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推動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00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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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運用工會團體相關
    訓練資源,加強推動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以有效提昇其轉業或再就
    業之專長技能,促進其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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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之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擬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本計畫之協調及督導事宜。
(三)本計畫所需經費之預算編列、管理及經費核銷事宜。
(四)受理訓練單位研提訓練計畫,辦理申訓資格及訓練計畫審核。
(五)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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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訓練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依據本計畫之作業方式及時程提報訓練計畫。
(二)學員參訓資格審核、協助學員申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辦理發放等
      相關事宜。
(三)配合本局專案推動「職業訓練單位績效評鑑計畫」。
(四)配合本局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辦理訓練資訊管理作業。
(五)各訓練班次行政、教務、會計及輔導相關配合事項。
(六)依本計畫規定辦理相關作業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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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提案申請單位為依法設立之縣市級以上總工會及聯合會之工會
    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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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補助訓練對象為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具勞工保險、農
    民保險身分之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本國籍。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
      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
      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
      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
      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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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訓練班次訓練費用補助比例最多以申請總訓練費用百分之八十計算
    ,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為原則,其餘未足額補助部分,由申
    請單位自籌或規劃向參訓學員收取。
    申請單位於職業訓練計畫書內應詳予說明自籌經費有無規劃向學員收
    取部分訓練費用,並應經審查核定同意後,始得向學員收取。
    申請單位向每位學員收取之費用,最高不得超過個人訓練費用單價百
    分之二十。
    參訓學員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認定之特定對象資格、就業保險
    被保險人、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因犯罪被害者、跨國(境)人口販
    運被害人、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
    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因天然災害受災,於災害發生
    之次日起一年內參訓者、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因參加職業工
    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等身分者之訓練費用,由訓練單位
    負擔。(免負擔費用學員及其身分查驗規範如附件一)
    對保母或照顧服務員人員之培訓另有補助之資格、價格、委訓經費支
    付方式規定時,應優先依各該規定辦理。
    同一全國性總工會全年度接受本局訓練經費補助總和以不超過新臺幣
    二百萬元為限。
    申請單位於提案時,各訓練班次之訓練經費項目及計價標準應依據「
    職訓局所屬各職訓中心規劃辦理職業訓練原則與實施基準」編列費用
    額度。
    各訓練班次依據「職訓局所屬各職訓中心規劃辦理職業訓練原則與實
    施基準」規定,以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作為補助經費計價的基本單位,
    並依照各職類市場供應價格核算個人訓練費用單價。
    申請單位所送計畫性質及項目,應符合組織章程所訂之工作或服務項
    目,且所送計畫需包含具體作法及促進就業效益分析。
    本計畫為就業導向型職業訓練,所送計畫如屬基礎教育、語文、體育
    活動、藝術、民俗、休閒及有爭議之訓練(如涉及醫療行為,違反善
    良風俗習慣),或課程與就業目標直接關聯性不顯著之訓練學習活動
    ,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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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訓練班次補助經費應區分為訓練經費及訓後就業輔導費兩大項。訓
    後就業輔導費得依計畫屬性,由申請單位自行評估規劃是否編列。
    結訓學員之訓練經費依核定個人訓練相關經費之補助比例乘以結訓學
    員人數支付。
    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學員之訓練經費依下列方式支付:
(一)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其實際參訓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以上者,按核定個人訓練相關經費之補助比例乘以該項離退訓人數
      支付。
(二)實際參訓時數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以上不滿二分之一者,按核定
      個人訓練相關經費之補助比例之二分之一乘以該項離退訓人數支付
      。
(三)實際參訓時數不滿四分之一,則不予支付個人訓練相關經費。
    訓練期間在一百二十(含)小時以內者,本局得於結訓後一個月內辦
    理訓練經費核銷,並一次撥付訓練經費。
    訓練期間在一百二十小時以上者,訓練單位得於開訓後二週內,檢具
    學員名冊及請款收據,向本局申請撥付訓練經費百分之三十;並於結
    訓後一個月內辦理訓練經費核銷,再申請撥付訓練經費百分之七十之
    尾款。
    訓練單位於結訓後九十日內統計就業率達二成(含)者,始得申請支
    領訓後就業輔導費(核定個人訓後就業輔導費之補助比例乘以結訓學
    員人數)。如就業率未達二成者,視為就業成效不佳,一律不予支付
    其辦理就業輔導費用(含就業之結訓學員)。
    本局應依「職訓局所屬各職訓中心規劃辦理職業訓練原則與實施基準
    」參之十一「訓後就業認定及就業率之核算標準」規定時程,完成就
    業成果驗收後,以一次撥付方式辦理訓後就業輔導費支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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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受理提案單位申請期限,應於每年六月底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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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符合申辦訓練計畫之全國性總工會,得視實際辦訓需要,研擬訓練計
    畫,直接向本局提出補助申請。
    省級各業聯合會及縣市總工會如有訓練需求時,應先提報相關之全國
    性總工會,併入其訓練計畫中提審,或經其同意後逕向本局提審計畫
    。但其申請額度應併入各該所屬全國性總工會相關額度內計算,不得
    超過第六點第六項所規定最高總補助額度上限。
    以三十至四十人辦理規劃。其最低開班人數須在二十人以上,特定對
    象或離島地區之失業者專班最低開班人數至少在十五人以上。
    各班次以規劃訓練總時數以不超過四百五十小時為原則。申請單位於
    職業訓練計畫書中,應詳予說明規劃內容、辦理方式及效益分析,經
