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局補助申請單位之經費,以每一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
最高補助六十萬元,其餘由申請補助單位自籌。補助項目及編列標準
如下:
(一)出席費:限辦理計畫之期中、期末檢討、規劃分析會議等專家學者
出席費,每人每場次最高二千元。但校內編制人員不得請領。
(二)外聘講師鐘點費:補助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一千六百元。
(三)交通費:補助外聘講師到校授課及學校教師或工作人員拜訪本計畫
合作單位之交通往返所需經費,依自強號之票價補助;因實際需要
需搭乘高鐵或飛機者,應檢據覈實報銷。
(四)學雜費:限支用於教材、講義、文具紙張、郵電、招訓宣導、印刷
裝訂等,以每人每小時十二元計算(不含職場體驗課程)。
(五)材料費:限補助術科課程,支用於實習用材料、設備維護及消耗性
材料購置等項目,每人每小時最高一百元,每人最高六百元為上限
。
(六)場地費:每日最高補助六千元,受補助單位以自有場地辦理者,不
予補助。
(七)租車費:每日最高補助九千元。
(八)訓後就業服務費:受補助單位辦理職場體驗訪視及就業輔導工作之
相關經費,每人補助二千元,每一訓練計畫最高以五萬元為上限。
但不得以校內編制人員簽領清冊做為原始憑證。
(九)保險費:補助參訓學生於職場體驗期間之意外險保費,保險額度每
人一百萬元。
(十)工作人員費:每小時一百元,每日最高補助八百元,每月以二十日
為上限。但校內編制人員不得請領。
(十一)行政管理費:為各項費用總和百分之九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