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民國 110 年 09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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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健
    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具本國籍。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
      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
      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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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訓練產業別以本署公告之政府推動政策性產業為優先,其他產
    業為輔。
    分署得依據區域產業發展人力需求,提出優先核定之訓練產業及職類
    班次。
    本計畫不受理托育人員訓練課程及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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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訓練單位應就其專業及設立目的,並依訓練特色、訓練容量及配合
      區域產業發展需求規劃訓練班次,且不得僅限會員參訓。
      訓練單位所規劃訓練班次,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定有訓練課程
      、時數、參訓人員資格認定及程序等相關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
      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訓練班次涉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之訓練,應依職
      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辦理。
      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課程未符合前三項規定者,分署得不予核定或
      撤銷原核定。
      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班次經核定後,應自行辦理,不得將部分或全
      部轉由其他單位辦理,亦不得代其他單位辦理部分或全部訓練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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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規定編列訓練班次經費。經費之編列,分為
      固定費用及材料費二類,且不得超過作業手冊規定之編列上限。
      固定費用為單一人時成本乘以訓練人數及訓練時數;材料費為固定
      費用一定比率。
      訓練班次經費之編列,經分署認有未盡合宜者,得請訓練單位調整
      。
      辦理訓練班次之經費支出,應符合作業手冊所定「訓練費用支用標
      準」,且固定費用及材料費得勻支。
      符合第八點政府推動之政策性產業課程,訓練經費得不受第一項經
      費編列上限之限制,惟應敘明理由並由分署審查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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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訓練師資分為下列三類:
  (一)學分班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二)共通核心職能課程,須由本署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
        選。
  (三)其餘課程之師資,訓練單位所訂講師甄選遴聘應符合或優於「本
        計畫師資及助教資格標準表」(如附件三)之相關資格,並須於
        申請訓練計畫時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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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訓練班次地點以訓練單位立案服務區域為優先,且不得跨越訓練單
      位立案服務區域之分署服務轄區。大專校院辦理訓練班次應以校本
      部、分校及其他教育部核定之訓練地點為限。
      職業訓練機構所辦理之訓練班次應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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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訓練單位申請年度訓練計畫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
  (二)訓練班別計畫表。
  (三)訓練計畫總表(含經費規劃)。
  (四)訓練計畫場地資料表及教學環境資料表。
  (五)訓練計畫師資名冊及師資基本資料表。
  (六)設立登記影本(大專校院校本部及分校得免檢附)。
  (七)組織章程影本(須具有辦理訓練相關之目的或執行任務;大專校
        院校本部及分校得免檢附)。
  (八)最近一次本署 TTQS 訓練機構版評核結果為通過(含)以上之有
        效證書影本(須於所提各訓練計畫之開訓日仍屬有效)。
  (九)執行本計畫之專職人員名冊。
  (十)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
        影本。
  (十一)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查核合格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
          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
  (十二)其他必要文件。
      前項第八款本署 TTQS 評核證書,有效期限於所提訓練計畫開訓日
      前效期屆滿者,應於訓練班次開訓日前一個月補具通過 TTQS 評核
      證書,始得辦理線上報名招訓,若未補具,分署應停止該課程辦理
      。
      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課程為獲得本署職能導向品質認證者,應檢附本
      署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證書。
      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課程應取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辦理者
      ,應檢附其主管機關同意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
      訓練單位未於招訓前補正第一項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於訓練期間應
      完成申報或申報合格之訓練場地文件者,分署應停止該課程辦理。
      利用學校本部、分校或政府機關(構)場地辦理之訓練班次得免附
      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一款規定之證明文件。但屬租借他校本部及分
      校場地或政府機關(構)場地者,須檢附校方或機關(構)同意租
      借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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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分署依訓練班次審查及核定作業原則(如附件一)辦理訓練計畫
        審查:
    (一)第一階段審查:
          1.分署應針對各訓練單位之資格,先進行書面之檢核。資格不
            符者,不予審查;資料未齊備者,得通知訓練單位於期限內
            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審查。
          2.分署應邀集本署及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分區審查小組,針對各
            訓練單位所提訓練班次書面檢核無誤者,進行實質審查。
          3.審查小組委員得以五人以上、二十二人以下為原則,並由分
            署遴聘之。審查小組進行訓練班次審查作業時,出席人數至
            少五人以上,始得召開計畫審查會議予以審查。
          4.針對訓練單位所提之各訓練班次與訓練單位專業及設立目的
            之相關性、名稱、訓練時數、課程內容、師資、經費,或違
            反公序良俗、爭議性或其他非政策所需求之班次等項目,進
