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民國 99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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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之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與作業手冊之擬訂、規劃、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建置及修改事項。
(三)公告本計畫,徵求訓練單位。
(四)公告訓練品質評核結果。
(五)召開訓練品質評核行前說明會及檢討會、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研
      習暨回流教育等會議。
(六)協調及彙整各職訓中心執行績效之統計資料。
(七)督導職訓中心辦理本計畫及執行情形之檢討等事宜。
(八)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之建立及課程宣導等事宜。
(九)辦理訓練品質評核相關事宜。
(十)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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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職訓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訓練單位運用資訊系統申請辦訓所需帳號密碼。
(二)受理訓練單位研提訓練計畫,辦理申訓資格及訓練單位課程審查。
(三)公告本計畫核准訓練單位及課程。
(四)協助延聘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本計畫教師。
(五)轄區內訓練班次資訊統計事宜。
(六)協助訓練單位辦理招生相關事宜。
(七)審查參訓學員補助資格、結訓相關資料及核撥參訓學員補助經費。
(八)提供意見,協助修正本計畫及作業手冊等相關事宜。
(九)辦理訓練課程不預告抽訪(含實地抽訪及電話抽訪)、申訴受理及
      管控等相關事宜。
(十)召開本計畫相關會議(包括辦理計畫公開說明會、訓練品質研習會
      、訓練單位承辦人員工作業務暨資訊系統操作說明會、期末檢討會
      議、招訓相關活動、促進轄區辦訓經驗分享及其他相關會議等)。
(十一)本計畫執行期中、期末績效成果報告。
(十二)督導訓練單位追蹤受訓學員結訓三個月後之後續追蹤。
(十三)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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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訓練計畫前一年度內經本局訓練品質評核系統(以下簡稱 TTQS
    )通過或經本局核定前一年度免接受訓練品質評核之非營利團體,其
    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且有編制專職人員辦理
    訓練,且非屬勞工團體,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本計畫提出申
    請:
(一)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
(二)依法立案一年以上之職業訓練機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
      體、漁民團體、行(職)業專業團體、研究機構或財團法人、社團
      法人。
(三)其他具特殊情形,經專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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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訓練產業別以行政院推動生物科技、觀光旅遊、綠色能源、
      醫療照護、精緻農業、文化創意、物流、電信及技術服務業等新興
      產業、重點服務業或政府推動之政策性產業為優先,其他產業為輔
      。
    本計畫不受理保母訓練課程及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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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單位應就其訓練特色、訓練容量及配合區域產業發展需求規劃
      訓練班次。
      訓練單位辦理課程應與其專業及設立目的相關。
      訓練單位所規劃訓練班次,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定有訓練課程
      、時數、參訓人員資格認定及程序等相關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  
      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課程未符合前三項規定者,職訓中心應不予核
      定。
      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班次經核定後,應自行辦理,不得將部分或全
      部轉由其他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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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每班次核定補助人數上限為四十人,各班次實際總上課人數至多不
      得超過原核定班次人數百分之二十。
      學分班實際上課人數依教育部規定辦理;每班次補助人數依本計畫
      核定補助人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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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訓練單位申請年度訓練計畫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
    (二)訓練班別計畫表。
    (三)訓練計畫總表及經費明細表(學分班得免填經費明細表)。
    (四)訓練計畫場地資料表及教學環境資料表。
    (五)訓練計畫師資名冊及師資基本資料表。
    (六)設立登記影本(大專校院校本部及分校得免檢附)。
    (七)組織章程影本(須具有辦理訓練相關之目的或執行任務;大專
          校院校本部及分校得免檢附)。
    (八)執行本計畫之專職人員名冊。
    (九)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消防安檢書面證明文件影本。
    (十)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
          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
    (十一)其他必要文件。
        前項第九款訓練場地之消防安檢書面證明文件,包括由地方政府
        消防單位所核發、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受理單」、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設備師或設備士簽發之「消防安全
        設備檢修報告書」及簽署之設備師或設備士有效之執業證書。消
        防安檢書面證明文件在訓練期間內過期者,應即申報更換。
        利用學校本部、分校或政府機關(構)場地辦理之訓練班次得免
        附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規定之證明文件。但屬租借他校本部及
        分校場地或政府機關(構)場地者,須檢附校方或機關(構)同
        意租借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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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由職訓中心辦理審查(如附件一),辦理
        方式如下:
    (一)第一階段審查:
          1.職訓中心應針對各訓練單位之資格及研提之訓練班次,先進
            行書面之檢核。資格不符者,不予審查;資料未齊備者,得
            通知訓練單位於期限內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審查
            。
          2.職訓中心應邀集本局及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分區審查小組,針
            對各訓練單位所提訓練班次書面檢核無誤者,進行實質審查
            。
          3.審查小組委員應達五人以上、九人以下,並由各職訓中心遴
            聘之。審查小組進行訓練班次審查作業時,出席人數至少五
            人以上,始得召開計畫審查會議予以審查。
          4.審查小組針對訓練單位所提之各訓練班次名稱、訓練時數、
            課程內容、師資、經費,或違反公序良俗、爭議性或其他非
            政策所需求之班次等項目,進行實質審查。審查未通過之訓
            練班次,應敘明理由;對於未盡合宜之訓練班次相關內容,
            可逕調整後通過。
