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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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大專生之就業
    知識、技能、態度,爰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實務導向之訓練課程,以協
    助大專生提高職涯規劃能力,增加職場競爭力及順利與職場接軌,特
    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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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之任務為:
(一)本計畫之擬訂、規劃、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受理申請補助單位研提訓練計畫,辦理初審及複審等相關事宜。
(三)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建置及修改。
(四)計畫執行資料統計分析及執行成效檢討等。
(五)本計畫預算之執行及管理。
(六)辦理實地訪視及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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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補助單位之任務為:
(一)提報訓練計畫。
(二)提供訓練資源、延聘師資、招生宣導及辦理訓練。
(三)建置相關資料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
(四)自訂就業率、就業穩定度、就業關聯性等指標,協助本局於參訓學
      生畢業後一年六個月期間內追蹤其就業情形。
(五)辦理訓練計畫之行政、教務、會計及輔導等。
(六)計畫執行期間及結束後應配合本局進行實地訪視及評鑑等。
    前項第四款所稱就業率、就業穩定度或就業關聯性,其定義如下:
(一)就業率:指參訓學生畢業後三、六、九個月之勞保加保比率。
(二)就業穩定度:指參訓學生畢業後所從事之第一份工作持續就業達六
      個月(含)以上之比率及畢業後一年六個月內曾經持續就業達六個
      月(含)以上之比率。
(三)就業關聯性:指參訓學生學以致用之比率。
    前項計算方式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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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助單位應為經教育部立案之全國大專校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提出申請:
(一)本計畫申請截止時,已受教育部核定以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
      究中心計畫補助者。
(二)學校財務及會計制度未臻健全,且最近一年內有審計會計相關之重
      大違規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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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訓練領域別為流通業、財務金融、經營管理、資訊系統應用管
    理、數位內容、觀光業、醫療保健與照顧服務、人文社會與教育、電
    子科技及金屬機電等十大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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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補助範圍為業界實務講座與職場體驗及職涯相關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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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經教育部核定以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補助者,補助每項申請計畫
    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六十萬元,
    其餘由學校配合款支應。
    曾受教育部前項計畫補助者,補助每項申請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六十
    為上限,最高補助三十萬元,其餘由學校配合款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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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訓練期間為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受理申請期間,
    由本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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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補助單位研提訓練計畫應以「校」為單位,檢附彙總表(附件二
    )及應備文件,行文向本局申請。
    前項應備文件為:
(一)計畫書(附件三)。
(二)運用學校現有制度、規定或學程辦法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課程表及教學大綱。
(四)授課師資學經歷資料。
(五)職場體驗契約書影本。
    前項資料依計畫別裝訂成冊,應各備電子檔一份及紙本六份。
    申請補助單位應就科系特色、學校配合資源及產業發展趨勢規劃訓練
    計畫。訓練課程內容有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之情事,由申請補助單
    位依法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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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補助單位研提訓練計畫應以「校」為單位,檢附彙總表(附件二
    )及應備文件,行文向本局申請。
    前項應備文件為:
(一)計畫書(附件三)。
(二)運用學校現有制度、規定或學程辦法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課程表及教學大綱。
(四)授課師資學經歷資料。
(五)職場體驗契約書影本。
    前項資料依計畫別裝訂成冊,應各備電子檔一份及紙本六份。
    申請補助單位應就科系特色、學校配合資源及產業發展趨勢規劃訓練
    計畫。訓練課程內容有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之情事,由申請補助單
    位依法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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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補助單位辦理職場體驗應依訓練性質結合一家(含)以上之事
      業單位,簽立職場體驗契約書(附件四),提供實習機會。
      體驗期間不得低於一個月(核計總訓練時數一百六十小時),且須
      為參訓學生投保意外險,保額不得低於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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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補助單位辦理職涯相關教育應運用講座、研習或其他創新多元
      之活動方式,協助參訓學生習得勞動法令及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如
      附件五)等職涯相關知識,總時數不得低於三十小時。
      前項課程由申請補助單位統一辦理,並於各訓練計畫中載明經費分
      攤方式,供各訓練計畫之參訓學生共同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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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計畫初審由本局或委託其他單位針對申請補助單位資格、應備文
      件進行審查。
      複審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以書面審查及會議審查進
      行。
      前項複審項目為計畫規劃之完整性(百分之二十五)、課程規劃情
      形(百分之三十)、職場體驗規劃情形(百分之三十)、預期指標
      及達成度分析(百分之十五)、曾受本局補助辦理就業學程之執行
      情形(依情節酌予扣分)。
      複審總分未達七十分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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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計畫課程執行以日間部在校生(不含研究生)為對象,由受補助
      單位辦理參訓學生甄選,得跨科系招生。但應以同一學制為原則。
      受補助單位應輔導參訓學生於參訓前填具就業追蹤同意書(附件六
      )。
      訓練計畫經核定後,得於不增加本局補助經費之原則下,經本局同
      意後辦理計畫變更。但參訓學生甄選條件、課程時間、課程名稱、
      經費編列科目或明細等事項之變更,各以二次為限。
      本計畫之學分核計或參訓證書,由受補助單位認定或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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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局補助經費屬經常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本計畫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
      受補助單位應於上學期十月三十一日前,檢齊各計畫參訓學生名冊
      (附件七)、參訓學生就業追蹤同意書與領據,備文向本局申請第
      一期款,經本局審核後撥付第一期款即總補助款百分之五十。
      受補助單位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檢齊經費支出總表(附件八
      )、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九)、經費支出憑證表(附件十)、經
      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附件十一),向本局結報第一期款。
      計畫結束後,受補助單位應於下學期七月三十一日前,檢齊各計畫
      參訓學生名冊(附件七)、經費支出總表(附件八)、經費支出明
      細表(附件九)、經費支出憑證表(附件十)、經費類送審憑證明
      細表(附件十一)、成果報告及領據,備文向本局申請第二期款及
      結報,經本局審核後撥付尾款。
      經本局核定之計畫,應依計畫經費明細表支用補助款,各項目經費
      不得互為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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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受補助單位申請各期補助款時,其全程參訓學生人數未達十五人者
      ,按比例扣減該計畫當期補助款。其比例計算方式為人數不足之學
      程該期應撥金額先除以十五人再乘上不足人數,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計。
      受補助單位之學校配合款實際支付金額未達核定金額者,本局於撥
      付第二期款時,按比例扣減補助款;如第二期款不足扣減,應自本
      局通知日起十四日內繳回差額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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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計畫之督導及考核,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大專
      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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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計畫補助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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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