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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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大專生之就業知識、技
    能、態度,爰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實務導向之訓練課程,以協助大專生
    提高職涯規劃能力,增加職場競爭力及順利與職場接軌,特訂定本計
    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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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署之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擬訂、規劃、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建置擴充及維運。
(三)本計畫整體宣導、執行管控、訪視、評鑑及成效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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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署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分署、中彰投分署、雲嘉南分署
    及高屏澎東分署(以下簡稱分署)之任務如下:
(一)服務轄區內本計畫宣導、執行、申請服務、計畫審查、資源整合及
      補助等事項。
(二)服務轄區內本計畫訓練品質之管控、查核、成效檢討及成果交流。
(三)服務轄區內本計畫申訴之處理。
(四)服務轄區內本計畫網站及資訊管理相關作業系統之資料登錄及管理
      。
(五)本計畫預算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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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助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提報訓練計畫。
(二)提供訓練資源、延聘師資、招生宣導、辦理訓練及畢業生就業輔導
      。
(三)建置相關資料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其中訓練計畫書內容應於訓
      練計畫核定後一個月內建置完成;參訓學員名冊應於上、下學期開
      學後一個月內建置完成。
(四)應輔導前款參訓學員於參訓前填具就業追蹤同意書(附件一)與參
      訓期間配合查核工作及問卷調查,並協助本署及分署於參訓學員畢
      業後追蹤其就業情形。
(五)自訂就業率及其他預期就業成效。
(六)辦理訓練計畫之行政、教務、會計及輔導事項。
(七)計畫執行期間及結束後應配合進行實地訪視及評鑑事項。
    前項第五款所稱就業率,指參訓學員畢業後三、六、十二個月之就業
    率。計算方式為已就業人數除以參訓學員中不含服役及升學者之畢業
    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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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補助單位應為教育部立案,且學校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最近一
    年內未有審計會計相關重大違規紀錄者之大專校院。
    申請補助單位不得以向教育部申辦之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或
    其他類似學程重複申請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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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執行對象如下:
(一)就業學程:畢業前二年之本國籍在校生,由申請補助單位辦理參訓
      學員甄選,得跨科系招生,但不含碩士生、博士生。
(二)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專班:本國籍在校生,但不含碩士生、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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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補助單位應就科系特色、學校配合資源、產業發展趨勢及業界所
    需人才,規劃以就業為導向之訓練計畫,課程內容應具關聯性與銜接
    性,並以跨領域整合或創新等方式實施。訓練計畫應含專精課程、職
    場體驗課程及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課程模式依執行對象分別如下:
(一)就業學程:應含專精課程、職場體驗課程及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1.專精課程:
     (1)須為本計畫訓練期間且非屬參訓學員於學校入學時原科系開設
          之必選修課程(即應為參訓學員外加之課程),總時數不得低
          於一百六十二小時。
     (2)至少應聘六位以上非校內及他校專任教師之業界專業人員擔任
          講師,其授課總時數不得低於八十小時。
     (3)訓練計畫屬經營管理領域之人力資源管理類者,得參照本署人
          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管理課程架構表(如附件二)規
          劃課程。
      2.職場體驗課程:
     (1)應依訓練性質結合一家(含)以上之單位,簽立職場體驗同意
          書(如附件八),提供合計十五名以上之體驗機會,職場體驗
          單位應與課程規劃具關聯性。
     (2)體驗總時數不得低於一百二十小時,且須為參訓學員投保保險
          ,每人保險額度不得低於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其中至少
          應有連續五個工作天之職場體驗,但不含參訪活動。
     (3)申請補助單位於實施職場體驗前,應先輔導學員選擇適合之職
          場體驗單位。職場體驗期間受補助單位應進行實地訪視至少一
          次;職場體驗結束後,應評核參訓學員訓練成效,提出輔導建
          議。各次輔導及訪視應做成紀錄(附件三)。
     (4)同一參訓學員進行教育部校外實習課程計畫及本計畫職場體驗
          課程,有同一時段於同一事業單位進行者,視為重複申請,該
          學程職場體驗之相關補助經費,依參訓學員人數與重複人數之
          比率予以繳回。
     (5)職場體驗課程每日訓練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至多五日,
          訓練時間應於上午七時至晚間十時進行,連續訓練每四小時應
          至少休息三十分鐘。
      3.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1)應依本署公告之共通核心職能課程(附件四)辦理,並運用講
          座、研習或其他創新多元之活動方式,協助參訓學員建立正確
          工作態度,總時數為四十八小時。另應編列勞動法令課程六小
          時,共計五十四小時。得另增加有助於學員職涯發展相關學習
          之課程及時數。
     (2)課程得由申請補助單位統一辦理,並於各訓練計畫中載明經費
          分攤方式,供各訓練計畫之參訓學員共同選修。
(二)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專班:依本署公告之共通核心職能課程(附件四
      )辦理,學校可自行依各系科特色規劃,總時數不得低於四十八小
      時,另應編列相應之勞動法令課程六小時,共計五十四小時。
    訓練課程內容有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應由申請補助單位依法負責
    處理。
    本計畫之學分核計由受補助單位認定,全程參訓成績及格者,應依本
    署結訓證書格式(附件五)由受補助單位核發證書。