    審查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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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訓練計畫書(表件如附件二)
(二)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三)組織章程影本。
(四)因審查需要,得要求申請單位提送其他相關資料文件。
    訓練單位如非屬已完成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職業訓練機構或所申辦
    之訓練類別非屬原立案登記之訓練職類,應另檢附下列文件供審:
(一)訓練場地及設備表。
(二)訓練場地符合建築物消防安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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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局應依據本計畫所定補助原則、訓練計畫詳實度、當前人力資源
      政策需要及當年度預算情形等相關因素審核補助申請計畫,並得視
      實際需要,成立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辦理審核作業。
      審查時得邀請計畫主持人或申請單位代表出席說明,或安排審查小
      組進行實地訪查評估,申請單位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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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訓練單位應依本計畫規定函送開訓資料相關文件至本局。
      訓練單位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費用;訓練單位如未能如期開
      班時,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本計畫課程內容經審查核定後,訓練單位如有變更,應依本計畫規
      定提報本局同意。
      訓練班次結訓後,訓練單位應依本計畫之規定填報結訓資料,並於
      規定期限內函送相關結訓資料至本局。
      訓練單位應於招生簡章公告甄選方式及錄訓標準,並應依課程特性
      ,採筆試、口試或其他綜合方式,甄選合格者參訓。
      筆試項目應訂定錄訓分數須至少達六十分(含)以上為錄訓門檻;
      口試項目應評估報名者就業意願、參訓必要性及需求性,並將其最
      近二年內之參訓紀錄、是否持有推介單、具特定對象身分者等納入
      綜合考量予以評分後,依筆試、口試等項目及配分,計算甄選成績
      及名次依序錄訓為原則。
      訓練單位於受理民眾報名時,應查驗「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或「無勞保紀錄單」。對持「職業訓練推介單」者未予錄訓時
      ,應即回報原推介之就業服務機構。
      訓練單位應編製參訓學員服務手冊,使學員充份瞭解參訓之權利及
      義務,並獲得學習及各項輔導服務之資訊。
      訓練單位於開訓後,應儘速規劃部分時數向學員說明各該班次之培
      訓目標、課程安排實施方式、就業資訊以及就業方式、訓練生活津
      貼申領須知、教學生活管理等參訓者權利義務規定,並使學員瞭解
      訓練學習及就業目標。
      參訓學員經訓練單位考核其訓練成績及格者,應核發受訓學員結訓
      證書。
      訓練單位對請假及曠課時數累積達全期訓練總時數十分之一(含)
      或曠課時數達全期訓練時數二十分之一(含)以上之參訓學員,應
      予退訓;經訓練單位考核成績未達訓練單位所定標準者,不得發給
      結訓證書。但必要時得發給受訓證明。
      訓練單位於各班次就業輔導期間,應落實就業輔導計畫,進行就業
      媒合,並結合當地就業服務機構,積極爭取就業機會,持續輔導學
      員就業。
      訓練單位針對結訓九十日之後仍未能推介就業者,應協調由各就業
      服務機構繼續推介,並予追蹤輔導。
      本計畫其他未盡事宜,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
      職業訓練中心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及「職訓局所屬各職訓
      中心規劃委外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原則與實施基準」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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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局得停止其辦理經核定,且未開訓之
      班次。但已無經核定,且未開訓之班次者,自處分日起一年內不予
      受理申請本局職業訓練相關計畫:
  (一)招生廣告內容不實,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未依本計畫規定或未依消防及建築安檢相關法令辦理訓練班次之
        行政作業,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未善盡學員資格查核或督導作業。
      訓練單位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應依本計畫規定退還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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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局得停止其辦理經核定,且未開訓之
      班次,且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一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
      局職業訓練相關計畫:
  (一)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本局未核定之訓練費用,經限期退還學員
        ,仍未配合辦理。
  (二)妨礙、拒絕接受本計畫定期或不定訓練稽核,經限期改善仍不配
        合者。
      訓練單位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應依本計畫規定退還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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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局得停止其辦理經核定,且未開訓之
      班次,且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
      局職業訓練相關計畫:
  (一)訓練班次轉包予其他單位辦理。
  (二)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申請本計畫。
  (三)以同一訓練計畫重複本局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
  (四)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未開班且未退還學員訓練費用,經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要求學員配合辦理不實資料之情事。
  (六)未依本計畫規定辦理會計核銷作業或訓練計畫變更作業,經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
      訓練單位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應依本計畫規定退還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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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訓練單位應於結訓後一個月內辦理訓練費用核銷(訓後就業輔導費
      除外);逾期辦理請款事宜者,應按日扣除該班次訓練費用補助額
      度千分之二訓練費用。
      訓練單位應於於結訓後一百十日內,辦理訓後就業輔導費用核銷;
      逾期辦理請款事宜者,則不予支付。
      訓練單位辦理核銷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函送本局辦理:
  (一)經費支出憑證封面。
  (二)送審憑證明細表。
  (三)經費支出明細表。
  (四)參訓學員出缺勤時數統計表。
  (五)訓練經費申請表。
  (六)受(結)訓學員名冊。
  (七)學員成績考核表。
  (八)訓練單位出具之收據或發票。
  (九)每位師資簽名之鐘點費印領清冊。
  (十)學員簽到退簿。
  (十一)學員簽名之材料領料確認單。
  (十二)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
  (十三)勞保費繳費收據。尚未取得勞保費單據者,可先行郵政劃撥繳
          交勞保費,以劃撥單收據辦理核銷。
  (十四)結訓學員輔導就業成果名冊。
  (十五)人工判定結訓學員就業之證明文件及辦理就業輔導活動相關證
          明文件。
      本局依核定之訓練費用標準,計算給付訓練經費及訓後就業輔導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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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本計畫係採遇案受理審查之方式辦理。於申請期限截止後,有多餘
      款項時,應即時規劃納入本局所屬各職訓中心區域運籌相關職業訓
      練計畫中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