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二
月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