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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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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在職訓練業務
    ,協助民間之事業機構(以下簡稱企業)、非營利組織或團體(不含
    公營機構及組織),發展訓練,並獎勵創新,期使訓練產生擴散分享
    、示範帶動效益,持續提升企業人力素質,齊力累積國家優質人力資
    本,以奠定國家競爭力的重要基石,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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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之目標為協助企業、非營利組織或團體運用有效訓練品質管理
    工具,提升訓練品質及績效;促進中小企業辦理訓練之意願及行動,
    以有效提升勞工參訓密度;協助企業因應彈性僱用制度、熟齡化社會
    的趨勢,訂定適當人力資源發展策略,保障非典型僱用勞工及中高齡
    勞工參訓權利;運用具優質訓練體制的提案單位為標竿,使其產生擴
    散分享、示範帶動效益,以全面提升訓練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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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投保就業保險並領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並具辦訓意願之企業及
    組織團體,可依其規模及訓練體制之完整性就以下二類型擇一申請:
(一)優質型:適用大型企業或組織、團體;中小型企業或組織、團體亦
      得視其辦訓能力選擇優質型。
(二)培育型:中小型企業或組織、團體。
    前項所稱中小型企業指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
    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者、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服務業
    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十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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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為本計畫補助訓練對象:
(一)受僱於申請單位且具就業保險身分之本國籍員工。
(二)未於申請單位投保就業保險之本國籍「提供勞務服務人員」(以下
      簡稱「提供勞務服務人員」)。
(三)受僱於申請單位之在臺大陸配偶已領有長期居留證或工作證者。
(四)受僱於申請單位之外國籍配偶已領有居留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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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補助訓練方式為:
(一)內部訓練,指運用單位既有之場地、設備,自行辦理員工訓練,每
      班至少八人,講師對象為內部人員自行授課或邀請專業講師授課者
      。若訓練課程委由專業團體規劃執行,但上課成員均為該單位之員
      工時,視同內部訓練。
(二)外部訓練,指選派本國籍個別員工參加國內相關訓練單位所舉辦之
      專業訓練課程,為各界相關人員均可繳費參加,非為單一企業團體
      開課者。每一課程以補助八人為限。「提供勞務服務人員」參加外
      部訓練,不予補助。派赴國外之相關專業訓練或講習,亦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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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補助課程範圍如下:
(一)有關研發及創新能力之訓練課程。
(二)有關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之訓練課程。
(三)有關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之訓練課程。
(四)有關經營管理、專業語文與工作安全之課程。
    但前項課程為數位學習課程、學分班、派赴國外參加之訓練或講習,
    及經本局審核認定課程內容與員工工作內容無涉之課程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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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受理申請期間自九十七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
    止;補助辦理訓練期間自本局核定申請計畫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一月十
    五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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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申請程序採事前審核、批次審查及經費用罄不再受理原則。
    申請單位需於執行訓練計畫前一個月,於本計畫資訊系統一次提出訓
    練計畫申請,填妥相關資料並上傳申請文件後,備齊申請資料表件,
    於七個日曆天內函送申請單位所在地之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
    簡稱本局各職訓中心,其區域範圍如附件一),未於期限內函送資料
    者,一律退件,不予受理。
    計畫內若有課程之訓練場地位於別區本局職訓中心轄區,仍向申請單
    位所在地的本局職訓中心提報計畫,惟實際抽訪工作可由開課地點該
    區之本局職訓中心負責。
    為配合本計畫補助額度,訓練總經費編列上限,優質型以編列新臺幣
    (以下同)一百三十五萬元,培育型以編列九十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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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審核作業如下:
(一)資格審查:由本局各職訓中心核對線上申請資料及所檢送之文件是
      否符合申請資格,經審查合於規定且文件齊備者,送請初審審查委
      員進行初審。
(二)初審審查:由本局各職訓中心以本局建立之相關專家學者資料庫中
      遴選委員,針對申請單位之訓練計畫書表、課程內容之合適性及課
      程經費合理性等進行線上審查及經費刪減,並得視需要,邀請申請
      單位派員口頭簡報,以為評核。
(三)實地審查:由本局各職訓中心以本局建立之專家學者資料庫遴選委
      員進行實地訪視,依申請單位整體訓練體制之完整性進行評核,並
      由本局各職訓中心以電話訪查及不定期訪視瞭解開課情形。
(四)決審審查:本局依預算額度、初審、實地審查評核結果等,核定補
      助各申請單位經費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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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評核標準為:
(一)優質型運用本局所訂定公告之訓練品質計分卡(TTQS)辦理評核(
      如附件二,實際評核時依最新公告之版本),適用大型企業、組織
      或團體;惟中小型企業、組織或團體亦得選擇優質型評核表接受評
      核。
(二)培育型依培育型實地訪視評核表評核(另行公告),適用中小型企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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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單位提案審查通過者,依其規模及訓練品質表現,經本局決審
      會議後核定補助比率,補助比率及額度如附件三。
