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1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事業單位或其總機構(以
    下簡稱事業單位)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管理制度之績效(
    以下簡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提昇安全衛生管理功能
    ,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認可單位:指已建立並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依勞工安
      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以下簡稱安衛管理辦法)第六條
      之一規定,申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之事業單位。
(二)認可審查小組:指本會為審查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
      認可相關事項,聘請安全衛生專家學者所組成之小組。
(三)認可作業機構:指經本會委託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
      相關事項之非營利性機構。
(四)認可作業人員:指由認可作業機構聘請,並報經本會核定,於認可
      作業機構管理下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之人員。
(五)現場查核:指由認可作業機構指派認可作業人員或經認可審查小組
      推派委員赴申請認可單位實地查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之工
      作。
(六)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經本會公布之國家級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系統指引所稱之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TOSHMS)。
3
三、本會為辦理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之審查,得設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審查小組(以下簡稱認可審查小組)。
    認可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勞工安全衛生處處長兼任;委員
    六至八人,由本會聘請具安全衛生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擔任之,任
    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4
四、認可審查小組每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
    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委員相互推選一人擔任主
    席。
    認可審查小組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始得開
    會,並得邀請有關事業單位、機關(構)或團體代表列席。認可審查
    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本會規定支領交通費及審查費。
5
五、認可作業機構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受理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申請。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申請案件初審及現場查核作業。
(三)協助認可審查小組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事宜。
(四)協助推展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制度,提昇安全
      衛生績效。
(五)提供事業單位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之宣導、教育及
      諮詢服務。
(六)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作業事項。
6
六、認可作業機構聘請之認可作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報本會
    核定:
(一)從事勞動安全衛生檢查業務十五年以上,並有三年以上主管經歷者
      。
(二)具大學以上學歷,從事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二十年以上,並有五年以
      上主管經歷者。
7
七、認可作業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認可作業機構指派執行本要點所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
      作業。
(二)參加本會舉辦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相關之業務講習
      或訓練。
(三)與申請認可單位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績效認可作業。
(四)不得變更、隱匿或捏造申請認可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
      可結果。
(五)不得與申請認可單位有不當利益關係。
8
八、申請認可單位應填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申請表」(如
    附件一)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問項查核表」(如附件二),並
    檢附相關文件,向認可作業機構提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
    申請。但通過 TOSHMS 驗證者,得免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問項
    查核表」。
9
九、認可作業機構於受理申請認可單位之申請後,應指派認可作業人員進
    行初審;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申請認可單位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
    屆期未補正或說明者,得退回其申請。
10
十、認可作業機構應於完成初審後,指派認可作業人員執行現場查核。但
    申請認可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免現場查核:
(一)曾獲國家工安獎之企業獎者;
(二)通過 TOSHMS 驗證者。
(三)近五年曾獲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五星獎者。
(四)無第十九點所列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情形者。
11
十一、認可作業人員執行現場查核時,申請認可單位應指派勞工安全衛生
      人員會同,並於現場查核表上會簽。
12
十二、認可作業機構對於查核結果之缺失事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認可單
      位限期改善。申請認可單位於改善完成後,應將改善結果(含照片
      )送認可作業機構審查。必要時,認可作業機構得再派員至現場查
      核,未如期改善者,得退回其申請。
13
十三、認可作業機構對於申請認可單位符合下列條件者,應將初審結果與
      相關資料陳報認可審查小組審查:
  (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問項查核表」查核結果或經改正後符合
        TOSHMS  要求。
  (二)現場重點查核結果或於改正後無本會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
        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等情事者。
14
十四、認可審查小組於審查認可申請案,必要時得指派委員進行現場查核
      。
15
十五、認可審查小組對認可申請案之審查重點事項如下:
  (一)申請認可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初審結果及相關資料。
  (二)申請認可單位(含其承攬人)工作場所近三年內發生勞工安全衛
        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職業災害之情形。
  (三)申請認可單位近三年職業災害嚴重率及頻率。
  (四)申請認可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現場查核報告書。
16
十六、認可結果及有效期間依下表審定之:
┌──────────┬────┬────┬────┬────┐
│            職業災害│近一年發│近二年發│近三年發│近三年未│
│        有效期間    │生重大職│生重大職│生重大職│曾發生重│
│近三年總合傷害指數平│業職害  │業職害  │業職害  │大職業職│
│均值                │        │        │        │害      │
├──────────┼────┼────┼────┼────┤
│同行業二倍以上      │未通過  │未通過  │認可一年│認可一年│
├──────────┼────┼────┼────┼────┤
│同行業一倍以上,未滿│未通過  │認可一年│認可二年│認可二年│
│二倍                │        │        │        │        │
├──────────┼────┼────┼────┼────┤
│同行業二分之一以上,│認可一年│認可二年│認可三年│認可三年│
│未滿一倍            │        │        │        │        │
├──────────┼────┼────┼────┼────┤
│同行業四分之一以上,│認可一年│認可二年│認可三年│認可五年│
│未滿二分之一        │        │        │        │        │
├──────────┼────┼────┼────┼────┤
│同行業未滿四分之一  │認可一年│認可三年│認可五年│認可十年│
├──────────┼────┴────┴────┴────┤
│備                註│一、本表所稱重大職業災害,指勞工安全衛│
│                    │    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職業災害│
│                    │    (含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承攬人│
│                    │    及再承攬人)。                    │
│                    │二、本表所稱總合傷害指數,係指失能傷害│
│                    │    頻率與失能傷害嚴重率相乘積除以一千│
│                    │    的平方根。                        │
│                    │三、本表所稱行業,係指中華民國行業標準│
│                    │    分類之細分類之行業。              │
└──────────┴───────────────────┘
17
十七、認可審查小組審定結果,由本會核轉申請認可單位及當地勞動檢查
      機構。
18
十八、申請認可單位不服審定結果,得於審定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認可作業機構申請複審,認可作業機構於收受後應重新認可,複
      審以一次為限。
19
十九、經認可之事業單位(含其承攬人及再承攬人)工作場所於認可有效
      期間發生第十六點所定重大職業災害者,應重新申請認可,經認可
      審查小組審定,其認可有效期限得酌減之,並不受第十六點列表之
      限制
20
二十、申請認可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再申請認可:
  (一)認可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十日者。
  (二)第九點及第十二點退回認可申請,自退回日起已滿三十日者。
  (三)認可結果未通過,自認可結果送達日起已滿九十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