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人力創新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97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1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選拔、表彰具有人
    力培訓實績或創新具體作法之企業、專業團體或個人,促進企業廠商
    及社會大眾對人力資源發展經驗之瞭解與學習,型塑投資人才之優質
    環境,特訂定本計畫。
2
二、本計畫所稱人力創新,指事業單位、專業團體或個人,於人力資源領
    域,具有培訓具體實績或自我比較以往於實踐應用之創新、同業之創
    新及設計之創新。
3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事業單位得申請團體獎:
(一)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事業單位;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
      如科技、金控、生技及增資擴展、業務重整合(分)併為獨立單位
      者,不在此限,自開始報名之日前三年內未曾發生重大環保違規、
      重大工安事故及無法履行債務之情事者。(註:「重大」係指曾被
      連續處罰或有惡劣、蓄意之行為。)
(二)最近五年(係指申請日之前五個年度)中,有三年稅前及稅後均獲
      利,且最近一年(係指申請日之前一個年度)無累積虧損者。
(三)已依法繳交最近一年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
      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者。
(四)「中小企業」之行業,如屬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資本額應於八千萬以下或常僱員工不超過二百人。
(五)「中小企業」之行業,如屬農林漁牧業、水電燃氣業、商業、運輸
      、倉儲及通信業、金融保險不動產業、商工服務業、社會服務業及
      個人服務,前一年營業額應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下或常僱員工未滿五
      十人。
    符合下列條件之專業團體得申請團體獎:
(一)從事人力資源培育(訓)工作之財、社團法人及學校,訂定明確教
      育訓練需求與完整之人才培育機制,包括設計、策劃、師資、教材
      、設施、實施過程之問題、評估及監督等,具有實體績效者。
(二)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財、社團法人及學校,自開始報名
      之日前三年內未曾發生無法履行債務之情事者。
(三)已依法繳交最近一年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
      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者。
    符合從事人力培訓輔導或服務實務工作連續滿五年以上,且於目前服
    務機構任職滿三年以上之高階人力資源或培訓主管之個人,得申請 A
    +經理人獎。
    符合經營事業且雇用事實均滿二年以上,能依組織發展目標,積極促
    成人力資源發展與組織發展融合之事業單位雇主及專業團體負責人之
    個人,得申請標竿領導人獎。
    曾獲獎之事業單位、專業團體及個人,於三年內不得再次參與本計畫
    獎項之選拔。
4
四、人力創新獎(以下簡稱本獎項),分為團體獎與個人獎。
    團體獎以表揚十家為原則,並依下列分類及名額頒發:
(一)事業單位獎:表揚八家。其中中小型企業表揚家數以不低於三家為
      原則。
(二)專業團體獎:表揚二家。
    個人獎以表揚六名為原則,並依下列分類頒發:
(一)A +經理人獎:表揚辦理人力培訓創新績效卓著之高階人力資源或
      培訓主管。
(二)標竿領導人獎:表揚重視員工培訓且以身作則之事業單位雇主或專
      業團體負責人。
    各類獎項之實際表揚家數及人數,決審委員會得視參選狀況調整,並
    得從缺。
5
五、獲獎之事業單位、專業團體及個人,由本局規劃提供獎勵措施。獎勵
    措施如下:
(一)以公開表揚方式,由政府高階首長頒發獎座及獎狀,並製作得獎者
      表揚錄影帶。
(二)編印人力創新獎得獎專輯。
(三)得獎者及創新實績刊登於本局相關網站。並透過本局及執行單位藉
      由電子及平面媒體向社會廣為推介宣傳。
(四)協助參選單位進行企業體質檢測,提供具公信力之評價資訊。
(五)團體獎得獎單位申請並獲本局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個別型計畫之
