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民國 98 年 07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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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所稱個案係為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之失業者(認定方式如附
    表一):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年滿四十歲至六十五歲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助戶有工作能力者。
(六)更生受保護人。
(七)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八)特殊境遇家庭。
(九)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十)犯罪被害人。
(十一)人口販運被害人。
(十二)長期失業者
(十三)具有就業意願,且需經執行單位評估適合參與本計畫之下列人員
        :
        1.弱勢青少年(十五歲以上未滿二十四歲,未升學未就業、偏遠
          地區或高危機高關懷青少年)。
        2.經濟弱勢戶(含高風險家庭個案)。
        3.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具合法工作權者)。
(十四)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評估後,認定需要協助者。
    個案於參與本計畫前,須填寫參與意願書始得參與(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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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人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提供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所在地
    之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一)職場學習及再適應申請書(如附表三)。
(二)民間團體除組織章程影本,應具下列文件之一:
      1.人民團體登記證影本。
      2.法人登記書影本。
(三)事業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之一:
      1.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影本。
      4.主管機關核發行業別證明文件影本。
(四)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含加保證明文數,例勞
      保卡或加件人員名冊),非強保投保之用人單位制需提出足以證明
      ,員工數之文件。
(五)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
      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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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督導及考核工作:
  (一)執行單位於次月五日前,將每月執行情形及年度執行報告送本局
        備查。(如附表九及附表九之一)。
  (二)用人單位應接受執行單位現場、電話查核及評鑑,並提供執行本
        計畫相關文件,無故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執行單位得立即終
        止或撤銷資格。
  (三)前款查核或評鑑結果應專案列管追蹤,有缺失者,應督促用人單
        位改善,並得隨時辦理複查,經複查仍未改善者,停止對該用人
        單位之管理訓練津貼補助。
  (四)用人單位有不實領取或經執行單位撤銷或廢止管理訓練津貼補助
        時,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執行單位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
        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