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民國 105 年 03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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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大專生之就業知識、技
    能、態度,爰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實務導向之訓練課程,以協助大專生
    提高職涯規劃能力,增加職場競爭力及順利與職場接軌,特訂定本計
    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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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署之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擬訂、規劃、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建置擴充及維運。
(三)本計畫整體宣導、執行管控、訪視、評鑑及成效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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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署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分署、中彰投分署、雲嘉南分署
    及高屏澎東分署(以下簡稱分署)之任務如下:
(一)服務轄區內本計畫宣導、執行、申請服務、計畫審查、資源整合及
      補助等事項。
(二)服務轄區內本計畫訓練品質之管控、查核、成效檢討及成果交流。
(三)服務轄區內本計畫申訴之處理。
(四)服務轄區內本計畫網站及資訊管理相關作業系統之資料登錄及管理
      。
(五)本計畫預算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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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助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提報訓練計畫。
(二)提供訓練資源、延聘師資、招生宣導、辦理訓練及畢業生就業輔導
      。
(三)建置相關資料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其中訓練計畫書內容應於訓
      練計畫核定後一個月內建置完成;參訓學員名冊應於上、下學期開
      學後一個月內建置完成。
(四)應輔導前款參訓學生於參訓前填具就業追蹤同意書(附件一)與參
      訓期間配合查核工作及問卷調查,並協助本署及分署於參訓學生畢
      業後追蹤其就業情形。
(五)自訂就業率及其他預期就業成效。
(六)辦理訓練計畫之行政、教務、會計及輔導事項。
(七)計畫執行期間及結束後應配合進行實地訪視及評鑑事項。
    前項第五款所稱就業率,指參訓學生畢業後三、六、九個月之就業率
    。計算方式為已就業人數除以參訓學生中不含服役及升學者之畢業人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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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補助單位應為教育部立案,且學校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最近一
    年內未有審計會計相關重大違規紀錄者之大專校院。
    申請補助單位不得以向教育部申辦之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或
    其他類似學程重複申請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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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所稱課程,其執行對象如下:
(一)大專就業學程:
      1.同一學制日間部畢業前一年之本國籍在校生,由申請補助單位辦
        理參訓學生甄選,得跨科系招生,但不含碩士生、博士生。
      2.二技二年級與四技之四年級及二專二年級與五專之五年級得視為
        同一學制。
(二)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專班:
      1.以大專校院本國籍在校學生大一至大四之學生實施。
      2.相關領域且同一學制,其中二技與四技之三、四年級為同一學制
        ,二專與五專之四、五年級為同一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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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訓練領域別為流通業、財務金融、經營管理、數位內容與資訊
    、觀光與餐旅服務、醫療保健與照顧服務、人文社會與文化創意、造
    型與時尚設計、營建工程與機電、生態環保與生物農業科技相關產業
    等十大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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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補助單位應就科系特色、學校配合資源、產業發展趨勢及業界所
    需人才,規劃以就業為導向之訓練計畫,課程內容應具關聯性與銜接
    性,並以跨領域整合或創新等方式實施。訓練計畫應含專精課程、職
    場體驗課程及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前項課程規劃內容如下:
(一)專精課程:
      1.須為本計畫訓練期間且非屬參訓學生於學校入學時原科系開設之
        必選修課程(即應為參訓學生外加之課程),總時數不得低於一
        百六十二小時。
      2.至少應聘六位以上非校內及他校專任教師之事業單位專業從業人
        員擔任講師,其授課總時數不得低於八十小時。
      3.訓練計畫屬經營管理領域之人力資源管理類者,得參照本署人才
        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管理課程架構表(如附件二)規劃課
        程。
(二)職場體驗課程:
      1.應依訓練性質結合一家(含)以上之單位,簽立職場體驗同意書
        (如附件八),提供合計十五名以上之體驗機會,職場體驗單位
        應與課程規劃具關聯性。
      2.體驗期間不得低於一百二十小時,且須為參訓學生投保國內平安
        保險,每人保險額度不得低於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其中至
        少應有連續五個工作天之實習體驗,但不含參訪活動。
      3.申請補助單位如於境外辦理職場體驗者,須為參訓學生投保海外
        旅行平安險、海外醫療保險及海外意外險等保險,並視職場體驗
        場域及安全性等情形另為學生加保其它保險,相關費用由受補助
        單位之學校自籌款支應。
      4.申請補助單位於實施職場體驗前,應先輔導學生選擇適合之職場
        體驗單位。職場體驗期間應進行訪視至少一次;職場體驗結束後
        ,應評核參訓學生訓練成效,提出輔導建議。各次輔導及訪視應
        做成紀錄(附件三)。
      5.同一實習學生進行教育部校外實習課程計畫及本計畫職場體驗課
        程,有同一時段於同一事業單位進行者,視為重複申請,該學程
