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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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及用人單位管理訓練津貼,每次補
    助期間最長為三個月;屬重度身心障礙之個案,得延長至六個月,津
    貼補助標準如下:
(一)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1.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正常工時),每人每月新臺幣(以
        下同)一萬八千七百八十元。
      2.部分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部分工時),每人每小時一百
        零七元,且每週不得超過三十五小時。
(二)用人單位管理訓練津貼:
      1.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正常工時),依據所進用職場習及
        再適應人數,補助管理訓練津貼,每人每月五千元。
      2.部分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部分工時):依據所進用職場
        學習及再適應人數,補助管理訓練津貼,每人每小時二十五元,
        每週不得超過三十五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