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民國 97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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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所稱個案係為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之失業者(認定方式如附
    一):
(一)負擔家計婦女。
(二)年滿四十歲至六十五歲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助戶有工作能力者。
(六)更生受保護人。
(七)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八)特殊境遇婦女。
(九)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十)具有就業意願,且需經執行單位評估適合參與本計畫之下列人員:
      1.弱勢青少年(十五歲以上未滿二十四歲,未升學未就業、偏遠地
        區或高危機高關懷青少年)。
      2.經濟弱勢戶(含一九五七專線轉介者、高風險家庭個案)。
      3.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具合法工作權者)。
(十一)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評估後,認定需要協助者。
    個案於參與本計畫前,須填寫參與意願書始得參與(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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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津貼補助及請領限制
(一)補助限制:
      1.用人單位補助人數上限,以申請前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
        百分之三十為限,最高人數不得超過十人(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
        )。但用人單位員工數為五人(含五人)以下者,最多得補助二
        人。
      2.用人單位遞補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個案時,不受前目最高補助人
        數限制。但不得逾總補助額度。總補助額度依核定人數乘以每人
        三個月方式計算。
      3.轉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單位之個案,不得轉換超過二次,其職場
        學習及再適應期間合併計算。
(二)用人單位有下述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各項津貼:
      1.人單位進用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2.同一用人單位再進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個案。
      3.用人單位進用同一個案,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屬
        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例僱用獎助等)。
      4.同一個案之其他用人單位,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
        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例臨時工作津貼、青年
        職場體驗津貼、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等政府補助方案均屬之)。
      5.用人單位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查核
        之情事。
      6.用人單位不實申領,經查屬實者。
      7.用人單位自行進用未經執行單位推介之個案。
      8.用人單位違反勞工法令之相關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