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推動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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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運用工會團體相關訓練資源
    ,加強推動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以有效提升其轉業或再就業之專長
    技能,促進其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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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署之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擬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本計畫之協調及督導事宜。
(三)本計畫所需經費之預算編列、管理及經費核銷事宜。
(四)受理訓練單位研提訓練計畫,辦理申訓資格及訓練計畫審核。
(五)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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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訓練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依據本計畫之作業方式及時程提報訓練計畫。
(二)學員參訓資格審核、協助學員申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辦理發放等
      相關事宜。
(三)配合本署專案推動「職業訓練單位績效評鑑計畫」。
(四)配合本署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辦理訓練資訊管理作業。
(五)各訓練班次行政、教務、會計及輔導相關配合事項。
(六)依本計畫規定辦理相關作業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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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提案申請單位為依法設立之縣市級以上總工會及聯合會之工會
    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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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補助訓練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之失業者、具工作意願且工作
    技能不足,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新住民: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
      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
      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
        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為前項補助
    訓練對象。
    第一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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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訓練班次訓練經費補助比率最多以申請總訓練經費百分之八十計算
    ,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為原則,其餘未足額補助部分,由申
    請單位自籌或規劃向參訓學員收取。
    申請單位於職業訓練計畫書內應詳予說明自籌經費有無規劃向學員收
    取部分訓練費用,並應經審查核定同意後,始得向學員收取。
    申請單位向每位學員收取之費用,最高不得超過個人訓練費(個人成
    本單價扣除個人就業輔導費)百分之二十。
    參訓學員符合附件一所列身分者,前項個人訓練費(個人成本單價扣
    除個人就業輔導費)百分之二十部分,由本署全額補助申請單位,申
    請單位不得再向學員收取。
    對托育人員或照顧服務人員之培訓另有補助之資格、價格、委訓經費
    支付方式規定時,應優先依各該規定辦理。
    同一全國性總工會全年度接受本署訓練經費補助總和以不超過新臺幣
    二百萬元為限。
    申請單位於提案時,各訓練班次之訓練經費項目及計價標準應依據「
    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編列費用額度。
    各訓練班次依據「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規定,以個人成本單
    價作為補助經費計價的基本單位,並依照各職類市場供應價格核算個
    人成本單價。
    申請單位所送計畫性質及項目,應符合組織章程所訂之工作或服務項
    目,且所送計畫需包含具體作法及促進就業效益分析。
    本計畫為就業導向型職業訓練,所送計畫如屬基礎教育、語文、體育
    活動、藝術、民俗、休閒及有爭議之訓練(如涉及醫療行為,違反善
    良風俗習慣),或課程與就業目標直接關聯性不顯著之訓練學習活動
    ,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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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署依各訓練班次補助學員之費用,區分為訓練費及就業輔導費兩大
    項。
    訓練成本為訓練費及就業輔導費之總和;個人成本單價之計算方式為
    每班訓練成本除以每班預訓人數。
    結訓學員之訓練費用依本署核定個人訓練費之補助比例乘以結訓學員
    人數支付。
    個人成本單價經本署核定後,實際訓練人數低於預定招生人數時,所
    編列鐘點費、助教費應按原核定金額支付。勞工保險費及保險費應依
    訓練單位實際為學員參訓期間投保日數之費用支付。但開訓當日實際
    開訓人數未達二十六人者,助教費用應全額減列無需提供助教。
    鐘點費及助教費以外之報價項目,仍應依原核定各計價單項所列之個
    人訓練費單價乘以實際開訓人數計費,訓練單位不得申請重新計價,
    且訓練單位仍應提供原訓練計畫所承諾之同等服務組合,不得縮減。
    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學員之訓練費用依下列方式支付:
(一)參加訓練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中途離退訓者,按核定個
      人訓練費之補助比例乘以該項離退訓人數支付。
