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署依各訓練班次補助學員之費用,區分為訓練費用及就業輔導費兩
大項。
訓練成本為訓練費用及就業輔導費之總和;個人訓練成本單價之計算
方式為每班訓練成本除以每班預訓人數。
結訓學員之訓練費用依本署核定個人訓練費用之補助比例乘以結訓學
員人數支付。
個人訓練成本單價經本署核定後,實際訓練人數低於預定招生人數時
,所編列鐘點費、助教費應按原核定金額支付,不受實際開訓人數多
寡影響,以及勞工保險費或保險費應依訓練單位實際為學員投保日數
之費用支付。但實際開訓人數未達二十六人者,助教費用應予全額減
列,訓練單位無需提供助教協助教學。
鐘點費及助教費以外之報價項目,仍應依原核定各計價單項所列之個
人訓練單價乘以實際開訓人數計費,訓練單位不得申請重新計價,且
訓練單位仍應提供原訓練計畫所承諾之同等服務組合,不得縮減。
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學員之訓練費用依下列方式支付:
(一)參加訓練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含)以上中途離退訓者,按
核定個人訓練費用之補助比例乘以該項離退訓人數支付。
(二)參加訓練期間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含)以上、未達二分之一者
,按核定個人訓練費用之補助比例之二分之一乘以該項離退訓人數
支付。
(三)參加訓練期間未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者,不予支付個人訓練費用
。
訓練時數在一百八十小時(含)以下之班次,本署得於結訓後一個月
內一次撥付訓練費用。
訓練時數在一百八十小時至四百五十小時之班次,得於開訓後二週內
,由本署撥付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三十,結訓後一個月內撥付訓練費用
百分之七十之尾款。
訓練單位於結訓後九十日內,經統計該班次之訓後就業率達百分之四
十五以上,或於離島、偏遠地區之班次訓後就業率達百分之三十五者
,得請領就業輔導費(核定個人就業輔導費之補助比例乘以結訓學員
人數)。如訓後就業率未達百分之四十五,或於離島、偏遠地區之班
次訓後就業率未達百分之三十五者,視為就業成效不佳,一律不予支
付其辦理就業輔導費用(含就業之結訓學員)。
輔導學員就業之工作,應為訓練單位服務事項之一,未依下開各款規
定悉數完成者,應於得請領之就業輔導費額度內,依三等分之比例扣
除之:
(一)訓練單位於訓練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至學員結訓前,應邀請
三家(含)以上廠商辦理就業說明會或徵才活動。
(二)訓練單位於訓練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至學員結訓後三十日前
,應向結訓學員人數二倍(含)以上之相關企業家數,寄發推薦信
或介紹信。
(三)訓練單位於訓練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至結訓後九十日,應每
月以郵寄、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方式,傳送最新與訓練內容相關
之就業職缺資訊予未就業學員。
參訓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含)以上,且經專案核定提前就業
者,得依「委託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規定支付就業輔導費
。
本署依「委託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第二十一點規範之時程
,完成訓練單位之就業成果驗收後,一次撥付就業輔導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