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各類外國人之比例或數額上限如下:
(一)家庭看護工: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但有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
植物人,或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
無法改善者,得增加一人。
(二)家庭幫傭:一戶以聘僱一人為限。
(三)製造工:
1.依本準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者:
以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平均之僱用勞工參加勞工投保人
數之百分之二十為限。但僱用勞工人數不滿五人者,得聘僱外國
人一人。
2.依本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者
:以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平均之僱用勞工參加勞工投保
人數加接續聘僱原雇主勞工人數之百分之二十為限,並不得超過
所接續聘僱原雇主本國勞工之半數。
(四)營造工:
1.一般營造業者:以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平均之僱用勞工
參加勞工投保人數之百分之二十為限。但僱用勞工人數不滿五人
者,得聘僱外國人一人。
2.重大工程業者:
(1)民間計畫工程:依專案核定計畫工程之各該營造工程契約書所
載之工程金額及工期,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
數百分之二十為聘僱外籍營造工之上限。但由民間機構擔任雇
主,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未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契約
工程期限未達一年六個月以上者,不予列計。民間計畫工程未
簽訂個該營造工程契約書者,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
計畫工程認定營造工程金額,工期則依該計畫工程之興建期程
認定之。
(2)政府計畫工程:依專案核定工程之各該營造工程契約書所載之
工程金額及工期,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百
分之二十為聘僱外籍營造工之上限。但各該營造工程經依分級
指標及公式計算總分達八十分以上者,外國人之比例得依其總
分乘以千分之四計算。
(五)機構看護工:養護機構以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人,護理之家
、設有慢性病及呼吸照護病床之醫院,以登記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
人。但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
(六)海洋漁撈工:不得超過漁業執照規定之船員人數扣除最低出海員額
再減國內招募僱用人數。
(七)雙語人員:以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
人數之五分之一為限或受委託管理同一國籍外國人每五十人聘僱一
人,且聘僱總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