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第 5 條
本辦法之補助項目,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之工資、失能及死亡補
償為限。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職業災害補償費用,以庇護性就業者勞工
保險投保薪資低於基本工資發生職業災害時,庇護工場或受託團體所支付
工資、失能及死亡補償之差額。
同一職業傷害支付之原領工資之職業災害補償,最長補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