          5.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之訓練班次,始得納入第二階段核班範
            圍。
    (二)第二階段審查:
          1.職訓中心依本局所訂審查計分表(如附件二)評量各訓練單
            位之辦訓能力。
          2.職訓中心依審查計分表,核計各訓練單位之分數,且依分數
            高低區分等級,並依據分級及衡酌當年度預算,予以核配各
            等級訓練單位之經費額度。
          3.首次申辦本計畫之合格訓練單位,均列為核配經費最低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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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經審查核定後,得視政策需要,由職訓中
        心就原審查核定之訓練單位,擇優增加已核定訓練班次或訓練人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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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職訓中心審查通過之訓練班次,應送本局備查後公告之,並據以
        發函通知訓練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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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之規定填報結訓資料,並於規定期限內,
        函送下列文件至職訓中心,辦理學員補助費用請領作業:
    (一)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
    (二)學員出席紀錄統計及成績考核結果一覽表。
    (三)學習結業證書或學分證明影本。
    (四)學員繳費收據正本。
    (五)學員補助申請書正本。
    (六)證明學員於開訓當日仍在職之勞、農保投保明細表影本。
    (七)學員簽到(退)及教學日誌影本。
        學員為全額補助之特定對象在職勞工,應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
      訓練課程有變更者,另須檢附職訓中心同意核備之公文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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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職訓中心審核訓練單位所送結訓資料,其參訓學員實際參訓時數
        達總訓練時數三分之二以上,並取得學習結業證明文件者,應核
        發補助經費至結訓學員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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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本計畫督導考核機制採訓練品質評核(由本局邀集產、學專家共
        同組成訓練品質評核小組,依訓練單位所提出之訓練計畫進行實
        地評核)及不預告抽訪(由職訓中心實地抽訪、電話抽訪)。
        當年度已辦理本計畫訓練課程,並經訓練品質評核達一定標準者
        ,下年度得免經訓練品質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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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參訓學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職訓中心不予核發補助、撤銷或廢止
        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及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
        定日起二年內不予補助:
    (一)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申領補助。
    (二)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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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十、參訓學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職訓中心不予核發補助、撤銷或廢止
        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及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
        確定日起一年內不予補助:
    (一)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者。
    (二)參訓期間代他人或請他人代為簽名者。
    (三)有前點規定情事,經當事人舉證非屬故意肇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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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職訓中心得停止其辦理經核定,且未
        開訓之班次。但已無開訓之班次者,自處分日起一年內不予委託
        或補助:
    (一)招生廣告內容不實,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未依作業手冊期程、消防及建築安檢相關法令辦理訓練班次之
          行政作業,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未善盡學員資格查核或督導作業致有前點之情事。
    (四)未依作業手冊規定辦理會計核銷作業或訓練計畫變更作業,經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訓練單位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應依契約書規定退還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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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職訓中心得停止其辦理經核定,且未
        開訓之班次,且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一年內不予委
        託或補助:
    (一)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職訓中心未核定之訓練費用,經限期退
          還學員,仍未配合辦理。
    (二)妨礙、拒絕接受本計畫定期或不定期訓練稽核,經限期改善仍
          不配合者。
        訓練單位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應依契約書規定退還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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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職訓中心得停止其辦理經核定,且未
        開訓之班次,且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二年內不予委
        託或補助:
    (一)違反第十四點第五項規定。
    (二)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或浮報訓練經費,申辦本計畫。
    (三)以同一訓練計畫重複向本局所屬職訓中心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
          補助。
    (四)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未開班且未退還學員訓練費用,經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要求學員配合辦理不實資料之情事。
    (六)未依會計作業相關規定結報或訓練經費支用與訓練計畫經費編
          列內容不符,且違反會計法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
        訓練單位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應依契約書規定退還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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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訓練單位應將原始憑證保留存放至少十年,職訓中心必要時得派
        員抽查。
        訓練單位辦理經費核銷時,應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