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津貼補助及請領限制
(一)補助限制:
1.用人單位補助人數上限,以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
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最高人數不得超過十人(不足一人者以
一人計)。但用人單位員工數為十人(含十人)以下者,最多得
補助三人。
2.用人單位遞補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個案時,不受前目最高補助人
數限制。但不得逾總補助額度。總補助額度依核定人數乘以每人
三個月方式計算。重度身心障礙之個案以六個月方式計算。
3.轉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單位之個案,其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間應
合併計算。但每次補助期間最長三個月,且二年內合計補助不得
逾六個月。
(二)用人單位有下述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各項津貼:
1.用人單位進用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
其配偶。
2.同一用人單位再進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個案。
3.用人單位進用同一個案,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屬
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例僱用獎助、立即上工計
畫等)。
4.同一個案之其他用人單位,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
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例臨時工作津貼、青年
職場體驗津貼、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等政府補助方案均屬之)。
5.用人單位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查核
之情事。
6.用人單位不實申領,經查屬實者。
7.用人單位自行進用未經執行單位推介之個案。
8.用人單位違反勞工法令之相關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