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計畫補助每一參訓學員標準如下,且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以下同)五萬元:
(一)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
,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二)學員屬特定對象勞工(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
障礙者、中高齡者、負擔家計婦女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
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
配偶或直系親屬、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
屬、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非
自願離職者,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前項所指三年之計算方式為自該學員參與產學訓人才投資方案或產業
人才投資方案各計畫初次課程開訓日起算三年,期滿後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