(二)參加訓練期間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者,按核
      定個人訓練費之補助比例之二分之一乘以該項離退訓人數支付。
(三)參加訓練期間未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者,不予支付個人訓練費。
    訓練時數在一百八十小時以下之班次,本署得於結訓後一個月內一次
    撥付訓練費用。
    訓練時數在一百八十小時至四百五十小時之班次,得於開訓後二週內
    ,由本署撥付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三十,結訓後一個月內撥付訓練費用
    百分之七十之尾款。
    訓練單位於結訓後九十日內,經統計該班次之訓後就業率達百分之五
    十以上,或於離島、偏遠地區之班次訓後就業率達百分之四十者,得
    請領就業輔導費(核定個人就業輔導費之補助比例乘以結訓學員人數
    )。如訓後就業率未達百分之五十,或於離島、偏遠地區之班次訓後
    就業率未達百分之四十者,視為就業成效不佳,一律不予支付其辦理
    就業輔導費用(含就業之結訓學員)。
    輔導學員就業之工作及成效,應為訓練單位服務事項之一,未依下開
    各款規定悉數完成者,應於得請領之個人就業輔導費額度內,依三等
    分之比例扣除之:
(一)訓練總時數二分之一起至結訓日內,應邀請三家以上廠商辦理就業
      說明會或徵才活動。
(二)訓練總時數二分之一起至結訓後三十日內,應向結訓學員人數二倍
      以上之相關企業家數,寄發推薦信或介紹信。
(三)訓練總時數二分之一起至結訓後九十日內,應每月以郵寄、電子郵
      件、簡訊或其他方式,傳送最新與訓練內容相關之就業職缺資訊予
      未就業學員。
    參訓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且經專案核定提前就業者,得
    依「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規定支付就業輔導費。
    本署依「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第二十一點規範之時程,完成
    訓練單位之就業成果驗收後,一次撥付就業輔導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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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受理提案單位申請期限,應於每年六月底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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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符合申辦訓練計畫之全國性總工會,得視實際辦訓需要,研擬訓練計
    畫,直接向本署提出補助申請。
    省級各業聯合會及縣市總工會如有訓練需求時,應先提報相關之全國
    性總工會,併入其訓練計畫中提審,或經其同意後逕向本署提審計畫
    。但其申請額度應併入各該所屬全國性總工會相關額度內計算,不得
    超過第六點第六項所規定最高總補助額度上限。
    各班次訓練人數規劃以三十至四十人為原則,最低開班人數須達原訂
    招訓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低於十五人、特定對象或離島、偏遠
    地區之失業者專班不得低於十人為原則。
    前項最低開班人數之認定,以開訓當日為基準日;偏遠地區依行政院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定義偏遠程度高之行政區認定。
    各班次以規劃訓練總時數以不超過四百五十小時為原則。申請單位於
    職業訓練計畫書中,應詳予說明規劃內容、辦理方式及效益分析,經
    審查核定後辦理。
    各訓練班次之課程規劃及執行,原則如下:
(一)應納入至少三小時之性別平等課程與四小時之就業市場趨勢分析及
      求職技巧等課程,並得視需要納入勞動法令、生涯輔導、職業道德
      與職場工作倫理、人際溝通或電腦等軟性課程或活動。
(二)不得列入對人體或動物有侵入性、交付或使用內服藥品等醫療管理
      行為或抵觸醫師法、醫療法、獸醫師法等相關規定之內容。
(三)屬創業職類者,得視需要於課程中納入通路行銷、財務控制、經營
      管理等創業所需之知能技巧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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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訓練計畫書(表件如附件二)
(二)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三)組織章程影本。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
      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因審查需要,得要求申請單位提送其他相關資料文件。
    訓練單位如非屬已完成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職業訓練機構或所申辦
    之訓練類別非屬原立案登記之訓練職類,應另檢附下列文件供審:
(一)訓練場地及設備表。
(二)訓練場地符合建築物消防安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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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署應依據本計畫所定補助原則、訓練計畫詳實度、當前人力資源
      政策需要及當年度預算情形等相關因素審核補助申請計畫,並得視
      實際需要,成立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辦理審核作業。
      審查時得邀請計畫主持人或申請單位代表出席說明,或安排審查小
      組進行實地訪查評估,申請單位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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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訓練單位應依本計畫規定函送開訓資料相關文件至本署。訓練單位
      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費用;訓練單位如未能如期開班時,應
      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已報名繳費學員因故無法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還所繳費用,未
      於開訓前申請者,已繳交之訓練費用,除該班次停辦外,一律不予
      退還。
      本計畫課程內容經審查核定後,訓練單位如有變更,應依本計畫規
      定提報本署同意。訓練班次結訓後,訓練單位應依本計畫之規定填
      報結訓資料,並於規定期限內函送相關結訓資料至本署。
      訓練單位應配合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規範,辦理下列資料登
