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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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為協助就業弱勢者(以下簡稱個案)就業準備及就業適應,透
    過事業單位或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
    機會,使其重返職場,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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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執行單位
    為本署所屬各分署、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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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所稱個案係為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之失業者(認定方式如附
    表一):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年滿四十歲至六十五歲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助戶有工作能力者。
(六)更生受保護人。
(七)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八)特殊境遇家庭。
(九)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十)犯罪被害人。
(十一)人口販運被害人。
(十二)長期失業者。
(十三)中低收入戶。
(十四)具有就業意願,且需經執行單位評估適合參與本計畫之下列人員
        :
        1.弱勢青少年(十五歲以上未滿二十四歲,未升學未就業、偏遠
          地區或高危機高關懷青少年)。
        2.經濟弱勢戶(含高風險家庭個案)。
        3.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具合法工作權者)。
(十五)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評估後,認定需要協助者。
    個案於參與本計畫前,須填寫參與意願書始得參與(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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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人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提供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所在地
    之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一)職場學習及再適應申請書(如附表三)。
(二)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合法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非強制投保之用人單位
      需提出足以證明員工數之文件。
(四)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
      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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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單位審查方式如下: 
(一)採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查。(如附表四)。 
(二)於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含延長補助)七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但申
      請文件缺件者,用人單位需於執行單位通知後五個工作天內補齊,
      執行單位於補件後的三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
(三)用人單位所提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內容,不符合計畫目的者,得不予
      核定。
(四)執行單位於核定申請案時,應核定補助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之內
      容、數量、地點及補助金額等事項。用人單位經核定後,有變更核
      定內容之情事,應於變更前經執行單位重新核定。
(五)執行單位應依用人單位的申請順序依序核定個案數,且各執行單位
      核定之總個案數應以當年度計畫編列之預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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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督導及考核工作:
  (一)執行單位於次月五日前,將每月執行情形及年度執行報告送本局
        備查。(如附表九、附表九之一及附表九之二)。
  (二)用人單位應接受執行單位現場、電話查核及評鑑,並提供執行本
        計畫相關文件,無故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執行單位得立即終
        止或撤銷資格。
  (三)前款查核或評鑑結果應專案列管追蹤,有缺失者,應督促用人單
        位改善,並得隨時辦理複查,經複查仍未改善者,停止對該用人
        單位之管理訓練津貼補助。
  (四)用人單位有不實領取或經執行單位撤銷或廢止管理訓練津貼補助
        時,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執行單位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
        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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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規範事項
  (一)申請本計畫各項補助津貼未檢齊規定文件者,應於通知補件日起
        七個工作天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二)執行單位應於核定用人單位計畫後二個月內,協助完成人力遴用
        ,及個案於離開用人單位後一個月內協助完成遞補,屆期註銷用
        人單位未遴用或未遞補之核定名額。
  (三)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間,中途離開者,執行單位應於其離開
        當日起一個月內,評估個案意願及實際情形,協助其轉換至本計
        畫其他用人單位或提供其相關就業服務措施與方案。
  (四)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滿後,執行單位應視其需求,運用其他
        相關就業促進工具,協助個案於原用人單位留用或推介至其他職
        場就業,但未能推介就業者,執行單位應予後續輔導及協助。
  (五)個案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間的請假規定或本計畫未規範之事項
        ,依用人單位之規定辦理。用人單位之規定不得違反勞工法令之
        相關規定。
  (六)個案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第一天,用人單位應為個案投保勞
        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
        ,須投保職業災害保險或意外險,保險額度每人上限一百萬元。
  (七)執行單位應於個案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一個月內,至少進行一
        次的職場訪視(如附表十)。
  (八)用人單位進用屬智能障礙、自閉症、慢性精神病、失智症、罕見
        疾病、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多重障礙(
        不含聽、語障合併)及中度、重度視覺障礙之個案者,如有延長
        補助需求,應於該個案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滿一個月後十四個
        工作天內,提供相關文件(包括原核定函影本、個案基本資料、
        進用個案投保資料及申請原因等),向執行單位提出申請,並經
        其評估(如附表十一)後核定,始得申請補助。
  (九)用人單位進用屬智能障礙、自閉症、慢性精神病、失智症、罕見
        疾病、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多重障礙(
        不含聽、語障合併)及中度、重度視覺障礙之個案後,該個案離
        職者,人員之遞補,僅限於進用本款所稱障礙類別之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