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民國 104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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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所稱個案係為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之失業者(認定方式如附
    表一):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年滿四十歲至六十五歲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助戶有工作能力者。
(六)更生受保護人。
(七)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八)特殊境遇家庭。
(九)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十)犯罪被害人。
(十一)人口販運被害人。
(十二)長期失業者。
(十三)中低收入戶。
(十四)具有就業意願,且需經執行單位評估適合參與本計畫之下列人員
        :
        1.弱勢青少年(十五歲以上未滿二十四歲,未升學未就業、偏遠
          地區或高危機高關懷青少年)。
        2.經濟弱勢戶(含高風險家庭個案)。
        3.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具合法工作權者)。
(十五)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評估後,認定需要協助者。
    個案於參與本計畫前,須填寫參與意願書始得參與(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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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及用人單位工作教練輔導費,每次
    補助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屬身心障礙之個案,經執行單位評估同
    意後得延長至六個月,津貼補助標準如下:
(一)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1.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正常工時),每人每月按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核給。
      2.部分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部分工時),每人每小時按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每週不得超過三十五
        小時。
(二)用人單位工作教練輔導費:
      1.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正常工時),依據所進用職場學習
        及再適應人數,補助每人每月五千元。
      2.部分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部分工時):依據所進用職場
        學習及再適應人數,補助每人每小時二十五元,每週不得超過三
        十五小時。
(三)前二款計算方式如附表五。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
    練就業中心核定用人單位計畫之人數,以每人二千元補助其行政管理
    費。但核定後,用人單位並未實際遴用個案者,則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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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津貼請領方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個案津貼由用人單位按月先行支付個案,至遲於計畫執行完畢或經
      執行單位終止三十日內,檢附第二款之文件,向原執行單位申請。
(二)應備文件如下:
      1.本計畫核准函影本。
      2.領據(如附表六)。
      3.個案名冊正本(如附表七)。
      4.工作教練輔導費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之印領清冊及用人單位
        工作教練輔導紀錄。(如附表八及附表八之一)。
      5.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之簽到表或足以證明個案參與本計畫之
        出勤文件。
      6.請領本計畫津貼當月前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含加保證明
        文件,例如勞保卡或加保人員名冊),或其他投保資料(例職業
        災害保險或意外險)。
      7.依第十二點第八款規定期限內,向執行單位提出延長補助申請之
        文件及執行單位延長補助之核准函影本。未申請延長補助者,免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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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督導及考核工作:
  (一)執行單位於次月五日前,將每月執行情形及年度執行報告送本署
        備查。(如附表九、附表九之一及附表九之二)。
  (二)用人單位應接受執行單位現場、電話查核及評鑑,並提供執行本
        計畫相關文件,無故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執行單位得立即終
        止或撤銷資格。
  (三)前款查核或評鑑結果應專案列管追蹤,有缺失者,應督促用人單
        位改善,並得隨時辦理複查,經複查仍未改善者,停止對該用人
        單位之工作教練輔導費補助。
  (四)用人單位有不實領取或經執行單位撤銷或廢止工作教練輔導費補
        助時,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執行單位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
        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