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局依各訓練班次補助學員之費用,區分為訓練費用及就業輔導費兩
大項。
訓練成本為訓練費用及就業輔導費之總和;訓練成本單價之計算方式
為訓練成本除以預訓人數。
結訓學員之訓練費用依本局核定個人訓練費用之補助比例乘以結訓學
員人數支付。
訓練成本單價經本局核定後,實際訓練人數低於預定招生人數時,所
編列鐘點費、助教費應按原核定金額支付,不受實際開訓人數多寡影
響。但實際開訓人數在二十五人以下者,助教費用應予減列,訓練單
位無須提供助教協助教學。
鐘點費及助教費以外之報價項目,亦依原核定各單項單價計費,訓練
單位不得申請重新計價,且訓練單位仍應提供原訓練計畫所承諾之同
等服務組合,不得縮減。
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學員之訓練費用依下列方式支付:
(一)參訓學員實際參訓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中途離退訓者,
按核定個人訓練費用之補助比例乘以該項離退訓人數支付。
(二)實際參訓時數達四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者,按核定個人訓練
費用之補助比例之二分之一乘以該項離退訓人數支付。
(三)實際參訓時數未達四分之一者,不予支付個人訓練費用。
訓練期間未逾一百二十小時者,本局得於結訓後一個月內一次撥付訓
練費用。
訓練期間逾一百二十小時未逾四百五十小時者,得於開訓後二週內,
由本局撥付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三十,結訓後一個月內撥付訓練費用百
分之七十之尾款。
訓練單位於結訓後九十日內,經統計該班別之就業率達百分之四十五
以上,或於離島、偏遠地區之班別就業率達百分之三十五者,得請領
就業輔導費(核定個人就業輔導費之補助比例乘以結訓學員人數)。
如就業率未達百分之四十五,或於離島、偏遠地區之班別就業率未達
百分之三十五者,視為就業成效不佳,一律不予支付其辦理就業輔導
費用(含就業之結訓學員)。
中途離退訓之學員,其實際參訓時數超過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
且依「委託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規定核定提前就業者,得
計入本計畫訓後就業率,並依整體就業認定之結果支付就業輔導費。
本局依「委託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第二十一點規範之時程
,完成訓練單位之就業成果驗收後,一次撥付就業輔導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