        職場體驗之相關補助經費,依參訓學生人數與重複人數之比率予
        以繳回。
      6.職場體驗課程每日訓練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至多五日,訓
        練時間應於上午七點至晚間八點進行,連續訓練每四小時應至少
        休息三十分鐘。
(三)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1.應依本署公告之共通核心職能課程(附件四)辦理,並運用講座
        、研習或其他創新多元之活動方式,協助參訓學生建立正確工作
        態度,總時數為四十八小時,得另增加有助於學生職涯發展相關
        學習之課程及時數。
      2.本署公告課程時數應有百分之五十(含)以上為本署共通核心職
        能課程師資講授。
      3.課程得由申請補助單位統一辦理,並於各訓練計畫中載明經費分
        攤方式,供各訓練計畫之參訓學生共同選修。
        訓練課程內容有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應由申請補助單位依法
        負責處理。
    本計畫之學分核計由受補助單位認定,全程參訓成績及格者,應依本
    署結訓證書格式(附件五)由受補助單位核發證書。
    本計畫所列課程及課程單元內容經核定後,應依核定內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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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應由申請補助單位之校內專任教師擔任,並以
    主持一個學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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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訓練期間為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期間
    ,由各分署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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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補助單位應以校為單位研提訓練計畫,並檢附下列應備文件,
      行文向申請補助單位所在地之分署申請:
  (一)申請公文。
  (二)申請計畫彙總表(附件六)。
  (三)申請計畫書(附件七)。
  (四)職場體驗同意書(附件八)影本。
  (五)職場體驗單位經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
        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文件,應依計畫別裝訂成冊,各計畫書應
      各備電子檔一份及紙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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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補助辦理訓練之經費,以每一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最
      高補助六十萬元,其餘由申請補助單位自籌。補助項目及編列標準
      如下:
  (一)計畫主持人費:應按月編列,每學程總額不得超過該學程補助額
        度合計之百分之五,每月上限不得超過三千元。
  (二)工作人員費:應符合勞動部公告之當年度基本工資時薪標準規定
        編列,每人每日以八小時為限且每人每月以一百六十小時為上限
        ,每學程總額不得超過該學程補助額度合計之百分之二十五。但
        校內編制人員不得請領。以跨學程運用本項經費者,各學程間每
        人工作時段不得重複,且每月不得超過基本工資數額。
  (三)出席費:限辦理計畫之期中、期末檢討、規劃分析會議等專家學
        者出席費,每人每場次最高二千元。但校內編制人員不得請領。
  (四)講師鐘點費:補助專精課程或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外聘講師每小時
        最高一千六百元、內聘講師每小時最高八百元,同課程同時段之
        補助費應以一名講師為限。但同一業師於同課程同時段領取本項
        目經費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款,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鐘點費
        支給規定,合計不得超過前述標準。
  (五)學雜費:限支用於教材、講義、文具紙張、郵資、招訓宣導、印
        刷裝訂等,以每人每小時最高十二元編列(不含職場體驗課程)
        。
  (六)材料費:限補助術科課程,支用於消耗性材料購置等項目,每人
        最高六百元為上限。
  (七)場地費:每日最高補助六千元,受補助單位以自有場地辦理者,
        不予補助。
  (八)交通費:補助外聘講師到校授課、業界專家學者到校出席會議及
        學校教師或工作人員拜訪本計畫合作單位之交通往返所需經費,
        依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票價補助;因實際需要需搭乘高鐵或飛機
        者,應檢據覈實報銷。
  (九)租車費:每日每輛最高補助九千元。
  (十)保險費:補助參訓學生於職場體驗期間之國內平安保險,補助保
        險額度每人最高一百萬元。
  (十一)優秀學員獎勵:參訓學員成績為該學程全程參訓者前三名以內
          ,由學程自訂獎勵金額,每學程總額不得超過該學程補助額度
          合計之百分之三。但學程人數未達十五人者,本項目經費不得
          支領。
  (十二)訓後就業服務費:編列金額方式以參訓學員人數乘以二千元為
          上限,用於受補助單位辦理就業輔導諮詢、就業輔導講座及職
          場體驗合作單位提供專業指導之相關經費。但不得以校內編制
          人員簽領清冊做為原始憑證。
  (十三)行政管理費:為上開各項費用總和百分之十為上限。
      前項第一款計畫主持人費用,編列時應符合教育部規定及學校章程
      相關規範。
      各項經費結報憑證佐證文件應依本署規定(附件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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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分署審查訓練計畫之方式及原則如下:
  (一)初審由分署針對申請補助單位資格、經費編列情形、應備文件及
        是否依本計畫規定內容填列等審查,未通過初審審查者,不得進
        入複審。
  (二)複審由分署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會議,以書面審
        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派員到場簡報說明或進行實
        地訪查,申請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三)複審項目為學程規劃與行政管理、課程設計與師資(含職能分析
        、課程設計及職場體驗)、招生、學習與就業輔導、以往執行績
        效、二年內曾有放棄或中止計畫、學校行政配合情形及具國際化
        學程性質等。
  (四)複審成績總分未達七十分者,不予補助;總分達七十分以上者,
        依各訓練領域、經費預算及與發展重要產業政策之相關性等擇優
        補助。
  (五)通過名單公告後,對審查結果有疑義者,得於公告後十日內以校
