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1
一、年滿十八歲(含取得長期居留證或依親居留證之大陸地區配偶及取得
    外僑居留證之外籍人士),取得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者:
(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以前之居家服務員、病患服務員或照
      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文件。該訓練應經政府機關同意備查。
(二)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後之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內容需記載地方
      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日期、文號、訓練課程及時數)。
(三)高中(職)以上照顧服務員職類相關科系所(含高中相關學程)畢
      業。
(四)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學生,取得照顧服務理論與實務相關課程各二
      學分及照顧服務員四十小時實習時數證明,並以就讀學校所開具之
      學分證明(成績單),及符合照顧服務員訓練計畫所規定之實習單
      位所開具之實習時數證明為認定依據。
2
二、前點所稱相關科系所如下:
(一)家政類群:家政、照顧服務等科系所。
(二)兒童與幼保類群:幼兒保育、幼老、特殊(兒童)教育、嬰幼兒保
      育、幼兒教育、兒童發展(福利)、兒童與發展、兒童發展與家庭
      教育、家庭教育、青少年兒童福利、生活應用與保健等科系所。
(三)社會類群:社會學、社會工作(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
      、社會福利(學)、青少年兒童福利(學)、應用社會(學)、醫
      學社會與社會工作(學)、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生活(應用)
      科(學)、老人福祉(學)、社會行政、社會行政與社會工作、社
      會暨公共事務、社會科學、人類發展(學)等科系所。
(四)社會與心理教育類群:社會心理(學)、心理輔導(學)、心理(
      學)、教育心理與輔導(學)、教育心理與諮商(學)、輔導與諮
      商(學)、諮商心理(學)、應用心理(學)、臨床心理(學)、
      臨床與諮商心理(學)、諮商與臨床心理(學)、心理復健(學)
      、輔導、教育心理、諮商與教育心理、心理與諮商、諮商與應用心
      理等科系所。
(五)長期照顧類群:包括早期療育與照護、長期照顧(護)、老人照顧
      (護)、老人福祉、老人服務事業管理、老人福利與事業、高齡社
      會健康管理、醫務健康照護、長青事業服務、養生與健康行銷學系
      、銀髮養生環境學系、銀髮健康促進學系、健康產業管理學系等科
      系所。
(六)醫護衛類群:公共衛生學、醫事技術學、食品營養學、復健治療學
      、物理治療、職能治療、復健諮商、復健技術、呼吸照顧、護理助
      產、助產、護理、中西醫結合護理、醫事檢驗、醫事技術、醫事放
      射、放射技術、影像醫學、醫學檢驗生物技術、醫學影像暨放射技
      術、公共衛生、食品衛生(營養)、營養、營養保健等科系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