      在職訓練計畫經費補助者,得提高補助比率。
(六)其他適當之獎勵方式。
6
六、有意願參與本獎項選拔者,應依本局所訂之團體獎及個人獎參選方式
    進行報名,且每一事業單位或專業團體僅能就團體獎分類中擇一參選
    。
    團體獎參選方式如下:
(一)以自行報名方式參選者,應以事業單位或專業團體主體提出,並由
      單位負責人署名。以分支機構提出者,不予受理。如同一單位有多
      個分支機構者,應推派其中一個分支機構代表參選。
(二)以推薦報名方式參選者,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工商及社會團
      體、職業訓練及學術研究機構、所屬工業團體、或由本局委託之相
      關計畫執行單位具函推薦。
    個人獎參選方式如下:
(一)以自行報名方式參選者,採通訊報名,並須檢附二位以上相關領域
      、聲譽卓越之推薦者具函推薦。
(二)以推薦報名方式參選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工商及社會團體、
      職業訓練及學術研究機構、所屬工業團體、或由本局委託之相關計
      畫執行單位具函推薦。
7
七、參與本獎項選拔者,應依本局規定繳交報名資料。
    團體獎應繳交資料如下:
(一)申請書封面。【附表 1-1】
(二)報名表。【附表 1-2】
(三)參選本獎項之實績簡述及創新成效說明【附表 1-3】,並請附貴機
      構建築物外觀照片一張、LOGO  圖 1  張、卓越事蹟相關照片五張
      (以上請附電子檔)及單位簡報或簡介影片(十分鐘內之 DVD/B-
      etacam/DVcam / Video Tape 皆可)。
(四)評選表(自評部分)。(事業單位填寫【附表  1-4A】、專業團體
      填寫【附表  1-4B】)
(五)如係推薦報名者請加附推薦函。【附表 1-5】
(六)檢具相關事蹟之證明文件影印本(如品質認證證明書、獎項紀錄等
      )、圖片、資料一套。
(七)最近一年(申請日之前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繳交勞工保險費、全
      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證明影本
      。
(八)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製造
      業請加附工廠登記證)、設立或營業登記證、設立許可證明書或其
      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
      件。
(九)單位最近五年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報稅報表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暨
      保留盈餘表影印本(非事業單位免附)。
(十)中小企業之證明文件(非中小企業免附)。
    個人獎應繳交資料如下:
(一)申請書封面。【附表 2-1】
(二)報名表。【附表 2-2】
(三)參選本獎項之實績簡述或其他可分享的觀念、實例。【附表 2-3】
(四)評選表(自評部分)。(A +經理人獎填寫【附表  2-4A】、標竿
      領導人獎填寫【附表  2-4B】)
(五)推薦函。【附表 2-5】
(六)可茲證明之文件、圖片、資料一套。
(七)事蹟證明相關文件影印本(如品質認證證明書、獎項紀錄等)。
    以上申請資料請至 http://training.evta.gov.tw  下載,並請檢送
    正本一份(以 A4 規格裝訂整齊),連同應繳交資料第一款至第三款
    資料之電子檔光碟一份,親送或掛號郵寄「人力創新獎專案工作小組
    」辦理;檢附之資料將不予退還,由本局統一銷毀。
8
八、參與本計畫獎項選拔之報名時間,由本局另行公告。
9
九、本計畫之評審,由評審委員會進行;依團體獎及個人獎分置評審委員
    以十三人至二十三人為原則。並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負責綜
    理、襄理評選事宜。
    評審委員會分為初審委員會及決審委員會。
    初審委員會擔任書面審查及簡報審查,以決定入圍決審名單。
    決審委員會依據入圍決審名單及書面資料進行實地審查及決審,決定
    得獎名單。
    評審委員執行業務經費依「人力創新獎選拔表揚計畫」專案經費科目
    及標準支出。
10
十、評審流程分為資格審查、初審及決審三階段。
    前項資格審查,係由本局進行;符合參選資格者,提請評審委員會評
    審。
    初審依下列流程進行:
(一)書面審查:由初審委員針對參選者檢附之書面資料進行評審,通過
      書面審查之家(人)數上限為應得獎家(人)數之三倍。
