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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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在職勞工知識
    、技能、態度,爰結合優質訓練單位提供多元化實務導向的訓練課程
    ,並給予訓練費之補助,以激發在職勞工自主學習,累積個人人力資
    本,以達提升國家整體人力資本目標,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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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預期目標為結合優質訓練單位,提供多元化訓練課程,保障勞
    工參訓品質;提供在職勞工補助經費,以誘發其自主學習意願,並透
    過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之區域性操作,深入
    結合區域訓練機構特色與區域產業需求,以提升本計畫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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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之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與作業手冊之擬訂、規劃、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建置及修改事項。
(三)公告本計畫,徵求訓練單位。
(四)公告訓練品質計分卡評核結果。
(五)公告本計畫核准訓練單位及課程。
(六)召開會議(訓練課程複審會議、實地訪視評核行前說明會及檢討會
      、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研習暨回流教育)等。
(七)協調及彙整各職訓中心執行績效之統計資料。
(八)督導職訓中心辦理本計畫及執行情形之檢討等事宜。
(九)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之建立及課程宣導等事宜。
(十)辦理實地訪視評核相關事宜。
(十一)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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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職訓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訓練單位運用資訊系統申請辦訓所需帳號密碼。
(二)受理訓練單位研提訓練計畫,辦理申訓資格及訓練單位課程初審。
(三)訂定轄區內重點產業訓練策略與目標,並報本局核備。
(四)協助延聘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本計畫教師(建置專業師資資料庫提供
      訓練單位參考使用)。
(五)轄區內訓練班次資訊統計事宜。
(六)協助訓練單位辦理招生相關事宜。
(七)審查參訓學員補助資格、結訓相關資料及核撥參訓學員補助經費。
(八)提供意見,協助修正本計畫及作業手冊等相關事宜。
(九)辦理品質查核(不定期不預告抽訪)、申訴受理及管控等相關事宜
      。
(十)召開各項會議(包括辦理本計畫公開說明會、訓練品質計分卡研習
      會、訓練單位承辦人員工作業務暨資訊系統操作說明會、期末檢討
      會議、企業主說明會、聯合招訓相關活動及其他相關會議等)。
(十一)本計畫執行期中、期末績效成果報告。
(十二)督導訓練單位追蹤受訓學員結訓三個月後之後續追蹤。
(十三)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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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訓練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依產業及企業訓練需求提報訓練計畫。
(二)提供教學資源、延聘師資(每一課程須延聘具實務經驗師資)、招
      生宣導及辦理訓練。
(三)彙整學員名冊送職訓中心核定。
(四)學員補助資格初審、與學員簽約及協助學員申請補助費。
(五)受訓學員結訓三個月後之後續追蹤,並須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建置追
      蹤紀錄表。
(六)各訓練班次行政、教務、會計及輔導相關配合事項。
(七)依本計畫作業手冊規定辦理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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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本局訓練品質計分卡(以下簡稱  TTQS)評核通過之單位(曾參與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實地訪視評核未通過者,應重新接受評核通過),
    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並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者,得依本計畫提出申請:
(一)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
(二)依法設立並經許可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依法設立之勞工、工業
      、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民團體、行(職)業專業團體、研究機
      構或財(社)團法人等相關團體。
(三)其他具特殊情形,經本局專案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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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具勞、農保身分,且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本國
    籍在職勞工、在臺大陸配偶已領有長期居留證或工作證之在職勞工或
    外國籍配偶已領有居留證之在職勞工。
    前項年齡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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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補助參訓學員標準如下:
(一)以訓練單位辦理在職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八十訓練
      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每一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
      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
(二)學員屬特定對象在職勞工(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
      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負擔家計婦女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
      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補助全額訓練費用。每
      一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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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訓練業別以下列業別為優先:
(一)行政院推動「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之十二項業別(人才培
      訓/人力派遣及物業管理服務、工程顧問、文化創意、金融服務、
      流通運輸服務、研發服務、設計服務、醫療保健及照顧服務、通訊
      媒體、資訊服務、環保服務、觀光及運動休閒)。
(二)本局研訂之策略性產業(詳見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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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訓練課程內容如下:
(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二)國際溝通能力課程。
(三)運用數位能力課程。
(四)研發創新能力課程。
(五)專業技術課程。
(六)管理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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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補助訓練課程分為下列二類:
  (一)由大專校院辦理之學分班課程。
  (二)由大專校院、職業訓練機構、勞工團體、工業團體、商業團體、
        農民團體、漁民團體、行(職)業專業團體、研究機構或財(社
        )團法人等相關團體辦理之非學分班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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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每班核定補助人數上限為四十人,但實際該班次總上課人數至多不
      得超過原所核定班次人數百分之二十(含自費學員),學分班實際
      上課人數依教育部規定辦理,惟每班補助人數辦理仍依本局核定補
      助人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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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每班訓練時數至少十六小時以上,最高以不超過一百四十四小時為
      原則,且非學分班開課期間不得超過四個月(學分班依教育部之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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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師資分為下列三類:
  (一)學分班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二)共通核心職能課程,須由本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
        選。
  (三)專業相關訓練課程之師資應由訓練單位自訂講師甄選遴聘辦法,
        並須於申請訓練計畫時敘明(可參考「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之相關資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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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訓練單位申請及辦理訓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研提訓練計畫時,應依作業手冊之規定,檢附相關文件於規定期
