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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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滿二十歲,包含大陸地區配偶取得長期居留證、依親居留證者或工
    作許可證明文件者及合法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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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者:
(一)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以前之居家服務員職前訓練或病患服務員訓練
      或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明文件。該訓練應經政府機關同意備
      查,且不以地方主管機關(縣市社會、衛生局)之備查為限,其他
      政府機關亦得適用。
(二)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以後之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其內容應載明
      縣市政府同意備查之日期、文號、訓練課程與時數。
(三)高中(職)以上照顧服務員職類相關科系所(含綜合高中教育學程
      )畢業。
  相關科系所如下:
    1.家政類群:
    家政、照顧服務等科系所。
    2.兒童與幼保類群:
      幼兒保育、幼老、特殊(兒童)教育、嬰幼兒保育、幼兒教育、兒
      童發展(福利)、兒童發展與家庭、兒童發展與家庭教育、家庭教
      育、青少年兒童福利、生活(應用)科學、生活應用與保健等科系
      所。
    3.社會類群:
      社會學、社會工作(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社會福利
      (學)、青少年兒童福利(學)、應用社會(學)、醫學社會暨社
      會工作(學)、醫學社會與社會工作(學)、人類發展與家庭(學
      )、生活應用科(學)、生活應用科學(學)、老人福祉(學)、
      社會行政、社會行政與社會工作、社會暨公共事務、社會科學、人
      類發展(學)等科系所。
    4.社會與心理教育類群:
      社會心理(學)、心理輔導(學)、心理(學)、教育心理與輔導
      (學)、教育心理與諮商(學)、輔導與諮商(學)、諮商心理(
      學)、應用心理(學)、臨床心理(學)、臨床與諮商心理(學)
      、心理復健(學)、輔導、教育心理、諮商與教育心理、心理與諮
      商、諮商與應用心理等科系所。
    5.長期照顧類群:
      包括早期療育與照護、長期照顧(護)、老人照顧(護)、老人福
      祉、老人服務事業管理、高齡社會健康管理、醫務健康照護等科系
      所。
    6.醫護衛類群:
      公共衛生學、醫事技術學、食品營養學、復健治療學、物理治療、
      職能治療、復健諮商、復健技術、呼吸照顧、護理助產、助產、護
      理、中西醫結合護理、醫事檢驗、醫事技術、醫事放射、放射技術
      、影像醫學、醫學檢驗生物技術、醫學影像暨放射技術、公共衛生
      、食品衛生(營養)、營養、營養保健等科系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