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在職進修計畫 (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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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訓練計畫期間持有本局訓練品質評核系統(以下簡稱 TTQS )最
    近一次訓練機構版評核等級有效期限證書,且評核結果等級為通過門
    檻(含)以上之團體,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
    ,且有編制專職人員辦理訓練,且非屬勞工團體,並符合下列資格之
    一者,得依本計畫提出申請:
(一)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
(二)依法立案一年以上之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
      民團體、漁民團體、研究機構或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三)其他具特殊情形,經專案核定。
    前一年度經審查計分表核列辦訓等級為D級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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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補助每位參加訓練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七萬元,補助標準如下:
(一)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
      ,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二)學員屬特定對象勞工(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
      障礙者、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中低收入戶、六十五歲以
      上者、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
      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
      成年子女之監護人,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前項所指三年之計算方式,自該學員參與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
    所定計畫或充電起飛計畫補助在職勞工或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
    補助要點計畫獲補助之初次課程開訓日起算三年,期滿後自再次獲前
    開計畫補助之課程開訓日起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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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訓練產業別以行政院推動六大新興產業、十大重點服務業、四
    大智慧型產業或政府推動之政策性產業為優先,其他產業為輔。
    本計畫不受理托育人員訓練課程及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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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助訓練課程分為下列二類:
(一)由大專校院辦理之學分班課程。
(二)由大專校院、職業訓練機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
      民團體、研究機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不含勞工團體)及經專
      案核定之單位辦理之非學分班課程。
    前項學分班課程,以實務導向之應用課程為原則,並依教育部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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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訓練單位應就其訓練特色、訓練容量及配合區域產業發展需求規劃
      訓練班次,且不得僅限會員參訓。
      訓練單位所規劃訓練班次,應與其專業及設立目的相關,如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已定有訓練課程、時數、參訓人員資格認定及程序等
      相關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訓練班次涉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之訓練,應依勞
      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辦理。
      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課程未符合前三項規定者,職訓中心得不予核
      定。
      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班次經核定後,應自行辦理,不得將部分或全
      部轉由其他單位辦理,亦不得代其他單位辦理部分或全部訓練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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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每班次核定補助人數上限為四十人,各班次非本計畫補助人數至多
      不得超過原核定班次人數百分之二十。但配合本局重要職業訓練政
      策並經職訓中心認定者,不在此限。
      學分班實際上課人數依教育部規定辦理;每班次補助人數依本計畫
      核定補助人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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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由職訓中心依訓練班次審查及核定作業原
        則(如附件一)辦理審查:
    (一)第一階段審查:
          1.職訓中心應針對各訓練單位之資格,先進行書面之檢核。資
            格不符者,不予審查;資料未齊備者,得通知訓練單位於期
            限內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審查。
          2.職訓中心應邀集本局及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分區審查小組,針
            對各訓練單位所提訓練班次書面檢核無誤者,進行實質審查
            。
          3.審查小組委員得以五人以上、二十二人以下為原則,並由職
            訓中心遴聘之。審查小組進行訓練班次審查作業時,出席人
            數至少五人以上,始得召開計畫審查會議予以審查。
          4.審查小組針對訓練單位所提之各訓練班次與訓練單位專業及
            設立目的之相關性、名稱、訓練時數、課程內容、師資、經
            費,或違反公序良俗、爭議性或其他非政策所需求之班次等
            項目,進行實質審查。審查未通過或調整後通過之訓練班次
            ,應敘明具體理由;對於未盡合宜之訓練班次相關內容,如
            應調整始通過者,訓練單位配合修正者,始得納入核配經費
            範圍。
    (二)第二階段審查:
          1.職訓中心依本局所訂審查計分表(如附件二)評列各訓練單
            位之辦訓能力,並由職訓中心公告訓練單位審查計分表之結
            果。
          2.職訓中心依審查計分表,核計各訓練單位之分數,且依分數
            由高至低排序區分等級,並依據分級及衡酌當年度預算,予
            以核配各等級訓練單位之經費額度。