(二)簡報審查:書面審查後入圍之參選者須至指定地點向初審委員會進
      行簡報,通過簡報審查之家(人)數上限為應得獎家(人)數之二
      倍。
    決審依下列流程進行:
(一)實地審查:簡報審查後入圍之參選者,由本局安排決審委員至現場
      執行實地審查,通過實地審查家(人)數上限為應得獎家(人)數
      之一點五倍。
(二)決審:實地審查後入圍之參選者,由決審委員會決議獲獎名單。
11
十一、評審委員遴聘,由本局依政府採購法招標由得標廠商擬定建議名單
      後,報經本局核定,並頒發聘書。
      評審委員會委員遴聘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政府相關部會代表。
  (二)國內外專家學者。
  (三)全國性工商團體代表。
  (四)從事職業訓練輔導工作五年以上者。
  (五)從事企業內部管理階層職位五年以上者。
  (六)從事法人機構之顧問五年以上者。
  (七)曾擔任職業訓練局補助之相關計畫執行單位顧問、評審委員或具
        有國家計畫重點產業輔導經驗之背景者,得列為優先遴聘對象。
      評審委員聘期,自接受遴聘開始之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12
十二、評審委員須遵守下列迴避條款:
  (一)評審委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二)評審委員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之事業單位、專業團體或其關係
        人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三)評審委員知有迴避義務者,該評審委員會召集人應停止其執行該
        項職務。
  (四)評審委員有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 該評審委員會召集人認該評
        審委員無須迴避者,得請其繼續執行職務;或評審委員會召集人
        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請該評審委員迴避。
13
十三、評審標準依參選獎項之不同,分為團體獎評審標準、A +經理人獎
      評審標準及標竿領導人獎評審標準。
      團體獎評審標準如下(總計百分之一百):
  (一)培訓之行政效能:百分之二十。
  (二)員工/學員需求與參與:百分之十。
  (三)人才培訓與經營績效:百分之二十五。
  (四)人力創新具體作法:百分之三十五。
  (五)內/外部人員對人資工作之滿意度:百分之十。
      A +經理人獎評審標準如下(總計百分之一百):
  (一)人才培訓的規劃與執行:百分之二十五。
  (二)對企業貢獻(組織制度/成果):百分之二十五。
  (三)創新人才培訓作法:百分之四十。
  (四)內部員工對企業人資工作環境之滿意度:百分之十。
      標竿領導人獎評審標準如下(總計百分之一百):
  (一)願景明確論述:百分之二十五。
  (二)訓練計畫與組織發展目標之連結性:百分之二十五。
  (三)推廣與創新方面特殊貢獻:百分之四十。
  (四)內部員工對企業人資工作環境之滿意度:百分之十。
14
十四、本計畫一律採通訊方式報名,連絡方式及報名資料郵寄地址如下:
  (一)洽詢電話: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人力創新獎工作小組」
        電話:(○二)八五九○二五六一(代表號)
        傳真:(○二)八五九○二四三九
  (二)郵寄地點:臺北市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四樓
        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人力創新獎工作小組收
15
十五、為帶動示範效益,協助提昇國內人才培訓成效,參選者須配合下列
      事項辦理:
  (一)通過簡報審查以上資格之團體,須配合本案相關之發表會、觀摩
        活動等各項宣傳活動。
  (二)本局得使用參選者所提供參選之相關資料,作為廣宣表揚之用。
  (三)獲獎團體應配合本局提供本案相關之團體參訪機會,以有效擴散
        標竿經驗及行銷推廣企業品牌。
16
十六、依本計畫參選者所提供之資料有標示不實、仿冒、侵犯他人商標、
      專利或智慧財產權等情事,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放棄得獎權利,
      並將其獎座及獎狀繳回本局。
      本局如因前項情事被訴或須負賠償責任,參選者應賠償本局全部訴
      訟費、律師費及其他所受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