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民國 98 年 12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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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大專生之就業
    知識、技能、態度,爰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實務導向之訓練課程,以協
    助大專生提高職涯規劃能力,增加職場競爭力及順利與職場接軌,特
    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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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之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擬訂、規劃、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本計畫之申請、審查及核定補助等相關事宜。
(三)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建置擴充及維運。
(四)本計畫整體執行管控、訪視、評鑑及成效檢討。
(五)本計畫預算之執行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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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補助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提報訓練計畫。
(二)提供訓練資源、延聘師資、招生宣導、辦理訓練及畢業生就業輔導
      。
(三)建置相關資料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
(四)自訂就業率及其他預期就業成效,並應輔導參訓學生於參訓前填具
      就業追蹤同意書(附件一),協助本局於參訓學生畢業後追蹤其就
      業情形。
(五)辦理訓練計畫之行政、教務、會計及輔導事項。
(六)計畫執行期間及結束後應配合本局進行實地訪視及評鑑事項。
    前項第四款所稱就業率,指參訓學生畢業後三、六、九個月之就業率
    。計算方式為已就業人數除以參訓學生中不含服役及升學者之畢業人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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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助單位應為教育部立案,且學校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最近一
    年內未有審計會計相關重大違規紀錄者之大專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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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課程執行對象為同一學制日間部畢業前二年之本國籍在校生,
    由申請補助單位辦理參訓學生甄選,得跨科系招生。但不含碩士生、
    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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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訓練領域別為流通業、財務金融、經營管理、數位內容與資訊
    管理、觀光與餐旅服務、醫療保健與照顧服務、人文社會與文化創意
    、電子電力與光機電、精密機械與金屬機電、生態保護與環境相關產
    業等十大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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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補助單位應就科系特色、學校配合資源及產業發展趨勢,規劃以
    就業為導向之訓練計畫。訓練計畫應含專精課程、職場體驗及共通核
    心職能課程。
    前項課程規劃內容如下:
(一)專精課程:
      1.應達三門以上,且為本計畫訓練期間之課程,總時數不得低於一
        百六十二小時。
      2.至少應聘六位以上非校內及他校專任教師之業界專業人士擔任講
        師,其授課總時數不得低於八十小時。
(二)職場體驗:
      1.應依訓練性質結合一家(含)以上之單位,簽立職場體驗同意書
        ,提供實習機會。
      2.體驗期間不得低於八十小時,且須為參訓學生投保意外險,保險
        額度不得低於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其中至少應有連續五個
        工作天之實習體驗,但不含參訪活動。
      3.申請補助單位於實施職場體驗前,應先輔導學生選擇適合之職場
        體驗單位。職場體驗期間應進行訪視至少二次;職場體驗結束後
        ,應評核參訓學生訓練成效,提出輔導建議。各次輔導及訪視應
        做成紀錄。
(三)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1.應依本局公告之共通核心職能課程(附件二)辦理,並運用講座
        、研習或其他創新多元之活動方式,協助參訓學生建立正確工作
        態度,總時數為四十八小時,得另增加有助於學生職涯發展相關
        學習之課程及時數。
      2.課程師資之百分之五十以上,應為本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料
        庫之師資。
      3.課程得由申請補助單位統一辦理,並於各訓練計畫中載明經費分
        攤方式,供各訓練計畫之參訓學生共同選修。
    訓練課程內容有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應由申請補助單位依法負責
    處理。
    本計畫之學分核計或參訓證書,由申請補助單位認定或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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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訓練期間為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期間
    ,由本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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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補助單位應以校為單位研提訓練計畫,並檢附下列應備文件,行
    文向本局申請:
(一)申請公文。
(二)申請計畫彙總表(附件三)。
(三)申請計畫書(附件四):應依計畫別裝訂成冊,各計畫書應各備電
      子檔一份及紙本六份。
(四)職場體驗同意書(附件五)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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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局補助申請單位之經費,以每一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
