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計畫補助訓練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之失業者、具工作意願且工作
技能不足,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新住民: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
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
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
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為前項補助
訓練對象。
第一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