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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
(民國 103 年 07 月 21 日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二 月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