    本計畫所列課程及課程單元內容經核定後,應依核定內容執行。
    本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應由申請補助單位之校內專任教師擔任。
    第二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二款共通核心職能課程,本署公告課程時數
    應有百分之五十(含)以上為本署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講授。另補
    助單位選任非本署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應於計畫中載明師資學經
    歷及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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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訓練期間為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期間
    ,由各分署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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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補助單位應以校為單位研提訓練計畫,並依執行對象檢附下列應
    備文件,行文向申請補助單位校本部所在地之分署申請,各計畫書應
    備電子檔一份及紙本四份:
(一)就業學程:
      1.訓練領域別為流通業、財務金融、經營管理、數位內容與資訊、
        觀光與餐旅服務、醫療保健與照顧服務、人文社會與文化創意、
        造型與時尚設計、營建工程機電、生態環保物農業科技相關產業
        等十大領域。
      2.檢齊申請計畫彙總表(附件六)、申請計畫書(附件七)、職場
        體驗同意書(附件八)影本、職場體驗單位經主管機關核發之合
        法立案、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
        資料。
      3.相關申請文件應依各學程裝訂成冊。
(二)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專班:檢齊申請計畫書(附件七之一),依校為
      單位裝訂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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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助辦理訓練之經費,以每一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其餘
    由申請補助單位自籌。補助項目及編列標準如下:
(一)就業學程:
      1.每一計畫最高補助八十萬元。
      2.補助項目:
     (1)計畫主持人費:應按月編列,每學程總額不得超過該學程補助
          額度合計之百分之五。
     (2)工作人員費:應符合勞動部公告之當年度基本工資時薪標準規
          定編列,每人每日以八小時為限且每人每月以一百六十小時為
          上限,每學程總額不得超過該學程補助額度合計之百分之二十
          五。但校內編制人員不得請領。以跨學程運用本項經費者,各
          學程間每人工作時段不得重複,且每月不得超過基本工資數額
          。
     (3)出席費:限辦理計畫之期中、期末檢討、規劃分析會議之專家
          學者出席費,每人每場次最高二千五百元。但校內編制人員不
          得請領。
     (4)講師鐘點費:補助專精課程或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外聘講師每小
          時最高二千元、內聘講師每小時最高一千元,同課程同時段之
          補助費應以一名講師為限。但同一業師於同課程同時段領取本
          項目經費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款,應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及軍
          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合計不得超過前述標準。
     (5)雜費:限支用於教材、講義、文具紙張、郵資、印刷裝訂等,
          以每人每小時最高十二元編列(不含職場體驗課程)。
     (6)材料費:限補助術科課程,支用於消耗性材料購置等項目,每
          人最高六百元為上限。
     (7)場地費:每日最高補助六千元,受補助單位以自有場地辦理者
          ,不予補助。
     (8)交通費:補助外聘講師到校授課、業界專家學者到校出席會議
          及學校教師或工作人員拜訪本計畫合作單位之交通往返所需經
          費,依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票價補助;因實際需要需搭乘高鐵
          或飛機者,應檢據覈實報銷。
     (9)租車費:每日每輛最高補助一萬元。
    (10)保險費:補助參訓學員於職場體驗期間之保險保費,補助保險
          額度每人最高一百萬元。
    (11)優秀學員獎勵:參訓學員成績為該學程全程參訓者前三名,由
          學程自訂獎勵金額,每學程總額不得超過該學程補助額度合計
          之百分之三。但學程人數未達十五人者,本項目經費不得支領
          。
    (12)訓練就業服務費:編列金額方式以參訓學員人數乘以二千元為
          上限,用於受補助單位辦理就業輔導諮詢、就業輔導講座及職
          場體驗合作單位提供專業指導之相關經費。但校內編制人員不
          得請領。
    (13)宣導費:受補助單位運用於計畫宣導或招生宣導,編列金額以
          每學程二萬元為上限。
    (14)課程設計費:受補助單位透過專家諮詢或會議討論等方式設計
          符合訓練內容之費用。
    (15)行政管理費:為上開各項費用總和百分之十為上限。
(二)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專班:
      1.每一計畫最高補助十五萬元。
      2.補助項目包括計畫主持人費、工作人員費、出席費、講師鐘點費
        、材料費、場地費、交通費、租車費、保險費、優秀學員獎勵、
        課程設計費、宣導費、雜費、行政管理費。
      3.前揭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專班補助項目之編列標準比照就業學程規
        定辦理。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計畫主持人費用,編列時應符合教育部規定及
    學校章程相關規範。
    各項經費結報憑證佐證文件應依本署規定(附件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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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分署審查訓練計畫之方式及原則如下:
  (一)就業學程:
        1.初審由分署針對申請補助單位資格、經費編列情形、應備文件
          及是否依本計畫規定內容填列等審查,未通過初審審查者,不
          得進入複審。
        2.複審由分署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會議,以書面
          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派員到場簡報說明或進
          行實地訪查,申請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3.複審項目為學程規劃與行政管理、課程設計與師資(含職能分
          析、課程設計及職場體驗)、招生、學習與就業輔導、以往執
          行績效、二年內曾有放棄或終止計畫、學校行政配合情形及具
          國際化學程性質等。
        4.複審成績總分未達七十分者,不予補助;總分達七十分以上者
          ,依各訓練領域、經費預算及與發展重要產業政策之相關性等
          擇優補助。
  (二)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專班:由分署或邀集專家學者進行審查。
