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直屬工會勞工對其所屬事 業發展之貢獻及敬業樂群之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直屬工會指台灣電力工會、台灣鐵路工會、台灣石油工會、中華 海員總工會、中華電信公司產業工會、中華航空公司產業工會、台灣 公路工會及中華郵政工會。
三、凡本會直屬工會加入該工會年資滿 5 年以上之會員,且不具該直屬 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或理事長身分,並有下列各款 情事者,經直屬工會選拔後,薦送本會辦理直屬工會模範勞工表揚: (一)對所屬事業之認同,有具體事蹟者。 (二)對所從事工作之態度具服務熱忱,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三)對所從事工作之技能有研發及創新之精神,有具體事蹟者。 (四)辦理服務勞工事項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者。
四、選拔方式及名額: (一)本會直屬工會應自行辦理直屬工會模範勞工選拔。 (二)各直屬工會選拔名額如下: 工會會員人數在 1 萬人以下者至多 1 名;工會會員人數在 1 萬零 1 人以上至 2 萬人以下者至多 2 名;工會會員人數在 2 萬零 1 人以上者至多 3 名。 (三)各直屬工會應於當年 3 月 20 日前,將當選人員名單及選拔表( 如附表)、無不良紀錄證明及佐證資料影本薦送本會審查及辦理表 揚。
五、各直屬工會薦送之直屬工會模範勞工,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 不予表揚或註銷其當選資格: (一)最近五年內曾當選為全國模範勞工者。 (二)最近三年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但因推動勞工事務,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曾犯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重傷 罪或有累犯紀錄者。
六、表揚活動及方式: (一)表揚時間:由本會於當年 4 月 30 日或 5 月 1 日舉行表揚活 動(暫定)。 (二)表揚地點:由本會洽尋適當場所。 (三)獎勵方式:每人頒發獎牌(座)1 座、證書 1 紙及紀念品 1 份 及出國參觀。
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定之,並由各直屬工會自行繕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