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民國 104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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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所稱課程,其執行對象如下:
(一)大專就業學程
      1.同一學制日間部畢業前一年之本國籍在校生,由申請補助單位辦
        理參訓學生甄選,得跨科系招生,但不含碩士生、博士生。
      2.二技二年級與四技之四年級及二專二年級與五專之五年級得視為
        同一學制。
(二)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專班:
      1.以大專校院本國籍在校學生大一至大四之學生實施。
      2.相關領域且同一學制,其中二技與四技之三、四年級為同一學制
        ,二專與五專之四、五年級為同一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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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訓練領域別為流通業、財務金融、經營管理、數位內容與資訊
    、觀光與餐旅服務、醫療保健與照顧服務、人文社會與文化創意、造
    型與時尚設計、營建工程與機電、生態環保與生物農業科技相關產業
    等十大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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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補助單位應就科系特色、學校配合資源、產業發展趨勢及業界所
    需人才,規劃以就業為導向之訓練計畫,課程內容應具關聯性與銜接
    性,並以跨領域整合或創新等方式實施。訓練計畫應含專精課程、職
    場體驗課程及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前項課程規劃內容如下:
(一)專精課程:
      1.須為本計畫訓練期間且非屬參訓學生於學校入學時原科系開設之
        必選修課程(即應為參訓學生外加之課程),總時數不得低於一
        百六十二小時。
      2.至少應聘六位以上非校內及他校專任教師之業界專業人士擔任講
        師,其授課總時數不得低於八十小時。
      3.訓練計畫屬經營管理領域之人力資源管理類者,得參照本署人才
        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管理課程架構表(如附件二)規劃課
        程。
(二)職場體驗課程:
      1.應依訓練性質結合一家(含)以上之單位,簽立職場體驗同意書
        ,提供合計十五名以上之體驗機會,職場體驗單位應與課程規劃
        具關聯性。
      2.體驗期間不得低於一百二十小時,且須為參訓學生投保平安保險
        ,每人保險額度不得低於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其中至少應
        有連續五個工作天之實習體驗,但不含參訪活動。
      3.申請補助單位於實施職場體驗前,應先輔導學生選擇適合之職場
        體驗單位。職場體驗期間應進行訪視至少一次;職場體驗結束後
        ,應評核參訓學生訓練成效,提出輔導建議。各次輔導及訪視應
        做成紀錄(附件三)。
      4.同一實習學生進行教育部校外實習課程計畫及本計畫職場體驗課
        程,有同一時段於同一事業單位進行者,視為重複申請,該學程
        職場體驗之相關補助經費,依參訓學生人數與重複人數之比率予
        以繳回。
(三)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1.應依本署公告之共通核心職能課程(附件四)辦理,並運用講座
        、研習或其他創新多元之活動方式,協助參訓學生建立正確工作
        態度,總時數為四十八小時,得另增加有助於學生職涯發展相關
        學習之課程及時數。
      2.本署公告課程時數應有百分之五十(含)以上為本署共通核心職
        能課程師資講授。
      3.課程得由申請補助單位統一辦理,並於各訓練計畫中載明經費分
        攤方式,供各訓練計畫之參訓學生共同選修。
        訓練課程內容有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應由申請補助單位依法
        負責處理。
    本計畫之學分核計由受補助單位認定,全程參訓成績及格者,應依本
    署結訓證書格式(附件五)由受補助單位核發證書。
    本計畫所列課程及課程單元內容經核定後,應依核定內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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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訓練期間為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期間
    ,由本署於本計畫網站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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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補助單位應以校為單位研提訓練計畫,並檢附下列應備文件,
      行文向申請補助單位所在地之分署申請:
  (一)申請公文。
  (二)申請計畫彙總表(附件六)。
  (三)申請計畫書(附件七)。
  (四)職場體驗同意書(附件八)影本。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文件,應依計畫別裝訂成冊,各計畫書應
      各備電子檔一份及紙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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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補助辦理訓練之經費,以每一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最
