本局之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與作業手冊之擬訂、規劃、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建置及修改事項。
(三)公告本計畫,徵求訓練單位。
(四)公告訓練品質計分卡評鑑結果。
(五)公告本計畫核准訓練單位及課程。
(六)召開會議(訓練課程複審會議、實地訪視評鑑行前說明會及檢討會
      、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研習暨回流教育)等。
(七)協調及彙整各職訓中心執行績效之統計資料。
(八)督導職訓中心辦理本計畫及執行情形之檢討等事宜。
(九)本項計畫所需經費之預算管理及相關事宜。
(十)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之建立及課程宣導等事宜。
(十一)辦理實地訪視評鑑相關事宜。
(十二)其他相關事宜。
4
四、職訓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訓練單位運用資訊系統申請辦訓所需帳號密碼。
(二)受理訓練單位研提訓練計畫,辦理申訓資格、訓練計畫檢核及訓練
   單位課程初審。
(三)訂定轄區內重點產業訓練策略與目標,並報本局核備。
(四)本計畫分配預算額度之執行與管理。
(五)協助延聘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本計畫教師(建置專業師資資料庫提供
   給訓練單位參考使用)。
(六)轄區內訓練班次資訊統計事宜。
(七)協助訓練單位辦理招生相關事宜。
(八)複審受訓學員補助資格、結訓相關資料及核撥參訓學員補助經費。
(九)提供意見,協助修正本計畫及作業手冊等相關事宜。
(十)辦理品質查核(不定期不預告抽訪)、申訴受理及管控等相關事宜
   。
(十一)召開各項會議(包括辦理本計畫公開說明會、訓練品質計分卡研
    習會、訓練單位承辦人員工作業務暨資訊系統操作說明會、期末
        檢討會議、企業主說明會、聯合招訓相關活動及其他相關會議等
     )。
(十二)本計畫執行期中、期末績效成果報告。
(十三)督導訓練單位追蹤受訓學員結訓三個月後之後續追蹤。
(十四)其他相關事項。
5
五、訓練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依產業及企業訓練需求提報訓練計畫。
(二)提供教學資源、延聘師資(每一課程須延聘具實務經驗師資)、招
   生宣導及辦理訓練。
(三)彙整學員名冊送職訓中心核定。
(四)學員補助資格初審、與學員簽約及協助學員申請補助費。
(五)受訓學員結訓三個月後之後續追蹤,並須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建錄追
   蹤紀錄表。
(六)各訓練班次行政、教務、會計及輔導相關配合事項。
(七)依本案作業手冊規定辦理相關作業等事宜。
6
六、經本局九十六年以後訓練品質計分卡(以下簡稱 TTQS)評核通過之
    單位(曾參與九十六年度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經評鑑未通過者,應重
    新接受評核通過),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
    並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得依本計畫提出申請:
(一)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
(二)依法設立登記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民團體、各行
      (職)業專業團體(不含勞工團體)、研究機構或相關法人團體、
      職業訓練機構。
7
七、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具勞、農、漁保身分,且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
    本國籍在職勞工、在臺之大陸配偶且已領有長期居留證或工作證之在
    職勞工或外國籍配偶且已領有居留證之在職勞工。
8
八、本計畫補助標準如下:
(一)以各訓練單位辦理在職訓練收費標準,補助參訓學員百分之八十訓
      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惟三年內每位學員最高補助金
      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
(二)學員如係特定對象在職勞工(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
      、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負擔家計婦女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
      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補助學員全額訓練費
      用,惟三年內每位學員最高補助金額為三萬元。
9
九、本計畫訓練重點業別如下:
(一)行政院推動「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之十二項業別(人才培
      訓/人力派遣及物業管理服務、工程顧問、文化創意、金融服務、
      流通運輸服務、研發服務、設計服務、醫療保健及照顧服務、通訊
      媒體、資訊服務、環保服務、觀光及運動休閒)。
(二)本局研訂之策略性產業(詳見作業手冊)。
10
十、本計畫訓練課程內容如下:
(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二)核心工具課程(國際溝通能力課程、運用科技能力課程、研發創新
      能力課程)。
(三)專業技術課程。
(四)管理課程。
11
十一、本計畫申請如下:
  (一)本計畫分上、下半年度受理申請,上半年度受理期間自公告日至
        九十七年一月二十日止;下半年度受理期間為九十七年五月一日
        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二)訓練單位研提訓練計畫時,應依作業手冊之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於規定期限內向立案所在地點之本局所屬職訓中心遞件申請。
  (三)訓練課程種類
        1.學分班課程由大專校院辦理。
        2.非學分班課程則由大專校院、職業訓練機構、工業團體、商業
          團體、各行(職)業專業團體、各研究機構或財(社)團法人
          (不含勞工團體)等相關團體辦理。
  (四)每班核定補助人數上限為四十人,但實際該班次總上課人數至多
        不得超過原所核定班次人數百分之二十(含自費學員),學分班
        實際上課人數依教育部規定辦理,惟每班補助人數辦理仍依本局
        核定補助人數為限。
  (五)每班訓練時數至少十六小時以上,最高以不超過一百四十四小時
        為原則,且非學分班開課期間不得超過四個月(學分班依教育部
        之規定辦理)。
  (六)本計畫研提訓練計畫期間區分為上、下半年度辦理,上半年度之
        開訓日期自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下半年度之
        開訓日期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十一月十日止,非學分班應於九
