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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度提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97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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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在職勞工知識
    及技能,透過勞工團體提供會員及相關領域在職勞工最適訓練課程,
    並給予訓練費之補助,以激發在職勞工自主學習,累積個人人力資本
    ,以達提升國家整體人力資本目標,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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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預期目標為結合工會團體,提供多元化訓練課程,保障勞工參
    訓品質;提供在職勞工補助經費,以提升其自主學習意願,並透過本
    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之區域性操作,深入結合
    工會團體與區域產業需求,以提升本計畫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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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之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與作業手冊之擬訂、規劃、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TIMS)之規劃建置及修改事項。
(三)公告本計畫,徵求訓練單位。
(四)公告訓練品質計分卡(以下簡稱  TTQS)評核結果
(五)公告本計畫核准訓練單位及課程。
(六)召開各項會議(訓練課程複審會議、實地訪視評核行前說明會及檢
      討會、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研習暨回流教育)等。
(七)本計畫之協調及彙整各職訓中心執行績效之統計資料。
(八)督導職訓中心辦理本計畫及執行情形之檢討等事宜。
(九)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之建立及課程宣導等事宜。
(十)辦理實地訪視評核相關事宜。
(十一)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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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職訓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訓練單位運用資訊系統申請辦訓所需帳號密碼。
(二)受理訓練單位研提訓練計畫,辦理申訓資格、訓練計畫檢核及訓練
      單位課程初審。
(三)訂定轄區內重點產業訓練策略與目標,並報本局核備。
(四)協助延聘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本計畫教師(建置專業師資資料庫提供
      給訓練單位參考使用)。
(五)轄區內訓練班次資訊統計事宜。
(六)協助訓練單位辦理招生相關事宜。
(七)審查參受訓學員補助資格、結訓相關資料及核撥參訓學員補助經費
      。
(八)協助修正本計畫及作業手冊等相關事宜。
(九)辦理訓練品質查核(不定期不預告抽訪)、申訴受理及管控等相關
      事宜。
(十)召開各項會議(包括辦理本計畫公開說明會、訓練品質計分卡研習
      會、訓練單位承辦人員工作業務暨資訊系統操作說明會、期末檢討
      會議、工會團體說明會、聯合招訓相關活動及其他相關會議等)。
(十一)本計畫執行期中、期末績效成果報告。
(十二)督導訓練單位追蹤受訓學員結訓三個月後之後續追蹤。
(十三)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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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訓練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依會員及其相關領域在職勞工需求提報訓練計畫。
(二)提供教學資源、延聘師資(每一課程需延聘具實務經驗師資)、招
      生宣導及辦理訓練。
(三)彙整學員名冊送職訓中心核定。
(四)學員補助資格初審、與學員簽約及協助學員申請補助費。
(五)代轉本局職訓中心核撥之補助費予學員。
(六)受訓學員結訓三個月後之後續追蹤,並須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建置追
      蹤紀錄表。
(七)各訓練班次行政、教務、會計及輔導相關配合事項。
(八)依本計畫作業手冊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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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依工會法設立之各級工會團體,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
      練相關項目,並通過本局九十六年以後 TTQS 評核。
(二)前開未通過或未接受本局九十六年以後 TTQS 評核之工會(包含曾
      參與九十六年度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經評鑑未通過、亦未重新接受
      評核通過者),於研提訓練計畫時另需經本局職訓中心審查訓練品
      質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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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具勞、農保身分,且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本國
    籍在職勞工、在臺大陸配偶且已領有長期居留證或工作證之在職勞工
    或外國籍配偶已領有居留證之在職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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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補助參訓學員標準如下:
(一)以各訓練單位辦理在職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八十訓
      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每一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
      為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
(二)學員屬特定對象在職勞工(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
      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負擔家計婦女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
      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補助學員全額訓練費用
      ,每一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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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訓練業別以下列為優先:
(一)行政院推動「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之十二項業別(人才培
      訓/人力派遣及物業管理服務、工程顧問、文化創意、金融服務、
      流通運輸服務、研發服務、設計服務、醫療保健及照顧服務、通訊
      媒體、資訊服務、環保服務、觀光及運動休閒)。
(二)本局研訂之策略性產業(詳見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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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訓練課程內容如下:
(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二)國際溝通能力課程
(三)運用數位能力課程
(四)研發創新能力課程。
(五)專業技術課程。
(六)管理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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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申請方式如下:
  (一)本計畫受理申請期間,由本局公告之,訓練單位研提訓練計畫時
        ,應依作業手冊之格式及作業方式,於規定期限內向立案所在地
        點之本局所屬職訓中心遞件申請。
  (二)基層工會團體研提之訓練計畫,以所屬上級工會團體代為轉送本
        局職訓中心申請為原則,且每一基層工會僅得委託一家上級工會
        代轉其訓練計畫。基層工會團體未透過所屬上級工會團體轉送者
        ,應檢具上級工會團體所開立無法代轉或不願代轉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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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每班核定補助人數上限為四十人,但實際該班次總上課人數至多不
      得超過原所核定班次人數百分之二十(含自費學員),但每班補助
      人數仍依本局核定補助人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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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每班課程至少十六小時以上,最高以不超過一百四十四小時為原則
      ,且開課期間不得超過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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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計畫訓練師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共通核心職能課程:須由本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
        選。
      2.專業相關訓練課程之師資:應由訓練單位自訂講師甄選遴聘辦法
