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民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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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助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提報訓練計畫。
(二)提供訓練資源、延聘師資、招生宣導、辦理訓練及畢業生就業輔導
      。
(三)建置相關資料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其中訓練計畫書內容應於訓
      練計畫核定後一個月內建置完成;參訓學員名冊應於上、下學期開
      學後一個月內建置完成。
(四)應輔導前款參訓學生於參訓前填具就業追蹤同意書(附件一)與參
      訓期間配合查核工作及問卷調查,並協助本局及職訓中心於參訓學
      生畢業後追蹤其就業情形。
(五)自訂就業率及其他預期就業成效。
(六)辦理訓練計畫之行政、教務、會計及輔導事項。
(七)計畫執行期間及結束後應配合進行實地訪視及評鑑事項。
    前項第五款所稱就業率,指參訓學生畢業後三、六、九個月之就業率
    。計算方式為已就業人數除以參訓學生中不含服役及升學者之畢業人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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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訓練領域別為流通業、財務金融、經營管理、數位內容與資訊
    、觀光與餐旅服務、醫療保健與照顧服務、人文社會與文化創意、機
    電、生態與環境保育、生物與農業科技相關產業等十大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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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補助單位應就科系特色、學校配合資源、產業發展趨勢及業界所
    需人才,規劃以就業為導向之訓練計畫,課程內容應具關聯性與銜接
    性,並以跨領域整合或創新等方式實施。訓練計畫應含專精課程、職
    場體驗及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前項課程規劃內容如下:
(一)專精課程:
      1.須為本計畫訓練期間且非屬參訓學生於學校入學時原科系開設之
        必選修課程(即應為參訓學生外加之課程),總時數不得低於一
        百六十二小時。
      2.至少應聘六位以上非校內及他校專任教師之業界專業人士擔任講
        師,其授課總時數不得低於八十小時。
      3.訓練計畫屬經營管理領域之人力資源管理類者,得參照本局訓練
        品質評核系統(TTQS)管理課程架構表(如附件二)規劃課程。
(二)職場體驗:
      1.應依訓練性質結合一家(含)以上之單位,簽立職場體驗同意書
        ,提供合計十五名以上之體驗機會,職場體驗單位應與課程規劃
        具關聯性。
      2.體驗期間不得低於八十小時,且須為參訓學生投保平安保險,每
        人保險額度不得低於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其中至少應有連
        續五個工作天之實習體驗,但不含參訪活動。
      3.申請補助單位於實施職場體驗前,應先輔導學生選擇適合之職場
        體驗單位。職場體驗期間應進行訪視至少一次;職場體驗結束後
        ,應評核參訓學生訓練成效,提出輔導建議。各次輔導及訪視應
        做成紀錄(附件三)。
      4.同一實習學生進行教育部校外實習課程計畫及本計畫職場體驗課
        程,有同一時段於同一事業單位進行者,視為重複申請,該學程
        職場體驗之相關補助經費,依參訓學生人數與重複人數之比率予
        以繳回。
(三)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1.應依本局公告之共通核心職能課程(附件四)辦理,並運用講座
        、研習或其他創新多元之活動方式,協助參訓學生建立正確工作
        態度,總時數為四十八小時,得另增加有助於學生職涯發展相關
        學習之課程及時數。
      2.本局公告課程時數應有百分之五十(含)以上為本局共通核心職
        能課程師資講授。
      3.課程得由申請補助單位統一辦理,並於各訓練計畫中載明經費分
        攤方式,供各訓練計畫之參訓學生共同選修。
      訓練課程內容有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應由申請補助單位依法負
      責處理。
      本計畫之學分核計由受補助單位認定,全程參訓成績及格者,應依
      本局結訓證書格式(附件五)由受補助單位核發證書。
      本計畫所列課程及課程單元內容經核定後,應依核定內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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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補助辦理訓練之經費,以每一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最
      高補助六十萬元,其餘由申請補助單位自籌。補助項目及編列標準