      錄及維護作業,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對於參訓學員之個人
      資料,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
  (一)預定開班課程經核定後,將訓練班次相關資料登錄於職業訓練業
        務資訊管理系統。
  (二)於報名截止日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最遲不得逾甄日前二個工作
        日,完成報名者基本資料鍵入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並審核
        。
  (三)於開訓日起二十一日內,完成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之參訓
        學員資料維護及名冊確認,並應配合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規範辦理學員出缺勤、成續考核及學員滿意度調查等相關作業。
  (四)於學員結訓後一百二十日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與勞工保險
        加保資料檔進行就業成效認定之系統勾稽前,就無加保紀錄但可
        據以認定學員有提前就業或結訓後九十日確有就業事實者之就業
        結果,及未就業學員之未就業原因,登錄於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
        理系統。
  (五)訓練單位應辦理學員訓後就業與參訓職類關聯性之認定作業,並
        將結果輸入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訓後就業關聯性之認定
        原則如下:
        1.學員訓後就業之工作內容有運用到訓練職類相關技能或知識。
        2.學員訓後就業之行業別、職業別與參訓職類具相關性。
  (六)其他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相關配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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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訓練單位應秉公開、公平及公正原則篩選適訓學員參訓。
      辦理招生及受理報名原則如下:
  (一)招生時,應公告招生對象、報名方式與日期、班級名稱、訓練時
        數與訓練起迄日、甄試日期與方式、筆試題型與範圍、錄訓標準
        與名單公告方式,及因應特殊狀況而需異動公告內容之作法等注
        意事項。
  (二)各訓練班次之公告招生日起至開訓日期間,作業流程如下:
        1.報名期間應至少一週。
        2.甄試日期應安排於報名截止日次日起二至七個工作日內。
        3.訓練單位如有延長招生期程之必要,以二次為原則,每次不得
          超過十四日,且應事先明列於公告中。
        4.訓練單位有延班或停班情形者,應事先公告、通知已報名者,
          並應於本署函復同意延班或停班之發文日起三日內,至職業訓
          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完成異動資料之登錄事宜。如屬延班者,
          不得逾延長事由之起始日。
        5.訓練單位有特殊情況或市場需求等因素者,未能依前四目規定
          辦理,得經本署專案同意後辦理。
  (三)學員報名時,應繳交簽名切結之「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如附件三)及「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如附件四),因故
        未能於報名當日繳交者,最遲應於筆試前繳交。
  (四)訓練單位應於報名截止日、甄試日及開訓日之前一日,至職業訓
        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查詢報名者之身分、參訓、離訓、退訓及訓
        後就業等紀錄。
  (五)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將於報名截止日次日起第三個工作日
        或甄試日前二個工作日(以日期離報名截止日較近者),進行報
        名者參訓資格之勾稽檢核,經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勾稽報
        名者未符參訓資格時,訓練單位應與報名者再確認;如報名者認
        確具參訓資格,應由報名者出具證明,由訓練單位依個案事實認
        定之。
      本計畫所稱工作日,不包括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
      甄試作業原則如下:
  (一)甄試資訊最遲應於甄試日前一週公告,並以報名者可得知悉之方
        式通知。
  (二)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分數各占百分之五十,筆試加口
        試總成績達六十分以上始得錄訓。另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
        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特定對象、新住民或性侵害
        被害人身分之甄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百分之三計
        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資
        格條件及應附證明如附件一),逾時或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
        棄加分資格;訓練單位應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
        ,依序錄訓,如總成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未參
        加筆試或口試者,一律不予錄訓。
  (三)筆試前,報名者應出示身分及資格之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符資
        格者,不得參加筆試;甄試當日未攜帶身分及資格之證明文件者
        ,應簽具並繳交符合資格之切結書,並於錄訓報到時出示證明文
        件,未出示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
  (四)筆試階段:應設置二名以上監考人員,筆試測驗開始十五分鐘後
        不得進入試場應試,視為缺考;缺考或違反筆試考場規定情節重
        大者,不得參加口試。
  (五)口試階段:
        1.訓練單位應依筆試測驗成績,依序選取參加口試人員,參加口
          試人數以預訓人數之二倍為原則。
        2.應設置二名以上之口試委員,並得由就業服務人員、職業訓練
          人員或具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擔任。
