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推動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02 年 04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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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訓練班次訓練經費補助比例最多以申請總訓練經費百分之八十計算
    ,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為原則,其餘未足額補助部分,由申
    請單位自籌或規劃向參訓學員收取。
    申請單位於職業訓練計畫書內應詳予說明自籌經費有無規劃向學員收
    取部分訓練費用,並應經審查核定同意後,始得向學員收取。
    申請單位向每位學員收取之費用,最高不得超過個人訓練費用(訓練
    成本單價扣除個人就業輔導費)百分之二十。
    參訓學員符合附件一所列身分者之訓練費用,由訓練單位負擔。
    對保母或照顧服務員人員之培訓另有補助之資格、價格、委訓經費支
    付方式規定時,應優先依各該規定辦理。
    同一全國性總工會全年度接受本局訓練經費補助總和以不超過新臺幣
    二百萬元為限。
    申請單位於提案時,各訓練班次之訓練經費項目及計價標準應依據「
    委託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編列費用額度。
    各訓練班次依據「委託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規定,以訓練
    成本單價作為補助經費計價的基本單位,並依照各職類市場供應價格
    核算訓練成本單價。
    申請單位所送計畫性質及項目,應符合組織章程所訂之工作或服務項
    目,且所送計畫需包含具體作法及促進就業效益分析。
    本計畫為就業導向型職業訓練,所送計畫如屬基礎教育、語文、體育
    活動、藝術、民俗、休閒及有爭議之訓練(如涉及醫療行為,違反善
    良風俗習慣),或課程與就業目標直接關聯性不顯著之訓練學習活動
    ,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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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依各訓練班次補助學員之費用,區分為訓練費用及就業輔導費兩
    大項。
    訓練成本為訓練費用及就業輔導費之總和;訓練成本單價之計算方式
    為訓練成本除以預訓人數。
    結訓學員之訓練費用依本局核定個人訓練費用之補助比例乘以結訓學
    員人數支付。
    訓練成本單價經本局核定後,實際訓練人數低於預定招生人數時,所
    編列鐘點費、助教費應按原核定金額支付,不受實際開訓人數多寡影
    響。但實際開訓人數在二十五人以下者,助教費用應予減列,訓練單
    位無須提供助教協助教學。
    鐘點費及助教費以外之報價項目,亦依原核定各單項單價計費,訓練
    單位不得申請重新計價,且訓練單位仍應提供原訓練計畫所承諾之同
    等服務組合,不得縮減。
    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學員之訓練費用依下列方式支付:
(一)參訓學員實際參訓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中途離退訓者,
      按核定個人訓練費用之補助比例乘以該項離退訓人數支付。
(二)實際參訓時數達四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者,按核定個人訓練
      費用之補助比例之二分之一乘以該項離退訓人數支付。
(三)實際參訓時數未達四分之一者,不予支付個人訓練費用。
    訓練期間未逾一百二十小時者,本局得於結訓後一個月內一次撥付訓
    練費用。
    訓練期間逾一百二十小時未逾四百五十小時者,得於開訓後二週內,
    由本局撥付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三十,結訓後一個月內撥付訓練費用百
    分之七十之尾款。
    訓練單位於結訓後九十日內,經統計該班別之就業率達百分之四十五
    以上,或於離島、偏遠地區之班別就業率達百分之三十五者,得請領
    就業輔導費(核定個人就業輔導費之補助比例乘以結訓學員人數)。
    如就業率未達百分之四十五,或於離島、偏遠地區之班別就業率未達
    百分之三十五者,視為就業成效不佳,一律不予支付其辦理就業輔導
    費用(含就業之結訓學員)。
    中途離退訓之學員,其實際參訓時數超過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
    且依「委託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規定核定提前就業者,得
    計入本計畫訓後就業率,並依整體就業認定之結果支付就業輔導費。
    本局依「委託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第二十一點規範之時程
    ,完成訓練單位之就業成果驗收後,一次撥付就業輔導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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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符合申辦訓練計畫之全國性總工會,得視實際辦訓需要,研擬訓練計
    畫,直接向本局提出補助申請。
    省級各業聯合會及縣市總工會如有訓練需求時,應先提報相關之全國
    性總工會,併入其訓練計畫中提審,或經其同意後逕向本局提審計畫
    。但其申請額度應併入各該所屬全國性總工會相關額度內計算,不得
    超過第六點第六項所規定最高總補助額度上限。
    各班次最低開班人數係以開訓當日之參訓人數計算;偏遠地區依行政
    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定義偏遠程度高之行政區認定。
    各班次訓練人數以三十至四十人辦理規劃,最低開班人數在二十人以
    上,特定對象或離島、偏遠地區之失業者專班最低開班人數在十五人
    以上。
    各班次以規劃訓練總時數以不超過四百五十小時為原則。申請單位於
    職業訓練計畫書中,應詳予說明規劃內容、辦理方式及效益分析,經
    審查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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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訓練計畫書(表件如附件二)
(二)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三)組織章程影本。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