        ,並須於申請訓練計畫時敘明(可參考「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
        法」之相關資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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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計畫訓練班次應經本局公告核定後始得開訓,且應於當年度十一
      月三十日前結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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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訓練班次地點不得跨越訓練單位組織區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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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訓練單位應就其訓練特色、訓練容量及配合區域產業發展需求規
        劃訓練班次。訓練課程內容如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者,應由訓
        練單位自行負責。
      2.縣市級以上總工會以辦理共通核心職能及運用科技能力課程為優
        先,基層工會以辦理與會員職業能力直接相關領域專業課程為優
        先。
      3.訓練單位所研提訓練班次應與其專業領域相關。
      4.每辦理訓練課程四班次,需辦理一班次共通核心職能課程,但該
        年度第二次以後(含)公告申請辦訓之課程,不在此限。
      5.依據本計畫第六點第二款提出申請之訓練單位必須於首次辦訓期
        間派遣工作人員參加本局所開 TTQS 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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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課程經費編列標準應依作業手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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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課程審查方式如下:
  (一)初審由職訓中心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共五人(審查小
        組由各職訓中心遴聘之,其中三人須為外聘委員)。
  (二)複審由本局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共五人(其中三人須
        為外聘委員)召開複審會議。
  (三)通過本局九十六年以後 TTQS 評核之訓練單位,每次申請最多核
        定六班次訓練補助。未通過或未接受過本局九十六年以後 TTQS
        評核者(包含曾參與九十六年度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經評核未通
        過、亦未重新接受評核通過者),在通過 TTQS 評核前,全年度
        內最多核定二班次訓練補助。
  (四)縣市級以上總工會代轉會員工會之訓練計畫時,以實際辦訓單位
        是否通過 TTQS 評核作為核定班次之基準。如其有自辦訓練班次
        ,仍受前揭規範之拘束,且代轉班次與自辦班次之核定班次分別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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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計畫課程執行方式如下:
  (一)訓練單位應審查參訓學員是否符合補助資格,向符合資格者收取
        百分之五十或全額訓練費用,並與其簽訂契約(依作業手冊規定
        ),且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費用。訓練單位如未能如期開
        班時,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二)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規定將開訓資料函送相關文件至轄區職訓
        中心。
  (三)訓練單位申請辦理之訓練計畫經核定公告後,若須計畫變更,應
        依作業手冊規定提報職訓中心同意辦理。
  (四)訓練班次結訓後,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之規定填報結訓資料,
        並於規定期限內函送相關結訓資料至職訓中心,審核通過後職訓
        中心核撥補助經費至實際辦訓單位,再由該單位轉撥予學員。
  (五)訓練學員缺課時數超過全期訓練時數三分之一者,或經訓練單位
        考核,成績未達所定標準者,均不得發給結訓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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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計畫督導考核機制得採定期(由本局邀集產、學專家共同組成
        實地訪視評核小組,依訓練單位所提出之訓練計畫書進行實地訪
        視評核)及不定期方式(由職訓中心不定期實地抽訪、電話抽訪
        )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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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除不予補助或追繳已撥付之補
        助費外,並得視其情節,自作出不予補助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
        確定日起三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計畫:
    (一)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本局未核定之費用。
    (二)收取訓練費後,未開班且未退還學員訓練費。
    (三)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申領補助費。
    (四)訓練班次轉包予其他單位辦理。
    (五)以同一訓練計畫重複向本局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
    (六)妨礙、拒絕接受本局不定期訓練查訪輔導或訓練績效評估,經
          本局函告期限辦理仍不配合者。
    (七)行政、會計核銷等作業未依作業手冊辦理,或變更訓練計畫內
          容未函送職訓中心備查,經本局所屬職訓中心限期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
    (八)招生廣告不實或預先廣告經本局所屬職訓中心限期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
    (九)經本局職訓中心取消該班次補助,未依契約內容退還已向學員
          收取之訓練費,經去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十)其他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之情形,經本局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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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參訓學員未依作業手冊規定取得學習結業證書、缺席時數超過課
        程總時數三分之一或參訓期間有本人未實際上課而由他人代簽出
        席之情事,本局不予補助,若已撥付補助費,應予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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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參訓學員有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領補助費等情事者,本局除
        不予撥付補助費或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外,並得自作出不予補助
        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三年內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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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或結訓後仍需配合本局、職訓中心、訓練單
        位辦理不預告訪視、訓練績效評估及追蹤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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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本計畫補助經費由年度公務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費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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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訓練單位所屬轄區範圍及本局職訓中心送件,其聯絡方式如下:
    (一)北區職訓中心:台北縣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
          、連江縣;聯絡電話:02-89903608#355 。
    (二)桃園職訓中心:桃園縣、新竹縣市、苗栗縣;聯絡電話:03-4
          855368#338。
    (三)中區職訓中心:台中縣市、彰化縣、南投縣;聯絡電話:04-2
          3592181#501 。
    (四)台南職訓中心:雲林縣、嘉義縣市、台南縣市;聯絡電話:06
          -6985945#270。
    (五)南區職訓中心:高雄縣市、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聯絡電
          話:07-821017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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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本計畫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