        3.口試前應告知學員將全程錄音或錄影。
        4.口試內容應與學員參訓歷史、近半年求職歷程、訓後生涯規劃
          及適訓綜合評估等項目有關,不得涉及歧視或其他不當言論,
          並依口試情形綜合評估其適訓狀況。
      民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一)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二)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
        前一年內。
  (三)重複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遞補
        期限內離訓)或結訓日尚於報告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
  (四)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職前訓練參訓紀錄(
        含中途離、退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
      前項不得報名之參訓歷史統計範圍,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託
      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或班次為限。
      錄訓結果之作業原則如下:
  (一)訓練單位應於甄試日後之第一個工作日,以函文、電子郵件或其
        他方式,將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列印之甄試成績列表及錄
        訓名單送本署核定。
  (二)本署最遲應於開訓日前一個工作日,將含有核定日期、核定文號
        及錄訓名單(正取名單依准考證號碼排序,備取名單則依總分高
        低排序)之錄訓決定,公告於機關門首及網頁,並請訓練單位轉
        知參加甄試人員。
  (三)訓練單位應以郵寄、簡訊或其他方式通知參加甄試人員之甄試結
        果,內容應包含錄取決定、最低錄取分數、筆試試題及答案之公
        告方式、錄取人員報到應注意事項、試題疑義、成績複查及申訴
        之原則等。
      試題疑義、成績複查及申訴之作業原則如下:
  (一)參加甄試人員對於試題若有疑義,應於甄試日結束次日起三個工
        作日以內提出;對於甄試結果有異議欲申請成績複查或申訴者,
        應於甄試結果公告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逾期提出者,不予受
        理。
  (二)參加甄試人員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提供各細項分數、
        複印答案卷(卡)或評審表,亦不得要求告知試題命製人員及監
        評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正取人員應依規定時間及地點,備妥應備文件辦理報到事宜;報到
      結束尚有缺額時,訓練單位得依備取順序通知遞補。未於所訂開訓
      或遞補之當日截止時間前完成報到者,除已辦理請假事宜外,視為
      放棄參訓資格。
      訓練單位如未錄訓持職業訓練推介單者,應即回報原推介之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
      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者,應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
      介參訓,且訓練單位應依規定之作業流程(如附件五)受理報名及
      確認報名者身分。
      如有可歸責於訓練單位致招收違反本點第五項或第五點所列資格條
      件規定之參訓者,除不符規定人數之個人訓練費不予補助外,並列
      為未來審查評分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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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單位應編製參訓學員服務手冊,內容應含學員差勤管理、成績
      考評、離、退訓規定及申訴管道等資訊,並與參訓學員簽訂「職業
      訓練契約書」(如附件六),使學員充分瞭解參訓之權利及義務,
      並向學員確實說明各該班次之訓練目標、課程安排實施方式、就業
      資訊以及就業方式、學員退訓及自繳費用收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申領須知、教學生活管理等參訓者權利義務規定,使學員瞭解訓練
      學習及就業目標,並獲得學習及各項輔導服務之資訊。
      參訓學員經訓練單位考核其訓練成績及格者,應核發受訓學員結訓
      證書。
      學員於參訓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須經本署同意後,辦理離訓:
  (一)於遞補期限內或因家庭發生不可抗拒之災變等重大事故,無法繼
        續參訓者。
  (二)患重大疾病、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公立醫院或區域級以上
        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需長期治療者。但因區域屬性特殊,經本
        署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參訓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提前就業者。
  (四)自願、接受徵集入營者。
  (五)其他經本署專案核定者。
      學員於參訓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須經本署同意後,辦理退訓:
  (一)曠課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四者。
  (二)扣除公假、生理假與喪假之請假及曠課時數累積達該訓練班次全
        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八者。但請假時數達退訓規定係因不可抗力
        或非可歸責於學員之事由者,應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單位函報
        本署專案核可繼續參訓者,不在此限。有關其訓練經費之支付,
        比照第七點依參訓學員參加訓練期間總訓練時數規定辦理。
  (三)參訓期間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
  (四)參訓期間未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且找到工作而未能繼續參訓者
        。
  (五)參訓期間無前項離訓事由而未能繼續參訓者。
      訓練期間因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訓練地點之當地縣市政府公告該
      縣(市)、鄉、鎮高中職以下停止上課者,訓練單位應擇期補課,
      補課期間視同正常上課,參訓學員因故未到課者,應依規定辦理請
