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接受補助之提案單位於整體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齊下列 表件函送本局辦理經費核銷事宜,且應於執行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 前完成經費核銷作業: (一)檢附發票或請款收(領)據辦理核銷。 (二)執行成果報告。 (三)經費支出明細總表。 (四)收入明細總表。 (五)國內外講師、主持人、與談人及口譯人員經費支出明細表。 (六)原始憑證正本及相關資料。 (七)其他本局要求檢附之書表文件及物件。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將辦理成果、經費支出明細表、原始 憑證正本及相關資料送本局審查後,予以核銷。所檢附之支出憑證 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如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以 支出分攤表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十六、本局補助之款項,不得移作核定計畫以外之用途,經查有以不實資 料、浮報經費申領補助者、逕自變更計畫內容者、成效不佳或以同 一計畫重複向本局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未向本局提出書面說 明者,得視情節減少、停止、撤銷或廢止補助,除追回溢領補助款 ,並得視其情節,自作出不予補助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 三年內列為本局不予補助之對象。
十七、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職訓中心推 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