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或特殊教育教師
證書者。
二、取得就業服務員乙級技術士證者。
三、大專校院復健諮商、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特殊教育、心
理輔導、勞工關係、企業管理或人力資源發展之相關科系所畢業者。
四、非屬前款相關科系所畢業,從事就業服務或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
工作一年以上,且完成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專業訓練八十小時以
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明者。
遴用就業服務員,因地處偏遠、人才尋覓不易或有特殊情形致有困難者,
應經主管機關同意後,遴用就業服務助理員代之。就業服務助理員應於就
業服務督導之指導下,協助辦理就業服務事項。
就業服務助理員應具備大專校院以上畢業,從事就業服務或身心障礙者福
利服務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之資格。
第一項就業服務員或前項就業服務助理員,應於進用後一年內完成身心障
礙者就業服務相關專業訓練三十六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明,始
得繼續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