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其他規範事項
(一)申請本計畫各項補助津貼未檢齊規定文件者,應於通知補件日起
七個工作天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二)執行單位應於核定用人單位計畫後二個月內,協助完成人力遴用
,及個案於離開用人單位後一個月內協助完成遞補,屆期註銷用
人單位未遴用或未遞補之核定名額。
(三)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間,中途離開者,執行單位應於其離開
當日起一個月內,評估個案意願及實際情形,協助其轉換至本計
畫其他用人單位或提供其相關就業服務措施與方案。
(四)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滿後,執行單位應視其需求,運用其他
相關就業促進工具,協助個案於原用人單位留用或推介至其他職
場就業,但未能推介就業者,執行單位應予後續輔導及協助。
(五)個案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間的請假規定或本計畫未規範之事項
,依用人單位之規定辦理。用人單位之規定不得違反勞工法令之
相關規定。
(六)個案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第一天,用人單位應為個案投保勞
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
,須投保職業災害保險或意外險,保險額度每人上限一百萬元。
(七)執行單位應於個案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一個月內,至少進行一
次的職場訪視(如附表十)。
(八)用人單位進用屬智能障礙、自閉症、慢性精神病、失智症、罕見
疾病、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多重障礙(
不含聽、語障合併)及中度、重度視覺障礙之個案者,如有延長
補助需求,應於該個案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滿一個月後十四個
工作天內,提供相關文件(包括原核定函影本、個案基本資料、
進用個案投保資料及申請原因等),向執行單位提出申請,並經
其評估(如附表十一)後核定,始得申請補助。
(九)用人單位進用屬智能障礙、自閉症、慢性精神病、失智症、罕見
疾病、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多重障礙(
不含聽、語障合併)及中度、重度視覺障礙之個案後,該個案離
職者,人員之遞補,僅限於進用本款所稱障礙類別之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