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青年職涯啟動補助要點 (民國 97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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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二十九歲以下
    之大學(含)以上畢業青年,結合事業單位提供工作崗位訓練,以獲
    得職場技能並確認職涯發展方向,擬定青年職涯啟動計畫(以下簡稱
    本計畫)並補助相關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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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下列資格之事業單位得向本局指定之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
    稱職訓中心)提出申請:
(一)合法登記或立案,且投保員工人數五人(含)以上之事業單位(含
      各工商公(協)會所屬會員廠商(均含跨國企業)、公營事業機構
      、非營利組織、學術研究機構等),並克盡納稅義務。
(二)每一事業單位申請工作崗位訓練人數以五十人為上限,且不得逾總
      員工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第一款之事業單位不包括下列行業及工作性質:
(一)保險業、保全業、直銷業及不動產仲介業中,非屬內勤之工作內容
      。
(二)殯葬業、清潔業及人力派遣業之外派人員。
    第一項第一款之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執行本計畫曾有不良紀錄者。
(二)工作性質違反善良風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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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業單位訓練之青年資格如下:
(一)大學(含)以上畢業二十九歲以下未就業青年(以推介日為準),
      推介日前一個月(含)以上未曾就業或曾申報加保勞工保險十四日
      (含)以下,且未曾參加本計畫者。
(二)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訓並由事業單位甄選錄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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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及補助期間如下:
(一)補助每名青年於事業單位之訓練津貼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八千
      元,受訓時間未足月者,依受訓學員實際參加訓練日數發給至少每
      日二百六十七元。
(二)補助勞工保險費(含普通事故保險費用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用)最高
      每月六百七十七元(每日二十二元)。
    前項各款補助項目之補助期間以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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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業單位應備齊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事業單位申請表。
(二)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
(三)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年度最新月份勞保繳款單影本。
(五)職訓中心指定之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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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職訓中心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進行審查時應組成五人以上審查小組。
(二)分初審及複審進行審查,初審進行資格審查,複審進行工作崗位訓
      練計畫審查,項目如下:
      1.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是否完善並符合本計畫目標。
      2.學員福利制度合理性。
      3.事業單位體制健全度。
      4.錄訓機制。
      5.考核機制。
      6.僱用承諾。
      7.過去執行本計畫有無不良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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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事業單位於結訓後一個月內檢附領據、學員訓練津貼支付清冊、留用
    情形、簽到冊、學員訓練月誌、學員考核成績、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
    及事業單位分擔表正本、公立就服機構轉介單及其他應備文件向泰山
    職訓中心辦理請款及核銷。
    勞保費繳納證明事業單位應留存十年,本局或職訓中心得隨時派員抽
    查。上開文件經查未符本要點補助規定時,本局或泰山職訓中心得將
    不符規定之文件剔除,並追繳全部或一部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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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職訓中心督導及考核方式如下:
(一)於訓練期間不定期查訪每一事業單位至少二次。
(二)遇有辦理訓練不符本計畫或相關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予以書面或
      口頭處理,並辦理第二次查訪及追蹤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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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向職訓中心陳明。
(二)對補助款之運用,經本局或職訓中心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
      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全部補助經費外,本局得
      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該計畫一至五年。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向泰山職訓中心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
      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