      申請優質型者,補助比率以核定訓練計畫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五至百
      分之七十為範圍。另為鼓勵中小企業辦訓,除白金牌外,每一級距
      之補助比率,較大型企業之級距酌予增加,補助金額最高為九十五
      萬元。
      申請培育型者,補助比率以核定訓練計畫經費之百分之三十至百分
      之五十五為範圍,補助金額最高為五十萬元。
      中高齡受訓人數占該單位總受訓人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十七者,得按
      該級距原補助比率提高百分之五,惟不超過該申請類型補助比率之
      上限。
      經本局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點協助對象並公告者,得按該
      級距原補助比率提高百分之十,惟不超過該申請類型補助比率之上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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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內部訓練經費編列項目及標準上限為:
  (一)講師鐘點費,內部講師每小時最高八百元,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
        一千六百元編列。
  (二)外聘講師交通費,按自強號之票價編列,若因實際需要需搭乘高
        鐵或飛機者,應檢據覈實報銷。
  (三)教材及文具用品費,應依受訓人數及課程覈實編列,以一小時為
        單位,每一單位每人最多得編列一百元,每一課程最高以六百元
        為上限。
  (四)申請單位合辦訓練課程時,各申請單位參加人數至少應達八人,
        且講師鐘點費及交通費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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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外部訓練依訓練單位收費標準覈實提列,但每人每小時課程最多以
      編列六百元為原則,若有特殊課程費用較高者,則以一千元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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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本計畫應檢具以下之文件:
  (一)申請表:請依附表一及附表一之一填列。
  (二)依申請單位經營需要,訂定全年度的員工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
        表,如附表二。
  (三)訓練預期績效評估表,如附表三。
  (四)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立案登記、法人登記、公司登記核准函
        、營利事業登記證、商業登記核准函、稅籍登記核准函)之影本
        。
  (五)本年度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局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九十五年及九
        十六年完稅證明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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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計畫申請案經本局審查後,採訓後補助,一次核銷方式辦理。申
      請單位應於課程辦理完畢且獲本局核定公文後之次日起十四個日曆
      天內,將應附文件函送本局職訓中心審核,並辦理核銷撥款作業,
      費用請領最遲至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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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申請單位請領費用時,應檢附自申請計畫核定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一
      月十五日止,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課程所支付之相關憑證及開訓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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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申請單位請領費用,應檢附以下之經費支出憑證:
  (一)請款之統一發票或領據,屬發票開立單位者,需檢附發票。
  (二)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表四。
  (三)經費支出憑證封面,如附表五。
  (四)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如附表六。支出憑證應依序編號,並依
        鐘點費、交通費、教材文具費(覈實支用)及外訓報名費等支出
        項目分別開立,且檢附單據影本以為核驗。
  (五)受補助之單位應以黏貼憑證用紙,如附表七。浮貼原始支出憑證
        (每張黏貼憑證用紙最多浮貼五張原始支出憑證影本,所有單據
        應為收執聯並需加蓋經手人正本章及與正本無誤章),正本應妥
        善保留存放於單位至少十年,本局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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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申請單位請領費用,應檢附以下之結訓資料:
  (一)訓練教材:檢送講義、課本之封面、目錄及教材內容連續三頁影
        本。
  (二)訓練紀錄表:需配合資訊系統登錄,於每班課程結訓後之次月十
        日前回報;並請依課程分別填寫紀錄表),如附表八。另隨附開
        課狀況之照片至少三張(每堂課應留存至少三張,以備事後查核
        ,請款時僅需檢附所有訓練課程之其中三張);學員該班缺課時
        數達三分之一者,其教材及文具費不予補助;外訓課程應檢附上
        課證明文件,如簽到簿、開訓單位所開立之到訓證明文件或受訓
        學員結訓證書影本等。
  (三)受訓學員總名冊(配合資訊系統登錄學員基本資料,於辦理核銷
        時將所有受訓學員名冊一併檢送),如附表九。另需檢附相關佐
        證資料,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局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受訓人員
        為提供勞務服務人員時,需另檢附該員於申請單位到職之紀錄證
        明(含勞務提供之機構名稱、工作單位職稱、到職日期、職務、
        工作內容說明等)、中高齡受訓學員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
        本、勞工保險局所提供之單位被保險人名冊或申請單位一至十二
        月份的全員勞保投保清冊等(檢附一項即可)。
  (四)訓練績效報告表,如附表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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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局之任務如下:
  (一)計畫擬訂、規劃、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資訊管理系統規劃。
  (三)整體廣宣規劃。
  (四)審核委員資料庫建立。
  (五)辦理委員共識會議、計畫決審會議。
  (六)協調、督導計畫執行及相關檢討事宜。
  (七)執行績效之統計分析事項。
  (八)經費預算管理及相關事項。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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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局各職訓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招標採購,委任彙管單位辦理本計畫各項庶務事項。