        為單位行文向所屬轄區分署提出複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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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計畫經分署核定後,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之原則下,經分署同
      意後辦理計畫變更。但課程時間、課程名稱、經費編列科目或明細
      等事項變更,各以二次為限,且行政管理費不得增編。
      受補助單位辦理課程名稱變更,應於上、下學期開學前提出;辦理
      預定開課時間變更,應於上學期結束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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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計畫訓練經費專款專用,受補助單位應成立本計畫訓練經費專戶
      。
      受補助單位於計畫通過後完成修正計畫書作業及次年度一月底前,
      得檢齊學程領據、專戶存摺帳號影本、收款收據清表、就業追蹤同
      意書等相關資料,向分署請撥核定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五之款項
      。
      各訓練計畫如終止或該年度預撥款項有餘款者,應予繳回,另各學
      程計畫之預撥款項不可互相流用或跨年度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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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應依下列方式辦理結報及撥款:
  (一)本計畫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上學期十二月五日前,檢齊收款收據、存摺帳號
        影本、經費支出總表(附件十一)、經費支出分攤表(附件十二
        )、經費支出憑證表(附件十三)、支出憑證明細表(附件十四
        )、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十五)、系統產出核定之經費規劃表
        及各計畫參訓學生名冊(附件十六),行文向分署辦理第一期補
        助款結報及核銷,最高補助總補助款百分之五十,專戶孳息應與
        預撥款項賸餘經費一併繳回辦理結報,經分署審核並扣除預撥款
        項後撥付剩餘款。
  (三)計畫結束後,受補助單位應於下學期九月三十日前,檢齊收款收
        據、存摺帳號影本、經費支出總表、經費支出分攤表、經費支出
        憑證表、支出憑證明細表、經費支出明細表、系統產出核定之經
        費規劃表、各計畫參訓學生名冊、就業追蹤同意書及成果報告(
        附件十七),行文向分署辦理第二期補助款結報及核銷,專戶孳
        息應與預撥款項賸餘經費一併繳回辦理結報,經分署審核並扣除
        預撥款項後撥付尾款。
      經核定之計畫,應依計畫經費明細表支用補助款,各項目經費除行
      政管理費外,得相互流用,其比例以各項目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受補助單位未依第一項期限向分署請款或結報經費,或申請文件不
      全未於接獲分署通知後三個工作天內補正,視同未申請。已撥付之
      款項,並應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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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受補助單位辦理經費結報時,其受領補助款之支出原始憑證,應依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檢送分署辦理核銷。
      本計畫如報經分署同意就地審計,得將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單位。
      前項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
      毀,應函報分署轉請審計部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
      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亦須函報分署轉請審計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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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受補助單位申請結報第二期補助款時,修畢各項課程之應屆畢業生
      人數應達十五人。
      未達前項規定人數者,按分署核定補助金額之十五分之一乘上不足
      人數扣減,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
      前項規定人數不得以修習學校輔系、其他學分學位學程之相同課程
      或過去年度曾參加相同課程之參訓學生折抵。
      受補助單位之學校自籌款實際支付金額未達核定金額者,分署於撥
      付第二期款時,按比例扣減分署核定補助金額;如第二期款不足扣
      減時,應自分署通知日起十四日內繳回差額款項。
      第一項規定所稱修畢,指具該項課程成績者。
      第二項及第四項扣減金額至多扣減至核定補助額度用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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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計畫為鼓勵受補助單位協助參訓學生與職場接軌,增加應屆畢業
      生就業機會,申請補助單位依本計畫完成學程各項實施訓練者,具
      優良學程評比資格。
      優良學程評比依該年度學程評鑑總成績、就業率及就業薪資進行排
      序,凡符合前項規定資格者,得參與評比,其獎勵額度及方式,另
      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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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得以校為單位研提訓練課程,其課程規劃與實施
      方式、選課學生、授課師資、申請方式、補助原則及督導考核等,
      應依據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原則辦理(如附件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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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計畫之督導及考核,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推動辦
        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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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計畫補助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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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已核定之訓練計畫,適用核定時本計畫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