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經認可之事業單位所設一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得免為專責單
位,其所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得從事經認可之業務。認可有效期間
依下表審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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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三 │ 職 │ 近一年 │ 近二年 │ 近三年 │ 近三年未 │
│ 年總 │ 業 │ 發生重 │ 發生重 │ 發生重 │ 曾發生重 │
│ 合傷 │ 傷 │ 大職業 │ 大職業 │ 大職業 │ 大職業災 │
│ 害指 │ 害 │ 災害 │ 災害 │ 災害 │ 害 │
│ 數平 │ │ │ │ │ │
│ 均值 │ │ │ │ │ │
│ ├──┤ │ │ │ │
│ │有效│ │ │ │ │
│ │期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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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行業二倍 │ 未通過 │ 未通過 │ 未通過 │ 認可一年 │
│ 以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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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行業一倍 │ 未通過 │ 未通過 │ 認可一 │ 認可二年 │
│ 以上,未滿 │ │ │ 年 │ │
│ 二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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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行業二分 │ 未通過 │ 認可一 │ 認可二 │ 認可三年 │
│ 之一以上, │ │ 年 │ 年 │ │
│ 未滿一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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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行業四分 │ 認可一 │ 認可二 │ 認可三 │ 認可五年 │
│ 之一以上, │ 年 │ 年 │ 年 │ │
│ 未滿二分之 │ │ │ │ │
│ 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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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行業未滿 │ 認可一 │ 認可三 │ 認可五 │ 認可十年 │
│ 四分之一 │ 年 │ 年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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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一、本表所稱重大職業災害,指勞工安全衛 │
│ │ 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訂之職業災害 │
│ │ (含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承攬人 │
│ │ 及再承攬人)。 │
│ │ 二、本表所稱總合傷害指數,係指失能傷害 │
│ │ 頻率與失能傷害嚴重率相乘積除以一千 │
│ │ 的平方根。 │
│ │ 三、本表所稱行業,係指中華民國行業標準 │
│ │ 分類之小分類之行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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