  (二)辦理單位申請作業之審核及查核作業(不定期不預告抽訪)、申
        訴受理及管控等相關事宜。
  (三)審核作業之委員聯繫、安排訪視及不定訪日期及資料彙整等相關
        事項。
  (四)地區性之行銷規劃與執行,辦理計畫推動說明會、結案核銷說明
        會、研討會或成果發表會等。
  (五)召開各項會議(工作檢討會議、檢討會及其他相關會議)等業務
        執行相關事項。
  (六)執行績效分析。
  (七)辦理申請單位補助經費核撥、核銷事項。
  (八)提供意見回饋,協助本計畫之修正、結案報告製作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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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申請單位應辦事項如下:
    (一)依企業及產業訓練需求提報訓練計畫。
    (二)申請單位應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訓練計畫如需變
          更,可變更之項目為同一類別之課程名稱、開課時間、開課地
          點及師資。且應於計畫原訂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三日前,
          將變更之內容,於資訊系統進行變更後實施。若尚未通過初審
          核定而欲變更課程者,應以公文函送職訓中心辦理。
    (三)若為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課程或日期需臨時變動,至遲應於
          原定開課當日上午九時前,聯繫申請單位所在地之本局職訓中
          心辦理變更。若為天然災害因素,應於原訂開課日之次一工作
          日下午五時前傳真回報(回報單位須加蓋申請單位印信及負責
          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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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接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辦理下列各款訓練查核及績效評估事項
        :
    (一)應告知受訓學員,本局對其訓練費用之補助,並需配合本局相
          關訓練訪查事宜,如電話訪談、訪視時之抽訪等。
    (二)需配合本局辦理定期或不定期訓練查訪。
    (三)於辦理訓練期間或結訓後,需配合本局委託之專家辦理訓練績
          效評估事宜。
    (四)於實地訪視評核時,應由單位員工親自參與簡報說明及評核過
          程,不得由訓練委外單位代為回應。
        辦理訓練績效良好之單位,由本局公開表揚,並於本局相關網站
        分享訓練體制之建立及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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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視其情節減少
        核定補助額度。但減少核定補助額度最多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一)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本局辦理成果發表者。
    (二)實施訓練期間,對於本局為推動職業訓練所採行之相關措施未
          配合者。
    (三)未配合本局或本局委辦之彙整控管單位之合法要求者。
    (四)未確實揭露協助辦理本計畫之訓練單位、辦理產業人才投資方
          案專班等訊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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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不予補助:
    (一)未經本局各職訓中心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或未
          依本局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本局或職訓中
          心派員查訪輔導查證屬實者,當日課程不予補助。
    (二)該月份課程結訓後需配合資訊系統至遲於次月十日前回報,未
          依時回報課程者,當次課程不予補助。
    (三)內訓課程未達八人,當次課程不予補助。
    (四)未依據本局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委員實地
          訪視、本局派員查訪(含不定期訪視及電話抽訪)查證屬實達
          二次者,本年度申請案件不予補助。
    (五)未於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者,本年度申請案件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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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不予補助,並於三
        年內不再補助辦理本局各類職業訓練:
    (一)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者。
    (二)同一訓練計畫已接受政府機關補助者,或以其他單位已核定補
          助之訓練計畫向本局申請補助者。
    (三)妨礙、拒絕接受本局不定期訓練查訪或訓練績效評估,經本局
          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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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接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相關規定之適
        用情形時,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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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申請單位辦理本訓練計畫,有不實領取、溢領或經本局撤銷、廢
        止、終止補助給付時,除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外,三年內不得再
        申請任何訓練補助。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並
        負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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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同一年度已申請本計畫者,不得再申請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聯
        合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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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保險基金及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支應,補助
        之發給或終止,得視經費額度調整。本局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
        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計畫政府補助款時,本局得
        終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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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本計畫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