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訓練單位申請及辦理訓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研提訓練計畫時,應依作業手冊之規定,檢附相關文件於規定期
限內向立案所在地之職訓中心遞件申請。
(二)計畫分上、下半年度受理申請,受理期間本局另行公告之。
(三)訓練課程辦理期間分為上、下年度,上半年度之開訓日期自本局
核定日之次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下半年度之開訓日期自本局核
定日之次日起至十一月十日止。
(四)訓練班次地點不得跨越訓練單位組織區域(企業專班不在此限)
。大專校院辦理訓練班次應以校本部及分校所在地點為限,設有
推廣教育中心者,得依教育部規定規劃該中心訓練班次地點(企
業專班不在此限)。
(五)訓練課程之結訓期限學分班應依教育部之規定辦理,非學分班應
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結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