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計畫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及用人單位工作教練輔導費,每次
補助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屬身心障礙之個案,經執行單位評估同
意後得延長至六個月,津貼補助標準如下:
(一)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1.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正常工時),每人每月按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核給。
2.部分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部分工時),每人每小時按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每週不得超過三十五
小時。
(二)用人單位工作教練輔導費:
1.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正常工時),依據所進用職場學習
及再適應人數,補助每人每月五千元。
2.部分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部分工時):依據所進用職場
學習及再適應人數,補助每人每小時二十五元,每週不得超過三
十五小時。
(三)前二款計算方式如附表五。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
練就業中心核定用人單位計畫之人數,以每人二千元補助其行政管理
費。但核定後,用人單位並未實際遴用個案者,則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