      通過名單公告後,對審查結果有疑義者,得於公告後十日內以校為
      單位行文向所屬轄區分署提出複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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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訓練計畫經分署核定後,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之原則下,經分署同
      意後辦理計畫變更。但課程時間、課程名稱、經費編列科目或明細
      等事項變更,各以二次為限,且行政管理費不得增編。
      受補助單位辦理課程名稱變更,應於上、下學期開學前提出;辦理
      預定開課時間變更,應於上學期結束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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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計畫訓練經費專款專用,受補助單位應成立本計畫訓練經費專戶
      。
      受補助單位於計畫通過後完成修正計畫書作業及次年度一月底前,
      得檢齊學程領據、專戶存摺帳號影本、收款收據清表、就業追蹤同
      意書等相關資料,向分署請撥核定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五之款項
      。
      各訓練計畫如終止或該年度預撥款項有餘款者,應予繳回,另各學
      程計畫之預撥款項不可互相流用或跨年度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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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應依下列方式辦理結報及撥款作業:
  (一)就業學程:分二期撥付,並行文向分署辦理撥款。
        1.受補助單位應於上學期十二月五日前,檢齊收款收據、存摺帳
          號影本、收款收據清表(附件十)、經費支出總表(附件十一
          )、經費支出分攤表(附件十二)、經費支出憑證表(附件十
          三)、支出憑證明細表(附件十四)、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
          十五)、系統產出核定之經費規劃表及各計畫參訓學員名冊(
          附件十六),行文向分署辦理第一期補助款結報及核銷,最高
          補助總補助款百分之五十,專戶孳息應與預撥款項賸餘經費一
          併繳回辦理結報,經分署審核並扣除預撥款項後撥付剩餘款。
        2.計畫結束後,受補助單位應於下學期九月三十日前,檢齊收款
          收據、存摺帳號影本、收款收據清表、經費支出總表、經費支
          出分攤表、經費支出憑證表、支出憑證明細表、經費支出明細
          表、系統產出核定之經費規劃表、各計畫參訓學員名冊、就業
          追蹤同意書及成果報告(附件十七),行文向分署辦理第二期
          補助款結報及核銷,專戶孳息應與預撥款項賸餘經費一併繳回
          辦理結報,經分署審核並扣除預撥款項後撥付尾款。
  (二)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專班:課程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齊收款收
        據、存摺帳號影本、收款收據清表(附件十之一)、經費支出總
        表(附件十一之一)、經費支出分攤表(附件十二)、經費支出
        憑證表(附件十三)、支出憑證明細表(附件十四)、經費支出
        明細表(附件十五之一)、各課程參訓學員名冊(附件十六之一
        )及就業追蹤同意書辨理結案。
  (三)經核定之計畫,應依計畫經費明細表支用補助款,各項目經費除
        行政管理費外,得相互流用,其比例以各項目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
      受補助單位未依第一項期限向分署請款或結報經費,或申請文件不
      全未於接獲分署通知後三個工作天內補正,視同未申請。已撥付之
      款項,並應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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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受補助單位辦理經費結報時,其受領補助款之支出原始憑證,應依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檢送分署辦理核銷。
      本計畫如報經分署同意就地審計,得將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單位。
      前項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
      毀,或遇有提前銷毀、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依政府會計憑證保管
      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點及第九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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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受補助單位申請結報最後一期補助款時,修畢各項課程之學員人數
      應達十五人。
      未達前項規定人數者,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就業學程:按分署核定補助金額之十五分之一乘上不足人數扣減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
  (二)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專班:不補助行政管理費。
      前項規定人數不得以修習學校輔系、其他學分學位學程之相同課程
      或過去年度曾參加相同課程之參訓學員折抵。
      受補助單位之學校自籌款實際支付金額未達核定金額者,分署於撥
      付最後一期款時,按比例扣減分署核定補助金額;如不足扣減時,
      應自分署通知日起十四日內繳回差額款項。
      第一項規定所稱修畢,指具該項課程成績者。
      第二項及第四項扣減金額至多扣減至核定補助額度用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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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計畫為鼓勵受補助單位協助參訓學員與職場接軌,增加參訓學員
      就業機會,申請補助單位依本計畫完成學程各項實施訓練者,具優
      良學程評比資格。
      優良學程評比依該年度學程評鑑總成績、就業率及訓後就業薪資進
      行排序,凡符合前項規定資格者,得參與評比,其獎勵額度及方式
      ,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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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計畫之督導及考核,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推動辦理
      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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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計畫補助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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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已核定之訓練計畫,適用核定時本計畫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