          3.首次申辦本計畫之合格訓練單位,均列為核配經費最低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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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經職訓中心審查之訓練班次,應送本局備查後公告核定之訓練班
        次,並據以發函通知各訓練單位核班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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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訓練計畫經核定公告後,不得任意變更訓練計畫內容。但訓練班
        次有下列事項得依作業手冊規定,報經職訓中心同意後變更:
    (一)停辦。
    (二)開結訓日期。
    (三)訓練師資或助教。
    (四)訓練地點。
    (五)上課時間。
    (六)課程表。
        訓練計畫內容明顯誤植者,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前,依前項規定報
        職訓中心同意後更正。
        訓練計畫因開訓人數未達原核定人數者,得不經報備,逕行依實
        際開訓人數與原核定人數比例調降以下經費項目之經費數額:教
        材費、個別使用之材料費、保險費,但不得調降材料費及教材費
        之每人單價;行政管理費得依調降後之材料費、教材費、保險費
        與原核定之鐘點費、宣導費、場地費、工作人員費及其他辦訓必
        要之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九以內調降經費;雜支得依調降後之材料
        費、教材費、保險費與原核定之宣導費、場地費及其他辦訓必要
        之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五以內調降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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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訓練單位辦理本計畫時,講師、助教及支領辦訓相關費用或於相
        關文件核章之工作人員,不得申領所經手班次之學員訓練補助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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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本計畫參訓學員成績合格者,訓練單位應發給結訓證書或學分證
        明,且應註明該訓練之費用係接受本局補助,並載明參訓期間及
        訓練時數。
        參訓學員缺課時數超過訓練總時數四分之一或經訓練單位考核,
        成績未達所定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但必要時,得另發給
        實際參訓時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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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之規定填報結訓資料,並於規定期限內,
        函送下列文件至職訓中心,辦理學員補助費用請領作業:
    (一)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
    (二)參訓學員出席紀錄一覽表。
    (三)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影本。
    (四)學員繳費收據正本。
    (五)學員補助申請書正本。
    (六)參訓學員投保狀況檢核表。但無法於資訊系統自動勾稽時,得
          要求學員自行檢附開訓當日仍在職之就保、勞保或農保投保明
          細表影本代替。
    (七)學員簽到(退)及教學日誌影本。
        學員為全額補助之特定對象在職勞工,應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
        訓練課程有變更者,另須檢附職訓中心同意核備之公文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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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參訓學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職訓中心不予核發補助、撤銷或廢止
        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及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
        定日起三年內不予補助:
    (一)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申領補助。
    (二)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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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職訓中心得停止其轄區辦理經核定且
        未開訓之班次。但已無未開訓之班次者,自處分日起一年內不予
        受理申請本計畫:
    (一)招生廣告內容不實,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未依作業手冊期程、消防及建築安檢相關法令辦理訓練班次之
          行政作業,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未善盡學員資格查核或督導作業致有第三十六點及前點之情事
          。
    (四)未依作業手冊規定辦理會計核銷作業或訓練計畫變更作業,經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訓練單位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應依契約書規定退還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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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職訓中心得停止其辦理經核定且未開訓
      之班次,並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三年內不予受理申請
      本計畫:
  (一)違反第十一點第五項規定。
  (二)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或浮報訓練經費,申辦本計畫。
  (三)以同一訓練計畫重複向本局所屬職訓中心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
        助。
  (四)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未開班且未退還學員訓練費用,經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提供不實資料或偽造文書,並經查證屬實;或要求學員配合辦理
        不實資料之情事。
  (六)未依本計畫相關規定結報或訓練經費支用與訓練計畫經費編列內
        容不符,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訓練單位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應依契約書規定退還學員。
      接受本計畫訓練單位委託辦理部分或全部訓練課程之單位,自訓練
      單位受前項第一款處分之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三年內,
      不予受理申請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