        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結訓(學分班依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七)訓練班次地點不得跨越訓練單位組織區域(企業專班不在此限)
        。大專校院辦理訓練班次應以校本部及分校所在地點,設有推廣
        教育中心者,得依教育部規定規劃該中心訓練班次(企業專班不
        在此限)。
  (八)訓練師資
        1.學分班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2.共通核心職能課程,須由本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
          遴選。
        3.專業相關訓練課程之師資應由訓練單位自訂講師甄選遴聘辦法
          ,並須於申請訓練計畫時敘明(可參考「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
          辦法」之相關資格規定)。
  (九)經費編列標準請依作業手冊相關規定。
  (十)其他
        1.訓練單位應就其訓練特色、訓練容量及配合區域產業發展需求
          規劃訓練班次。
        2.每辦理訓練課程四班次,需辦理一班次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學
          分班除外)。
        3.訓練課程內容如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者,應由訓練單位自行
          負責。
12
十二、本計畫審查方式如下:
  (一)初審由職訓中心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共五人(審查小
        組由各職訓中心遴聘之,其中三人須為外聘委員)。
  (二)複審由本局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共五人(其中三人須
        為外聘委員)召開複審會議。
13
十三、本計畫課程執行方式如下:
  (一)開訓資料應依作業手冊規定函送相關文件至轄區職訓中心。
  (二)訓練單位應與參訓學員簽訂契約,且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
        費用;訓練單位如未能如期開班時,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
        用。
  (三)本計畫經核定公告後,若須計畫變更,當依作業手冊規定提報職
        訓中心同意辦理。
  (四)訓練班次結訓後,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之規定填報結訓資料,
        並於規定期限內函送相關結訓資料至職訓中心,審核通過後核撥
        補助經費予學員。
  (五)訓練學員缺課時數超過全期訓練時數三分之一者,或經訓練單位
        考核,成績未達所定標準者,均不得發給學習結業證書或學分證
        明。
14
十四、本計畫督導考核機制得採定期(由本局邀集產、學專家共同組成實
      地訪視評鑑小組,依訓練單位所提出之訓練計畫書進行實地訪視評
      鑑)及不定期方式(由職訓中心不定期實地抽訪、電話抽訪)稽核
      。
15
十五、訓練單位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職訓中心得視情節停止當年度已核
      定全部班次之補助,或取消特定班次之補助,訓練單位須依契約退
      還已向學員收取之訓練費,並自下年度起三年內不予受理申辦本計
      畫;若本局已核給經費補助者,除向訓練單位限期追繳已補助學員
      之經費外,如有涉及不法,職訓中心依法追究責任,訓練單位不得
      異議:
  (一)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本局未核定之費用。
  (二)收取訓練費後,未開班且未退還學員。
  (三)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申領補助費。
  (四)辦訓場地、師資與申報不符者。
  (五)訓練班次轉包予其他單位辦理。
  (六)同一計畫重複向本局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
  (七)不符合教育部學分班參訓學員之相關規定,仍授予其學分證明。
  (八)訓練單位若因行政、會計核銷等作業未依作業手冊辦理,或變更
        訓練計畫內容未函送職訓中心備查者,職訓中心得去函限期改善
        ;屆期不改善,職訓中心得取消補助該班次,訓練單位須依契約
        內容退還其已向學員收取之訓練費。若該班已結訓,訓練單位須
        退還學員百分之八十(特定對象全額)之訓練費用。
16
十六、參訓學員未取得學習結業證書(依作業手冊規定開立)或學分證明
      、缺席時數超過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未填寫受訓學員意見調查表
      者或參訓期間有他人代簽出席、本人卻未實際上課之情事,職訓中
      心不予補助,若補助費已撥付,職訓中心應向學員追繳已撥付之補
      助費。
17
十七、參訓學員如有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申領補助費等詐領情事者,職
      訓中心除依法追究責任並不予補助外,該學員自處分日起三年內並
      不得再申領本局補助。若已撥付補助費,職訓中心應向學員追繳已
      撥付之補助費。
18
十八、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或結訓後仍需配合本局、職訓中心、訓練單位
      辦理不預告訪視、訓練績效評估及追蹤考核。
19
十九、本計畫補助經費由九十七年度就業保險基金與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費
      項下支應,其中加入就業保險在職勞工,以就業保險基金撥付訓練
      費,未加入就業保險之在職勞工,則以就業安定基金撥付訓練費。
20
二十、訓練單位應依轄區範圍向本局所屬職訓中心送件,其聯絡方式如下
      :
  (一)北區職訓中心:臺北縣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
        連江縣;聯絡電話:02-89903608#355。
  (二)桃園職訓中心:桃園縣、新竹縣市、苗栗縣;聯絡電話:03-485
        5368#338 。
  (三)中區職訓中心:臺中縣市、彰化縣、南投縣;聯絡電話:04-235
        92181#501。
  (四)臺南職訓中心: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縣市;聯絡電話:06-6
        985945#305 。
  (五)南區職訓中心:高雄縣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聯絡電話
        :07-8210171#802 。
21
二十一、本計畫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