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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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認可單位應填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申請表」(如
    附件一)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問項查核表」(如附件二),並
    檢附相關文件,向認可作業機構提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
    申請。但通過 TOSHMS 驗證者,得免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問項
    查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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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認可作業機構於受理申請認可單位之申請後,應指派認可作業人員進
    行初審;必要時,得參照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勞動檢查紀錄,並以書面
    通知申請認可單位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屆期未補正或說明者,得退
    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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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經認可之事業單位所設一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得免為專責單
      位,其所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得從事經認可之業務。認可有效期間
      依下表審定之:
     ┌───┬──┬────┬────┬────┬─────┐   
     │ 近三 │ 職 │ 近一年 │ 近二年 │ 近三年 │ 近三年未 │  
     │ 年總 │ 業 │ 發生重 │ 發生重 │ 發生重 │ 曾發生重 │  
     │ 合傷 │ 傷 │ 大職業 │ 大職業 │ 大職業 │ 大職業災 │  
     │ 害指 │ 害 │ 災害   │ 災害   │ 災害   │ 害       │  
     │ 數平 │    │        │        │        │          │  
     │ 均值 │    │        │        │        │          │  
     │      ├──┤        │        │        │          │  
     │      │有效│        │        │        │          │  
     │      │期間│        │        │        │          │  
     ├───┴──┼────┼────┼────┼─────┤  
    │ 同行業二倍 │ 未通過 │ 未通過 │ 未通過 │ 認可一年 │  
     │ 以上       │        │        │        │          │  
     ├──────┼────┼────┼────┼─────┤  
     │ 同行業一倍 │ 未通過 │ 未通過 │ 認可一 │ 認可二年 │  
     │ 以上,未滿 │        │        │ 年     │          │  
     │ 二倍       │        │        │        │          │
     ├──────┼────┼────┼────┼─────┤
     │ 同行業二分 │ 未通過 │ 認可一 │ 認可二 │ 認可三年 │
     │ 之一以上, │        │ 年     │ 年     │          │
     │ 未滿一倍   │        │        │        │          │
     ├──────┼────┼────┼────┼─────┤
     │ 同行業四分 │ 認可一 │ 認可二 │ 認可三 │ 認可五年 │
     │ 之一以上, │ 年     │ 年     │ 年     │          │
     │ 未滿二分之 │        │        │        │          │
     │ 一         │        │        │        │          │
     ├──────┼────┼────┼────┼─────┤
     │ 同行業未滿 │ 認可一 │ 認可三 │ 認可五 │ 認可十年 │
     │ 四分之一   │ 年     │ 年     │ 年     │          │
     ├──────┼────┴────┴────┴─────┤
     │ 備註       │ 一、本表所稱重大職業災害,指勞工安全衛 │
     │            │     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訂之職業災害 │
     │            │     (含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承攬人 │
     │            │     及再承攬人)。                     │
     │            │ 二、本表所稱總合傷害指數,係指失能傷害 │
     │            │     頻率與失能傷害嚴重率相乘積除以一千 │
     │            │     的平方根。                         │
     │            │ 三、本表所稱行業,係指中華民國行業標準 │
     │            │     分類之小分類之行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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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經認可之事業單位(含其承攬人及再承攬人)工作場所於認可期間
      發生第十六點所定重大職業災害者,應於該災害發生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一併檢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運作檢討報告(含重大職業
      災害調查分析紀錄)重新申請認可;逾期未申請者,其認可處分失
      效。認可審查小組審定前項認可有效期限,不受第十六點之限制,
      得酌減之。