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於本計畫公告受理申請期間持有本署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以下簡
稱 TTQS )最近一次訓練機構版評核結果為通過門檻(含)以上有效
期限證書之團體,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且
有編制專職人員辦理訓練,且非屬勞工團體,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依本計畫提出申請:
(一)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
(二)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依法立案二年以上(一百零四年度依本計畫
第二十一點規定,經分署資格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之職業訓練
機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民團體、研究機構或財
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
(三)其他具特殊情形,經專案核定。
最近一次經審查計分表核列辦訓等級為 D 級者,不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