      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因審查需要,得要求申請單位提送其他相關資料文件。
    訓練單位如非屬已完成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職業訓練機構或所申辦
    之訓練類別非屬原立案登記之訓練職類,應另檢附下列文件供審:
(一)訓練場地及設備表。
(二)訓練場地符合建築物消防安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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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訓練單位應依本計畫規定函送開訓資料相關文件至本局。訓練單位
      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費用;訓練單位如未能如期開班時,應
      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已報名繳費學員因故無法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還所繳費用之七
      成;受訓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而退訓者,退還所繳費用之半數;受訓
      逾全期三分之一而退訓者,不予退費。
      本計畫課程內容經審查核定後,訓練單位如有變更,應依本計畫規
      定提報本局同意。訓練班次結訓後,訓練單位應依本計畫之規定填
      報結訓資料,並於規定期限內函送相關結訓資料至本局。
      訓練單位應於招生簡章公告甄選方式及錄訓標準,考量參訓者之適
      訓條件及各項錄訓規範,依課程特性,採筆試、口試或其他綜合方
      式,甄選合格適訓者參訓。
      筆試項目應訂定錄訓分數須至少達六十分以上為錄訓門檻;口試項
      目應評估報名者就業意願、參訓必要性及需求性,並將其最近二年
      內之參訓紀錄、是否持有推介單、具特定對象身分者等納入綜合考
      量予以評分後,依筆試、口試等項目及配分,計算甄選成績及名次
      依序錄訓為原則。
      訓練單位於受理民眾報名時,應查驗「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或「無勞保紀錄單」。對持「職業訓練推介單」者未予錄訓時
      ,應即回報原推介之就業服務機構。
      訓練單位應編製參訓學員服務手冊,使學員充份瞭解參訓之權利及
      義務,獲得學習及各項輔導服務之資訊,並向學員確實說明各該班
      次之培訓目標、課程安排實施方式、就業資訊以及就業方式、學員
      退訓及自繳費用收取、訓練生活津貼申領須知、教學生活管理等參
      訓者權利義務規定,使學員瞭解訓練學習及就業目標。
      參訓學員經訓練單位考核其訓練成績及格者,應核發受訓學員結訓
      證書。
      訓練單位對於學員請假及曠課時數累積達全期訓練總時數十分之一
      ,或曠課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二十分之一以上者,或參訓期間行
      為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應勒令退訓。但因不可預期之事由依規定
      請假超過十分之一,經本局專案核定得繼續參訓者,不在此限,有
      關其訓練經費之支付,比照第七點依參訓學員實際參訓時數規定辦
      理。
      參訓學員如有下列事項之一,得經由訓練單位向本局專案申請中途
      離退訓:
  (一)因家庭發生不可抗拒之災變等重大事故,無法繼續參訓者。
  (二)患重大疾病、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公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需長期治療者。
  (三)實際參訓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有適當工作機會提前
        就業者。
  (四)奉召服兵役者。
  (五)其他經本局認定者。
      訓練期間因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如颱風、地震),且當地(訓練
      地點所在地)地方政府公告該縣(市)、鄉鎮停止上課者,訓練單
      位應擇期補課,補課期間視同正常上課,參訓學員因故未到課者,
      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參訓學員退訓或經訓練單位考核成績未達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
      書。但必要時得發給參訓證明。
      訓練單位於各班次就業輔導期間,應落實就業輔導計畫,進行就業
      媒合,並結合當地就業服務機構,積極爭取就業機會,持續輔導學
      員就業。
      訓練單位針對結訓九十日之後仍未能推介就業者,應協調由各就業
      服務機構繼續推介,並予追蹤輔導。
      本計畫其他未盡事宜,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
      職業訓練中心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及「委託辦理失業者職
      業訓練實施基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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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訓練單位應於結訓後一個月內辦理訓練費用核銷(就業輔導費除外
      );逾期辦理請款事宜者,按日依該班次訓練費用補助額度千分之
      二扣款,最高以扣除訓練費用補助總額為上限。
      訓練單位應於於結訓後一百十日內,辦理就業輔導費用核銷;逾期
      辦理請款事宜者,則不予支付。
      訓練單位辦理核銷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函送本局辦理:
  (一)經費支出憑證封面。
  (二)支出憑證明細表。
  (三)經費支出明細表。
  (四)原始憑證及支出憑證黏存單。
  (五)參訓學員出缺勤時數統計表。
  (六)訓練經費申請表。
  (七)受(結)訓學員名冊。
  (八)學員成績考核表。
  (九)訓練單位出具之收據或發票。
  (十)每位師資簽名之鐘點費印領清冊。
(十一)學員簽到退簿。
(十二)學員簽名之材料領料確認單。
(十三)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
(十四)勞保費繳費收據。尚未取得勞保費單據者,可先行郵政劃撥繳交
        勞保費,以劃撥單收據辦理核銷。
(十五)結訓學員輔導就業成果名冊。
(十六)人工判定結訓學員就業之證明文件及辦理就業輔導活動相關證明
        文件。
      本局依核定之訓練經費標準,計算給付訓練費用及就業輔導費。
      訓練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