            行實質審查。
    (二)第二階段審查:
          1.分署依本署所訂審查計分表(如附件二)評列各訓練單位之
            辦訓能力,並由分署公告訓練單位審查計分表之結果。
          2.分署依審查計分表,核計各訓練單位之分數,且依分數由高
            至低排序區分等級,並依據分級及衡酌當年度預算,予以核
            配各等級訓練單位之經費額度。訓練單位辦理訓練班次之課
            程獲本署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者,該課程三年內得優先核
            定,其經費額度不計入各等級核配額度內,且同一認證課程
            以每次申請一班為限。
          3.首次申辦本計畫之合格訓練單位獲得核配經費時,均列為核
            配經費最低等級。
          4.分署於核班時,若訓練單位發生重大異常狀況有影響課程執
            行之虞,並有相關資料佐證者,得不予核班,但訓練期間情
            況可獲改善並不影響課程執行者,得衡酌實際情況予以核班
            。
        分署對於調整後通過之訓練班次,應以書面載明具體理由通知訓
        練單位。
        訓練單位所提訓練班次內容應配合各階段審查意見修正,始得核
        配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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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經分署審查之訓練班次,應送本署備查後公告核定之訓練班次,
        並據以發函通知各訓練單位核班結果。
        訓練單位對於前項訓練班次之核定結果,得於公告次日起十日內
        ,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分署提出申復。(申復作業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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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規定,於本計畫資訊系統、招訓簡章或招
        生廣告中,充分揭露訓練班次報名起迄日期、遴選學員標準及作
        業程序等相關資訊。
        訓練單位自行製作招訓簡章或廣告者,應充分揭露訓練班次相關
        資訊,並於課程線上報名起始日前函送招訓簡章予分署備查。
        訓練單位應主動通知已錄(參)訓學員有關前點變更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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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規定於開訓後十四日內,函送訓練課程開
        班學員名冊、預估參訓學員補助費用清冊、參訓學員身分證影本
        、契約書影本、全額補助對象證明文件及參訓學員投保狀況檢核
        表等開訓資料至轄區分署備查。
        學員屬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全額補助訓練費用對象者,應依規定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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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一)因故未開班。
    (二)未如期開班。
    (三)因訓練單位未落實參訓學員資格審查,致有學員不符補助資格
          而退訓者。
    (四)經分署撤銷所核定之訓練班次。
        訓練單位如變更訓練時間、地點或其他重大缺失等,致學員無法
        配合而需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未上課時數佔訓練總時數之比例
        退還學員訓練費用。
        因訓練單位之原因,致學員無法於結訓後六個月內取得本計畫補
        助金額,訓練單位應先代墊補助款項。經司法判決確定或經認定
        非可歸責於訓練單位者,得另檢具證明向分署申請代墊補助款項
        。
        匯款退費者,由訓練單位負擔匯款手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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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本計畫參訓學員成績合格者,訓練單位應發給結訓證書或學分證
        明,且應註明該訓練之費用係接受分署補助,並載明訓練期間。
        參訓學員缺課時數超過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或經訓練單位考核,
        成績未達所定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但必要時,得另發給
        實際參訓時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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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之規定填報結訓資料,並於結訓後二十一
        日內,函送下列文件至分署,辦理學員補助費用請領作業:
    (一)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
    (二)參訓學員出席紀錄一覽表。
    (三)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影本。
    (四)學員繳費收據或發票正本。
    (五)學員補助申請書正本。
    (六)學員簽到(退)及教學日誌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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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分署審核訓練單位所送結訓資料,其參訓學員缺席時數未超過總
        訓練時數五分之一,並取得結訓證明文件及填寫參訓學員意見調
        查表者,應核發補助經費至結訓學員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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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經分署調查得知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已開訓之班次外
        ,分署應停止其轄區辦理經核定且未開訓之班次。但該轄區已無
        未開訓之班次者,由分署處分一年不得於該轄區申請及辦理本計
        畫:
    (一)未依作業手冊期程或消防及建築安檢相關法令等辦理訓練班次
          之行政作業者,或如得改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二)未善盡學員資格查核或學員管理致有不實情事。
    (三)未依本計畫或作業手冊規定辦理,或如得改善,經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四)未依核定課程大綱施訓者,或如得改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
        經分署查核發現訓練單位有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或未依職業訓
        練相關管理措施執行者,分署應撤銷所核定之課程,並由分署處
        分一年不得申請及辦理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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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分署經接獲檢舉調查、辦理查核,得知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
        ,除已開訓之班次外,分署應停止其辦理經核定且未開訓之班次
        ,並由分署處分二年不得申請及辦理本計畫:
    (一)訓練單位未留存訓練班次之支出原始憑證並妥善保存十年者,
          且遇有提前銷毀或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未敘明原因及處理情
          形,函報分署同意者。
    (二)辦理訓練班次之經費支出,未符合作業手冊所定「訓練費用支
          用標準」,且未於訓練班次結束後三十日內主動將差額繳回所
          屬分署者。
    (三)訓練班次之實際支出總額,與實際收取之訓練費用總額有差額
          ,且未於訓練班次結束後三十日內主動將差額繳回分署。
        訓練單位如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者,分署應以書面限期訓
        練單位繳回差額,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