      高補助六十萬元,其餘由申請補助單位自籌。補助項目及編列標準
      如下:
  (一)計畫主持人費:應按月編列,每學程總額不得超過該學程補助額
        度合計之百分之五,每月上限不得超過三千元。
  (二)工作人員費:應符合勞動部公告之當年度基本工資時薪標準規定
        編列,每人每日以八小時為限且每人每月以一百六十小時為上限
        ,每學程總額不得超過該學程補助額度合計之百分二十五。但校
        內編制人員不得請領。以跨學程運用本項經費者,各學程間每人
        工作時段不得重複,且每月不得超過基本工資數額。
  (三)出席費:限辦理計畫之期中、期末檢討、規劃分析會議等專家學
        者出席費,每人每場次最高二千元。但校內編制人員不得請領。
  (四)講師鐘點費:補助專精課程或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外聘講師每小時
        最高一千六百元、內聘講師每小時最高八百元,同課程同時段之
        補助費應以一名講師為限。但同一業師於同課程同時段領取本項
        目經費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款,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鐘點費
        支給規定,合計不得超過前述標準。
  (五)學雜費:限支用於教材、講義、文具紙張、郵資、招訓宣導、印
        刷裝訂等,以每人每小時最高十二元計算(不含職場體驗課程)
        。
  (六)材料費:限補助術科課程,支用於消耗性材料購置等項目,每人
        最高六百元為上限。
  (七)場地費:每日最高補助六千元,受補助單位以自有場地辦理者,
        不予補助。
  (八)交通費:補助外聘講師到校授課、業界專家學者到校出席會議及
        學校教師或工作人員拜訪本計畫合作單位之交通往返所需經費,
        依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票價補助;因實際需要需搭乘高鐵或飛機
        者,應檢據覈實報銷。
  (九)租車費:每日每輛最高補助九千元。
  (十)保險費:補助參訓學生於職場體驗期間之平安保險保費,補助保
        險額度每人最高一百萬元。
(十一)優秀學員獎勵:參訓學員成績為該學程全程參訓者前三名以內,
        由學程自訂獎勵金額,每學程總額不得超過該學程補助額度合計
        之百分之三。但學程人數未達十五人者,本項目經費不得支領。
(十二)訓後就業服務費:編列金額方式以參訓學員人數乘以二千元為上
        限,用於受補助單位辦理就業輔導諮詢、就業輔導講座及職場體
        驗合作單位提供專業指導之相關經費。但不得以校內編制人員簽
        領清冊做為原始憑證。
(十三)行政管理費:為上開各項費用總和百分之十為上限。
      前項第一款計畫主持人費用,編列時應符合教育部規定及學校章程
      相關規範。
      各項經費結報憑證佐證文件應依本署規定(附件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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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應依下列方式辦理結報及撥款:
  (一)本計畫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上學期十二月五日前,檢齊收款收據、存摺帳號
        影本、收款收據清表(附件十)、經費支出總表(附件十一)、
        經費支出分攤表(附件十二)、經費支出憑證表(附件十三)、
        支出憑證明細表(附件十四)、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十五)、
        系統產出核定之經費規劃表及各計畫參訓學生名冊(附件十六)
        ,行文向分署申請第一期補助款,經分署審核後撥付總補助款百
        分之五十。
  (三)計畫結束後,受補助單位應於下學期九月三十日前,檢齊收款收
        據、存摺帳號影本、收款收據清表、經費支出總表、經費支出分
        攤表、經費支出憑證表、支出憑證明細表、經費支出明細表、系
        統產出核定之經費規劃表、各計畫參訓學生名冊、就業追蹤同意
        書及成果報告(含職場體驗訪視與輔導紀錄)(附件十七),行
        文向分署申請第二期補助款,經分署審核後撥付尾款。
      經核定之計畫,應依計畫經費明細表支用補助款,各項目經費除行
      政管理費外,得相互流用,其比例以各項目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受補助單位未依第一項期限向分署請款或結報經費,或申請文件不
      全未於接獲分署通知後三個工作天內補正,視同未申請。已撥付之
      款項,並應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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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計畫為鼓勵受補助單位協助參訓學生與職場接軌,增加應屆畢業
      生就業機會,申請補助單位依本計畫完成學程各項實施訓練者,具
      優良學程評比資格。
      優良學程評比依該年度學程評鑑總成績、就業率及就業薪資進行排
      序,凡符合前項規定資格者,得參與評比,其獎勵額度及方式,另
      訂之。
      全程參訓應屆畢業生及職場體驗單位所提供之就業機會不得重複計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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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得以校為單位研提訓練課程,其課程規劃與實施
      方式、選課學生、授課師資、申請方式、補助原則及督導考核等,
      應依據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原則辦理(如附件十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