        限內向立案所在地之本局所屬職訓中心遞件申請。
  (二)計畫分上、下半年度受理申請,受理期間本局另行公告之。
  (三)訓練課程辦理期間分為上、下年度,上半年度之開訓日期自本局
        核定日之次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下半年度之開訓日期自本局核
        定日之次日起至十一月十日止。
  (四)訓練班次地點不得跨越訓練單位組織區域(企業專班不在此限)
        。大專校院辦理訓練班次應以校本部及分校所在地點為限,設有
        推廣教育中心者,得依教育部規定規劃該中心訓練班次地點(企
        業專班不在此限)。
  (五)訓練課程之結訓期限學分班應依教育部之規定辦理,非學分班應
        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結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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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訓練單位申請年度訓練計畫應檢附以下文件:
  (一)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
  (二)訓練班別計畫表。
  (三)訓練計畫總表(含經費明細表)。
  (四)訓練計畫場地資料表。
  (五)訓練計畫師資名冊。
  (六)其他經本局規定之文件。
      訓練單位應依本局核定之訓練計畫及作業手冊規定辦理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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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之經費編列標準,依作業手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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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訓練課程內容如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者,應由訓練單位自行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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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之審查方式如下:
  (一)初審由職訓中心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共五人(審查小
        組由各職訓中心遴聘之,其中三人須為外聘委員)。
  (二)複審由本局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共五人(其中三人須
        為外聘委員)召開複審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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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計畫執行方式如下:
  (一)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規定將開訓資料函送相關文件至轄區職訓
        中心。
  (二)訓練單位應與參訓學員簽訂契約,且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
        費用;訓練單位如未能如期開班時,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
        用。
  (三)訓練單位申請辦理之訓練計畫經核定公告後,若須計畫變更,應
        依作業手冊規定提報職訓中心同意後辦理。
  (四)訓練班次結訓後,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之規定填報結訓資料,
        並於規定期限內,函送相關結訓資料至職訓中心,審核通過後核
        撥補助經費予學員。
  (五)訓練學員缺課時數超過全期訓練時數三分之一者,或經訓練單位
        考核,成績未達所定標準者,均不得發給學習結業證書或學分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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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計畫督導考核機制得採定期(由本局邀集產、學專家共同組成
        實地訪視評核小組,依訓練單位所提出之訓練計畫進行實地訪視
        評核)及不定期方式(由職訓中心不定期實地抽訪、電話抽訪)
        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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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所屬職訓中心除追繳其不當收
        取之費用外,並自作出不予補助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
        三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計畫:
    (一)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本局未核定之費用。
    (二)收取訓練費後,未開班且未退還學員訓練費。
    (三)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申領補助費。
    (四)訓練班次轉包予其他單位辦理。
    (五)以同一訓練計畫重複向本局所屬職訓中心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
          補助。
    (六)妨礙、拒絕接受本局及所屬職訓中心不定期訓練查訪輔導或訓
          練績效評估,經本局或所屬職訓中心函告期限辦理仍不配合者
          。
    (七)其他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之情形,經本局所屬職訓中心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
    (八)行政、會計核銷等作業未依作業手冊辦理,或變更訓練計畫內
          容未函送本局所屬職訓中心備查,經本局所屬職訓中心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
    (九)招生廣告不實或預先廣告經本局所屬職訓中心限期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
    (十)經本局所屬職訓中心取消該班次補助,未依契約內容退還已向
          學員收取之訓練費,經去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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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參訓學員未取得學習結業證書(依作業手冊規定開立)或學分證
        明、缺席時數超過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或參訓期間有他人代簽出
        席、本人卻未實際上課之情事,本局所屬職訓中心不予補助,若
        已核撥補助費,應予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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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參訓學員有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領補助費等情事者,本局所
        屬職訓中心除不予撥付補助費或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外,並自作
        出不予補助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三年內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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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訓練單位應於學員訓練時數完成後,檢具學員名冊(除基本資料
        外,應含學員個人銀行帳戶)及學習結業證書送本局審核後,憑
        以撥付補助。受訓學員未取得學習結業證書或資格經審查不符補
        助資格條件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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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或結訓後仍需配合本局、職訓中心、訓練單
        位辦理不預告訪視、訓練績效評估及追蹤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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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訓練單位應將原始憑證保留存放至少十年,本局必要時得派員抽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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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訓練單位所屬轄區範圍及本局所屬職訓中心送件聯絡方式如下:
    (一)北區職訓中心:臺北縣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
          、連江縣;聯絡電話:02-89903608#355 。
    (二)桃園職訓中心:桃園縣、新竹縣市、苗栗縣;聯絡電話:03-4
          855368#338。
    (三)中區職訓中心:臺中縣市、彰化縣、南投縣;聯絡電話:04-2
          3592181#270 。
    (四)臺南職訓中心: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縣市;聯絡電話:06
          -6985945#305。
    (五)南區職訓中心:高雄縣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聯絡電
          話:07-821017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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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本計畫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