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分署審查訓練計畫之方式及原則如下:
(一)初審由分署針對申請補助單位資格、經費編列情形、應備文件及
是否依本計畫規定內容填列等審查,未通過初審審查者,不得進
入複審。
(二)複審由分署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會議,以書面審
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派員到場簡報說明或進行實
地訪查,申請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三)複審項目為學程規劃與行政管理、課程設計與師資(含職能分析
、課程設計及職場體驗)、招生、學習與就業輔導、以往執行績
效、二年內曾有放棄或中止計畫、學校行政配合情形及具國際化
學程性質等。
(四)複審成績總分未達七十分者,不予補助;總分達七十分以上者,
依各訓練領域、經費預算及與發展重要產業政策之相關性等擇優
補助。
(五)通過名單公告後,對審查結果有疑義者,得於公告後十日內以校
為單位行文向所屬轄區分署提出複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