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民國 99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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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大專生之就業
    知識、技能、態度,爰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實務導向之訓練課程,以協
    助大專生提高職涯規劃能力,增加職場競爭力及順利與職場接軌,特
    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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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之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擬訂、規劃、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建置擴充及維運。
(三)本計畫整體宣導、執行管控、訪視、評鑑及成效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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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所屬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中區職業訓練中心
    、臺南職業訓練中心及南區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之任
    務如下:
(一)服務轄區內本計畫宣導、執行、申請服務、計畫審查及補助等事項
      。
(二)服務轄區內本計畫訓練品質之管控、查核、成效檢討及成果交流。
(三)服務轄區內本計畫申訴之處理。
(四)服務轄區內本計畫網站及資訊管理相關作業系統之資料登錄及管理
      。
(五)本計畫預算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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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助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提報訓練計畫。
(二)提供訓練資源、延聘師資、招生宣導、辦理訓練及畢業生就業輔導
      。
(三)建置相關資料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其中訓練計畫書內容應於訓
      練計畫核定後一個月內建置完成;參訓學員名冊應於上、下學期開
      學後一個月內建置完成。
(四)自訂就業率及其他預期就業成效。
(五)應輔導參訓學生於參訓前填具就業追蹤同意書(附件一)與參訓期
      間配合查核工作及問卷調查,並協助本局及職訓中心於參訓學生畢
      業後追蹤其就業情形。
(六)辦理訓練計畫之行政、教務、會計及輔導事項。
(七)計畫執行期間及結束後應配合進行實地訪視及評鑑事項。
    前項第四款所稱就業率,指參訓學生畢業後三、六、九個月之就業率
    。計算方式為已就業人數除以參訓學生中不含服役及升學者之畢業人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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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補助單位應為教育部立案,且學校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最近一
    年內未有審計會計相關重大違規紀錄者之大專校院。
    申請補助單位不得以向教育部申辦之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或
    其他類似學程重複申請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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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課程執行對象為同一學制日間部畢業前二年之本國籍在校生,
    由申請補助單位辦理參訓學生甄選,得跨科系招生。但不含碩士生、
    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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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訓練領域別為流通業、財務金融、經營管理、數位內容與資訊
    、觀光與餐旅服務、醫療保健與照顧服務、人文社會與文化創意、機
    電、生態保護與環境、生物科技與農業相關產業等十大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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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補助單位應就科系特色、學校配合資源、產業發展趨勢及業界所
    需人才,規劃以就業為導向之訓練計畫,課程內容應具關聯性與銜接
    性,並以跨領域整合或創新等方式實施。訓練計畫應含專精課程、職
    場體驗及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前項課程規劃內容如下:
(一)專精課程:
      1.須為本計畫訓練期間且非屬參訓學生於學校入學時原科系開設之
        必選修課程(即應為參訓學生外加之課程),總時數不得低於一
        百六十二小時。
      2.至少應聘六位以上非校內及他校專任教師之業界專業人士擔任講
        師,其授課總時數不得低於八十小時。
      3.訓練計畫屬經營管理領域之人力資源管理類者,得參照本局訓練
        品質評核系統(TTQS)管理課程架構表(如附件二)規劃課程。
(二)職場體驗:
      1.應依訓練性質結合一家(含)以上之單位,簽立職場體驗同意書
        ,提供實習機會,職場體驗單位應與課程規劃具關聯性。
      2.體驗期間不得低於八十小時,且須為參訓學生投保意外險,每人
        保險額度不得低於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其中至少應有連續
        五個工作天之實習體驗,但不含參訪活動。
      3.申請補助單位於實施職場體驗前,應先輔導學生選擇適合之職場
        體驗單位。職場體驗期間應進行訪視至少二次;職場體驗結束後
        ,應評核參訓學生訓練成效,提出輔導建議。各次輔導及訪視應
        做成紀錄。
(三)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1.應依本局公告之共通核心職能課程(附件三)辦理,並運用講座
        、研習或其他創新多元之活動方式,協助參訓學生建立正確工作
        態度,總時數為四十八小時,得另增加有助於學生職涯發展相關
        學習之課程及時數。
      2.講授本局公告課程之師資人數,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為本局共通
        核心職能課程師資料庫之師資。
      3.課程得由申請補助單位統一辦理,並於各訓練計畫中載明經費分
        攤方式,供各訓練計畫之參訓學生共同選修。
    訓練課程內容有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應由申請補助單位依法負責
    處理。
    本計畫之學分核計或參訓證書,由申請補助單位認定或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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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訓練期間為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期間
    ,由各職訓中心報本局備查後,於本計畫網站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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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補助單位應以校為單位研提訓練計畫,並檢附下列應備文件,行
    文向申請補助單位所在地之職訓中心申請:
(一)申請公文。
(二)申請計畫彙總表(附件四)。
(三)申請計畫書(附件五)。
(四)職場體驗同意書(附件六)影本。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文件,應依計畫別裝訂成冊,各計畫書應各
