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欠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請核准後轉銷為呆帳:
(一)依第七點規定得不移送執行,而未繳還。
(二)第二點第一款欠費逾十年。
(三)第二點第二款欠費者於行政處分送達前死亡,或送達後死亡且查無
財產。
(四)第二點第三款欠費者死亡,查無財產且無法定繼承人。
(五)第二點第三款欠費者死亡,且法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致財產不足償還。
(六)欠費者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取得執行(債權)憑證。
(七)其他原因,依事實經過取具合適之證明。
欠費轉銷時,應先就提列之備抵呆帳或相關評價準備項下沖抵;如有
不足,始得列為當年度損失。
欠費經依規定列為呆帳損失後收回者,應就其收回數額列為收回年度
之什項收入或備抵呆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