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民國 100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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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及用人單位管理訓練津貼,每次補
    助期間最長為三個月;屬重度身心障礙之個案,得延長至六個月,津
    貼補助標準如下:
(一)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1.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正常工時),每人每月新臺幣(以
        下同)一萬八千七百八十元。
      2.部分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部分工時),每人每小時一百
        零七元,且每週不得超過三十五小時
(二)用人單位管理訓練津貼:
      1.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正常工時),依據所進用職場學習
        及再適應人數,補助管理訓練津貼,每人每月五千元。
      2.部分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部分工時):依據所進用職場
        學習及再適應人數,補助管理訓練津貼,每人每小時二十五元,
        每週不得超過三十五小時。
(三)前二款計算方式如附表五。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核定
    用人單位計畫之人數,以每人二千元補助其行政管理費。但核定後,
    用人單位並未實際遴用個案者,則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