    備電子檔一份及紙本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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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補助辦理訓練之經費,以每一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最
      高補助六十萬元,其餘由申請補助單位自籌。補助項目及編列標準
      如下:
  (一)出席費:限辦理計畫之期中、期末檢討、規劃分析會議等專家學
        者出席費,每人每場次最高二千元。但校內編制人員不得請領。
  (二)講師鐘點費:補助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一千六百元;補助內聘講
        師每小時最高八百元。但同一業師於同課程同時段領取本項目經
        費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款,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鐘點費支給
        規定,合計不得超過前述標準。
  (三)交通費:補助外聘講師到校授課及學校教師或工作人員拜訪本計
        畫合作單位之交通往返所需經費,依自強號之票價補助;因實際
        需要需搭乘高鐵或飛機者,應檢據覈實報銷。
  (四)學雜費:限支用於教材、講義、文具紙張、郵電、招訓宣導、印
        刷裝訂等,以每人每小時最高十二元計算(不含職場體驗課程)
        。
  (五)材料費:限補助術科課程,支用於實習用材料及消耗性材料購置
        等項目,每人每小時最高一百元,每人最高六百元為上限。
  (六)場地費:每日最高補助六千元,受補助單位以自有場地辦理者,
        不予補助。
  (七)租車費:每日最高補助九千元。
  (八)訓後就業服務費:受補助單位辦理職場體驗訪視及就業輔導工作
        之相關經費,每人補助二千元,每一訓練計畫最高以五萬元為上
        限。但不得以校內編制人員簽領清冊做為原始憑證。
  (九)保險費:補助參訓學生於職場體驗期間之意外險保費,保險額度
        每人一百萬元。
  (十)工作人員費:每小時一百元,每日最高補助八百元,每月以二十
        日為上限。但校內編制人員不得請領。
  (十一)行政管理費:為上開各項費用總和百分之九為上限。
      各項經費結報憑證佐證文件應依本局規定(附件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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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職訓中心審查訓練計畫之方式及原則如下:
  (一)初審由職訓中心針對申請補助單位資格、經費編列情形、應備文
        件及是否依本計畫規定內容填列等審查,未通過初審審查者,不
        得進入複審。
  (二)複審由職訓中心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會議,以書
        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派員到場簡報說明或進
        行實地訪查,申請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三)複審項目為計畫規劃之完整性、課程規劃情形(含課程內容與就
        業市場所需職能之關連性、專業課程及職場體驗可否有效減少學
        用落差)、校外師資之專業性、畢業生就業輔導機制之週延性、
        以往執行績效、二年內曾有放棄或中止計畫及學校行政配合情形
        等。
  (四)複審成績總分未達七十分者,不予補助;總分達七十分以上者,
        依各訓練領域、經費預算及與發展重要產業政策之相關性等擇優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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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訓練計畫經職訓中心核定後,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之原則下,經職
      訓中心同意後辦理計畫變更。但課程時間、課程名稱、經費編列科
      目或明細等事項變更,各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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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應依下列方式辦理結報及撥款:
  (一)本計畫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上學期十二月十日前,檢齊收款收據、存摺帳號
        影本、收款收據清表(附件八)、經費支出總表(附件九)、支
        出機關分攤表(附件十)、經費支出憑證表(附件十一)、經費
        類送審憑證明細表(附件十二)、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十三)
        、系統產出核定之經費規劃表及各計畫參訓學生名冊(附件十四
        ),行文向職訓中心申請第一期補助款,經職訓中心審核後撥付
        總補助款百分之三十。
  (三)計畫結束後,受補助單位應於下學期九月三十日前,檢齊收款收
        據、存摺帳號影本、收款收據清表、經費支出總表、支出機關分
        攤表、經費支出憑證表、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經費支出明細
        表、系統產出核定之經費規劃表、各計畫參訓學生名冊、就業追
        蹤同意書及成果報告(含職場體驗訪視與輔導紀錄),行文向職
        訓中心申請第二期補助款及結報,經職訓中心審核後撥付尾款。
      經核定之計畫,應依計畫經費明細表支用補助款,各項目經費除行
      政管理費外,得相互流用,其比例以各項目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受補助單位未依第一項期限向職訓中心請款或結報經費,或申請文
      件不全未於接獲職訓中心通知後三個工作天內補正,視同未申請。
      已撥付之款項,並應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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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受補助單位申請結報第二期補助款時,修畢各項課程之應屆畢業生
      人數應達十五人。
      未達前項規定人數者,按職訓中心核定補助金額之十五分之一乘上
      不足人數扣減,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
      前項規定人數不得以修習學校輔系、其他學分學位學程之相同課程
      或過去年度曾參加相同課程之參訓學生折抵。
      受補助單位之學校自籌款實際支付金額未達核定金額者,職訓中心
      於撥付第二期款時,按比例扣減職訓中心核定補助金額;如第二期
      款不足扣減時,應自職訓中心通知日起十四日內繳回差額款項。
      第一項規定所稱修畢,指該項課程成績及格者。
      第二項及第四項扣減金額至多扣減至核定補助額度用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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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計畫之督導及考核,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職業
      訓練中心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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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計畫補助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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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已核定之訓練計畫,依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本計畫
      規定辦理。但訓練計畫之督導、管控、查核、成效檢討、成果交流
      、申訴處理、網站資訊管理作業系統登錄管理、計畫變更、經費執
      行管控與結報撥款及參訓學生畢業後就業追蹤等,自一百年一月一
      日起,由職訓中心依本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