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計畫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及用人單位管理訓練津貼,每次補
助期間最長為三個月;屬重度身心障礙之個案,得延長至六個月,津
貼補助標準如下:
(一)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1.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正常工時),每人每月新臺幣(以
下同)一萬八千七百八十元。
2.部分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部分工時),每人每小時一百
零七元,且每週不得超過三十五小時。
(二)用人單位管理訓練津貼:
1.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正常工時),依據所進用職場學習
及再適應人數,補助管理訓練津貼,每人每月五千元。
2.部分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部分工時):依據所進用職場
學習及再適應人數,補助管理訓練津貼,每人每小時二十五元,
每週不得超過三十五小時。
(三)前二款計算方式如附表五。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及高雄市政
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核定用人單位計畫之人數,以每人二千元補助
其行政管理費。但核定後,用人單位並未實際遴用個案者,則不予補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