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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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直屬工會勞工對其所屬事
    業發展之貢獻及敬業樂群之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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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直屬工會指台灣電力工會、台灣鐵路工會、台灣石油工會、中華
    海員總工會、中華電信公司產業工會、中華航空公司產業工會、台灣
    公路工會及中華郵政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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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本會直屬工會加入該工會年資滿 5  年以上之會員,且不具該直屬
    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或理事長身分,並有下列各款
    情事者,經直屬工會選拔後,薦送本會辦理直屬工會模範勞工表揚:
(一)對所屬事業之認同,有具體事蹟者。
(二)對所從事工作之態度具服務熱忱,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三)對所從事工作之技能有研發及創新之精神,有具體事蹟者。
(四)辦理服務勞工事項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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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選拔方式及名額:
(一)本會直屬工會應自行辦理直屬工會模範勞工選拔。
(二)各直屬工會選拔名額如下:
      工會會員人數在 1  萬人以下者至多 1  名;工會會員人數在 1
      萬零 1  人以上至 2  萬人以下者至多 2  名;工會會員人數在 2
      萬零 1  人以上者至多 3  名。
(三)各直屬工會應於當年 3  月 20 日前,將當選人員名單及選拔表(
      如附表)、無不良紀錄證明及佐證資料影本薦送本會審查及辦理表
      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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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直屬工會薦送之直屬工會模範勞工,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
    不予表揚或註銷其當選資格:
(一)最近五年內曾當選為全國模範勞工者。
(二)最近三年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但因推動勞工事務,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曾犯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重傷
      罪或有累犯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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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表揚活動及方式:
(一)表揚時間:由本會於當年 4  月 30 日或 5  月 1  日舉行表揚活
      動(暫定)。
(二)表揚地點:由本會洽尋適當場所。
(三)獎勵方式:每人頒發獎牌(座)1 座、證書 1  紙及紀念品 1  份
      及出國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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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定之,並由各直屬工會自行繕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