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8 月 28 日修正)
8
八、已屆繳納期限而未受清償之欠費,為逾期欠款債權,應於繳納期限屆
    滿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項,並應每半年將欠費處理情形陳報中央主管
    機關。
10
十、年度呆帳之轉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終了後本局應繕製年度轉銷呆帳清冊,送請本局稽核室查核。
(二)前款查核經認定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得於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內列表檢具有關證明文件送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審議核
      定,並由該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轉審計機關備查。
(三)第一款查核經認定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除應於衛生福利
      部國民年金監理會議決後二個月內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報請中央主
      管機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外,經查明有違法失職情事者,由本局依
      其分層負責及授權情形考核處分,涉及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
    前項作業時間需延長者,應徵得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中央主
    管機關及審計機關同意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