    最高補助六十萬元,其餘由申請補助單位自籌。補助項目及編列標準
    如下:
(一)出席費:限辦理計畫之期中、期末檢討、規劃分析會議等專家學者
      出席費,每人每場次最高二千元。但校內編制人員不得請領。
(二)外聘講師鐘點費:補助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一千六百元。
(三)交通費:補助外聘講師到校授課及學校教師或工作人員拜訪本計畫
      合作單位之交通往返所需經費,依自強號之票價補助;因實際需要
      需搭乘高鐵或飛機者,應檢據覈實報銷。
(四)學雜費:限支用於教材、講義、文具紙張、郵電、招訓宣導、印刷
      裝訂等,以每人每小時十二元計算(不含職場體驗課程)。
(五)材料費:限補助術科課程,支用於實習用材料、設備維護及消耗性
      材料購置等項目,每人每小時最高一百元,每人最高六百元為上限
      。
(六)場地費:每日最高補助六千元,受補助單位以自有場地辦理者,不
      予補助。
(七)租車費:每日最高補助九千元。
(八)訓後就業服務費:受補助單位辦理職場體驗訪視及就業輔導工作之
      相關經費,每人補助二千元,每一訓練計畫最高以五萬元為上限。
      但不得以校內編制人員簽領清冊做為原始憑證。
(九)保險費:補助參訓學生於職場體驗期間之意外險保費,保險額度每
      人一百萬元。
(十)工作人員費:每小時一百元,每日最高補助八百元,每月以二十日
      為上限。但校內編制人員不得請領。
(十一)行政管理費:為各項費用總和百分之九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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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局審查訓練計畫之方式及原則如下:
  (一)初審由本局或委託其他單位針對申請補助單位資格、經費編列情
        形、應備文件及是否依本計畫規定內容填列等審查,未通過初審
        審查者,不得進入複審。
  (二)複審由本局或委託其他單位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
        會議,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派員到場簡
        報說明或進行實地訪查,申請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三)複審項目為計畫規劃之完整性、課程規劃情形(含課程內容與就
        業市場所需職能之關連性、專業課程及職場體驗可否有效減少學
        用落差)、校外師資之專業性、畢業生就業輔導機制之週延性、
        以往執行績效及學校行政配合情形等。
  (四)複審成績總分未達七十分者,不予補助;總分達七十分以上者,
        依各訓練領域、經費預算及與發展重要產業政策之相關性等擇優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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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訓練計畫經本局核定後,得於不增加本局補助經費之原則下,經本
      局同意後辦理計畫變更。但課程時間、課程名稱、經費編列科目或
      明細等事項變更,各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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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應依下列方式辦理結報及撥款:
  (一)本計畫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上學期十二月十日前,檢齊收款收據、存摺帳號
        影本、收款收據清表(附件六)、經費支出總表(附件七)、支
        出機關分攤表(附件八)、經費支出憑證表(附件九)、經費類
        送審憑證明細表(附件十)、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十一)、系
        統產出核定之經費規劃表、及各計畫參訓學生名冊(附件十二)
        ,行文向本局申請第一期補助款,經本局審核後撥付總補助款百
        分之三十。
  (三)計畫結束後,受補助單位應於下學期十月三十一日前,檢齊收款
        收據、存摺帳號影本、收款收據清表、經費支出總表、支出機關
        分攤表、經費支出憑證表、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經費支出明
        細表、系統產出核定之經費規劃表、各計畫參訓學生名冊、就業
        追蹤同意書及成果報告(含職場體驗訪視與輔導紀錄),行文向
        本局申請第二期補助款及結報,經本局審核後撥付尾款。
      經本局核定之計畫,應依計畫經費明細表支用補助款,各項目經費
      除行政管理費外,得相互流用,其比例以各項目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
      受補助單位未依第一項期限向本局請款或結報經費,或申請文件不
      全,未於接獲本局通知後三個工作天內補正,視同未申請。已撥付
      之款項,並應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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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受補助單位申請結報第二期補助款時,依第七點規定修畢各項課程
      之應屆畢業生人數應達十五人。
      未達前項規定人數者,按本局核定補助金額之十五分之一乘上不足
      人數扣減,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
      前項規定人數不得以過去年度曾參加相同課程之參訓學生折抵。
      受補助單位之學校自籌款實際支付金額未達核定金額者,本局於撥
      付第二期款時,按比例扣減本局核定補助金額;如第二期款不足扣
      減時,應自本局通知日起十四日內繳回差額款項。
    第一項規定所稱修畢,指該項課程成績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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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計畫之督導及考核,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推動辦理職
      業訓練補助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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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計畫補助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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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已核定之訓練計畫,適用核定時本計畫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