      假手續。
      參訓學員中途離訓、經訓練單位勒令退訓或考核成績未達標準者,
      不得發給結訓證書,必要時得發給參訓證明。
      訓練單位於各班次就業輔導期間,應落實就業輔導計畫,進行就業
      媒合,並結合當地就業服務機構,積極爭取就業機會,持續輔導學
      員就業。
      訓練單位針對結訓九十日之後仍未能推介就業者,應協調由各就業
      服務機構繼續推介,並予追蹤輔導。
      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或結訓後,仍須配合本署、分署或訓練單位辦
      理不預告訪視、訓練績效評估及追蹤考核。
      已參加本署暨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其他職前訓練或在職
      訓練課程者,不得同時參加本計畫之訓練課程,如經查獲,應撤銷
      參訓資格。但參加本署在職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
      而以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身分參加本計畫之訓練課程者,不在此限
      。
      參訓學員如有以偽造文書、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等情事,本署應予以退訓或撤銷參訓資格。
      本計畫其他未盡事宜,應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推動
      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及「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相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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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訓練單位應詳加查核參訓學員之身分資格,學員有下列情事之一,
      本署應不予支付或減少已查獲學員人數之個人成本單價:
  (一)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者。
  (二)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補助者。
  (三)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代他人或請他人代為簽
        名者。
  (四)其他未符合本計畫規定並經本署認定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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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本署得停止其辦理經核定且未開訓之班
      次,並自處分日起一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署及所屬各分署相關職業
      訓練計畫:
  (一)提供資料虛偽不實、廣告內容不實或其他違反規定等情事者,經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未依本計畫規定或未依消防及建築安檢相關法令辦理訓練班次之
        行政作業,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未善盡學員資格查核或督導作業。
  (四)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本署未核定之訓練費用,經限期退還學員
        ,仍未配合辦理。
  (五)妨礙、拒絕接受本計畫定期或不定期訓練稽核,經限期改善仍不
        配合者。
      訓練單位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應依本計畫規定退還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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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本署得停止其辦理經核定且未開訓之班
      次,並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署
      及所屬各分署相關職業訓練計畫:
  (一)訓練班次轉包予其他單位辦理。
  (二)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申請本計畫。
  (三)以同一訓練計畫重複本署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
  (四)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未開班且未退還學員訓練費用,經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要求學員配合辦理不實資料之情事。
  (六)未依本計畫規定辦理會計核銷作業或訓練計畫變更作業,經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
      訓練單位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應依本計畫規定退還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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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訓練單位應依下列所定期限辦理核銷作業:
  (一)訓練費核銷資料應於結訓日次日起三十日內送達本署。
  (二)就業輔導費核銷資料應於結訓日次日起一百三十日內送達本署。
  (三)如須補正資料者,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補正
        資料送達本署。
      訓練單位辦理核銷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函送本署辦理:
  (一)經費支出憑證封面。
  (二)支出憑證明細表。
  (三)經費支出明細表。
  (四)原始憑證及支出憑證黏存單。
  (五)參訓學員出缺勤時數統計表。
  (六)訓練經費申請表。
  (七)受(結)訓學員名冊。
  (八)學員成績考核表。
  (九)訓練單位出具之收據或發票。
  (十)每位師資簽名之鐘點費印領清冊。
  (十一)學員簽到退簿。
  (十二)學員簽名之材料領料確認單。
  (十三)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
  (十四)勞保費繳費收據。尚未取得勞保費單據者,可先行郵政劃撥繳
          交勞保費,以劃撥單收據辦理核銷。
  (十五)結訓學員輔導就業成果名冊。
  (十六)人工判定結訓學員就業之證明文件及辦理就業輔導活動相關證
          明文件。
      本署依核定之訓練經費標準,計算給付訓練費及就業輔導費。
      訓練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