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督導及考核工作:
(一)執行單位於次月五日前,將每月執行情形及年度執行報告送本局
備查。(如附表九及附表九之一)。
(二)用人單位應接受執行單位現場、電話查核及評鑑,並提供執行本
計畫相關文件,無故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執行單位得立即終
止或撤銷資格。
(三)前款查核或評鑑結果應專案列管追蹤,有缺失者,應督促用人單
位改善,並得隨時辦理複查,經複查仍未改善者,停止對該用人
單位之管理訓練津貼補助。
(四)用人單位有不實領取或經執行單位撤銷或廢止管理訓練津貼補助
時,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執行單位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
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