      如下:
  (一)出席費:限辦理計畫之期中、期末檢討、規劃分析會議等專家學
        者出席費,每人每場次最高二千元。但校內編制人員不得請領。
  (二)講師鐘點費:補助專精課程或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外聘講師每小時
        最高一千六百元、內聘講師每小時最高八百元,同課程同時段之
        補助費應以一名講師為限。但同一業師於同課程同時段領取本項
        目經費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款,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鐘點費
        支給規定,合計不得超過前述標準。
  (三)交通費:補助外聘講師到校授課、業界專家學者到校出席會議及
        學校教師或工作人員拜訪本計畫合作單位之交通往返所需經費,
        依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票價補助;因實際需要需搭乘高鐵或飛機
        者,應檢據覈實報銷。
  (四)學雜費:限支用於教材、講義、文具紙張、郵資、招訓宣導、印
        刷裝訂等,以每人每小時最高十二元計算(不含職場體驗課程)
        。
  (五)材料費:限補助術科課程,支用於實習用材料及消耗性材料購置
        等項目,每人最高六百元為上限。
  (六)場地費:每日最高補助六千元,受補助單位以自有場地辦理者,
        不予補助。
  (七)租車費:每日每輛最高補助九千元。
  (八)訓後就業服務費:受補助單位辦理職場體驗訪視、就業輔導工作
        及職場體驗合作單位提供專業指導之相關經費,編列金額以參訓
        學員人數乘以二千元為上限。但不得以校內編制人員簽領清冊做
        為原始憑證。
  (九)保險費:補助參訓學生於職場體驗期間之平安保險保費,補助保
        險額度每人最高一百萬元。
  (十)工作人員費:應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當年度基本工資時
        薪標準規定編列,每人每日以八小時為限且每人每月以一百六十
        小時為上限,每學程總額不得超過該學程補助額度合計之百分之
        二十五。但校內編制人員不得請領。以跨學程運用本項經費者,
        各學程間每人工作時段不得重複,且每月不得超過基本工資數額
        。
  (十一)優秀學員獎勵:參訓學員成績為該學程全程參訓者前三名以內
          ,由學程自訂獎勵金額,每學程總額不得超過該學程補助額度
          合計之百分之三。但學程人數未達十五人者,本項目經費不得
          支領。
  (十二)行政管理費:為上開各項費用總和百分之十為上限。
      於未違反相關規定前提下,第一項自籌訓練經費得含計畫主持人費
      用,每學程總額不得超過該學程自籌款額度合計之百分之二十五。
      各項經費結報憑證佐證文件應依本局規定(附件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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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職訓中心審查訓練計畫之方式及原則如下:
  (一)初審由職訓中心針對申請補助單位資格、經費編列情形、應備文
        件及是否依本計畫規定內容填列等審查,未通過初審審查者,不
        得進入複審。
  (二)複審由職訓中心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會議,以書
        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派員到場簡報說明或進
        行實地訪查,申請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三)複審項目為計畫規劃之完整性、課程規劃情形(含課程內容與就
        業市場所需職能之關連性、專業課程及職場體驗可否有效減少學
        用落差)、校外師資之專業性、畢業生就業輔導機制之周延性、
        以往執行績效、二年內曾有放棄或中止計畫、學校行政配合情形
        及具國際化學程性質等。
  (四)複審成績總分未達七十分者,不予補助;總分達七十分以上者,
        依各訓練領域、經費預算及與發展重要產業政策之相關性等擇優
        補助。
      通過名單公告後,對審查結果有疑義者,得於公告後十日內以校為
      單位行文向所屬轄區職訓中心提出複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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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計畫為鼓勵受補助單位協助參訓學生與職場接軌,增加應屆畢業
      生就業機會,申請補助單位依本計畫完成學程各項實施訓練,並達
      成全程參訓應屆畢業生二十人(含)以上、全程參訓學生每人體驗
      時數達一百二十小時(含)以上及職場體驗單位明確僱用合計至少
      十位參訓學生就業者,或為國際化學程並提供境外實習機會者,具
      優良學程評比資格。
      優良學程評比依該年度學程評鑑總成績進行排序,凡符合前項規定
      資格者,得參與評比,其獎勵額度及方式,另訂之。
      第一項全程參訓應屆畢業生及職場體驗單位所提供之就業機會不得
      重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