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津貼補助及請領限制
(一)補助限制:
1.用人單位補助人數,以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
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但用人單位員工數
為十人(含十人)以下者,最多得補助三人。
2.前目用人單位於各年度最高補助之人數不得超過十人。
3.執行單位得依權責綜合考量,核定用人單位之最低職場學習及再
適應機會數。
4.用人單位遞補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個案時,不受前目最高補助人
數限制。但不得逾總補助額度。總補助額度依核定人數乘以每人
三個月方式計算。屬身心障礙之個案,經執行單位評估同意後,
以六個月方式計算。
5.轉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單位之個案,其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間應
合併計算。但二年內合計補助不得逾六個月。
(二)用人單位於核定或受領補助後,經查有下列所定情形之一者,執行
單位得撤銷或廢止核定或補助之一部或全部,並不予發給各項津貼
,已領取者,應予追繳:
1.用人單位進用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
其配偶。
2.同一用人單位再進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個案。
3.用人單位進用同一個案,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屬
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
4.同一個案之其他用人單位,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
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
5.用人單位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之情
事。
6.用人單位不實申領,經查屬實者。
7.用人單位自行進用未經執行單位推介之個案。
8.用人單位違反勞工法令之相關規定者。
9.用人單位違反本計畫其他規定者。
用人單位執行本計畫及經費,有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已補助
之經費外,執行單位並得對該用人單位停止補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